信用保证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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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山知水树木树人保险学主讲人:邓晶Email:bfudengjing@126.com知山知水树木树人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件中如何界定保险人的责任2002年3月1日,某保险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协议中对保险责任约定:如购房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超过三个月拖欠应还贷款本息时,保险人负责偿付购房借款人尚欠的借款,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案例1: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同年6月1日,王某与该银行签订一份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向该行借款13万元用于购买住房,贷款期限为15年,由王某逐月等额还本付息;王某以其所有的另一套房屋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案例1: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同年6月7日,王某应银行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购置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王某,被保险人为贷款银行,保险期限为15年,抵押贷款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费为1400余元,保险责任参见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置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案例1: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王某从银行获得13万元贷款后,依合同逐月归还了部分贷款本息。但从2005年3月开始,王某未再按约定归还本息。2005年8月,银行要保险公司偿还王某尚欠的借款本息11万余元遭拒。银行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偿付王某尚欠的借款本息。案例1: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由于本案涉及在同一贷款项下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保险,审理中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案例1:争议知山知水树木树人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担保形式,应适用担保法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中财产保险公司仅对房屋抵押权以外的债权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案例1:争议知山知水树木树人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虽然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但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保证保险是一种有别于保证担保的独立合同关系,是以保险关系为基础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因此不应适用担保法,而应按照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不享有物权担保优先的抗辩权,而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银行未实现的债权承担赔偿责。案例1:争议知山知水树木树人请问你支持哪一种意见?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哪种责任?案例1:分析知山知水树木树人通常认为,保证保险是债务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的在发生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理赔的一种较特殊的保险险种。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虽然极其相似,但二者在功能、属性、法律责任、抗辩权、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不能将这两种形式等同起来。案例1:分析知山知水树木树人本案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同一贷款项下既有房屋抵押担保又有保证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享有抵押权和保险赔偿请求权,应当如何行使并无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在这两种权利并存时,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自由选择权,既可以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案例1:分析知山知水树木树人但是,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先行使抵押权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约定先行使抵押权后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只有在这种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保险人才享有物权担保优先抗辩权。但这种抗辩权的取得并不是基于担保法的规定,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案例1:分析知山知水树木树人本案中虽然存在房屋抵押与保证保险并存的情形,但当事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必须先行使抵押权。因此,当投保人王某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履行贷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时,即应视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即按照约定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向银行赔付王某尚欠的借款本息。案例1:分析知山知水树木树人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法律对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责任后的受偿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的通常做法是,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签发权益转让书并通知实际债务人,从而将自己对实际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据此向实际债务人主张受偿权。这样操作比较繁琐,不利于充分保障保证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案例1:分析知山知水树木树人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财产保险所固有的填补损害原则,直接赋予保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因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其向债务人的赔偿请求权不同于保证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其所获得的只能是代位求偿权。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作出明确规定,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案例1:分析知山知水树木树人保险公司车贷保证保险下的一个法律官司案例甲方:某银行;乙方:某保险支公司;丙方:某汽车经销公司;丁方:购车自然人(亦即借款人、投保人)案例2: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2002年12月,甲、乙、丙三方订立《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2003年1月6日,丙方与丁方订立《贷款购车合同》,丙方向丁方销售大宇王子牌汽车辆,车价7万元,首付款21000元,余款由丁方向甲方申请贷款,丙方为丁方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相关经济连带责任。案例2: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2003年1月8日,甲方与丁方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如丁方连续三个月没有履行还贷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丁方、担保人偿还欠款。2003年1月9日丁方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甲方,丙方承担保证保险责任。案例2: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此后,甲方依约发放贷款,但从2004年6月起,丁方连续3个月未还贷款。甲方多次催要未果,于是甲方向乙方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遭到拒绝。理由是投保人未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向保险人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最终甲方银行以丁、乙、丙三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2: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审理查明:甲、乙、丙三方平等自愿签订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借款人(投保人)丁方接受甲方汽车消费贷款,在丙方购车,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由丙方提供部分贷款保证。案例2: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乙方同意以对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进行承保。当《保证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部分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借款人仍未履行约定还贷义务,对符合保险责任的,乙方应按照《保证保险条款》规定,但赔偿额度改为按照借款人所欠本金及利息的100%一次性向甲方赔偿,不再扣除10%的免赔。案例2: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同时《合作协议书》针对《保证保险条款》中被保险责任人,更替为乙方在对借款人进行调查、确认,并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书面承诺后,乙方将承担借款人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责任,直至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归还甲方银行为止。案例2: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甲方同意丙方为开展车贷业务的特约经销商,在甲方开立结算帐户,销货收入通过此帐户结算。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乙方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外的保证责任。《合作协议书》还约定本协议内容与《保证保险条款》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且《借款合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案例2: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甲方与丁方签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二、丁方归还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三、丁方给付甲方银行律师费;四、乙方对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五、丙方对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乙方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原判。案例2: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此案在法院一审、二审过程中,对于乙方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究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还是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争论激烈,分歧很大,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案例2: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是经过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险种,乙方保险公司所收取的是保费非担保费用,而且在本案的多份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乙方保险公司应承担合同本身约定的保险责任,而非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保证保险属于保险范畴,乙方保险公司与丁方订立的保险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性质。案例2: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甲、乙、丙三方订立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义务合作协议书》属于业务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不是保证担保合同,也不是保证书。因此,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未按规定投保相应的机动车保险,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案例2: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合作协议书、保证保险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合法有效,而且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不可或缺的联系,应当成为甲、乙、丙三方及丁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事实依据。案例2: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明确乙方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是100%保证保险责任,其本质是乙方保险公司以保险方式进行的保证担保,同时它约定了乙方保险公司对丁方进行调查、确认,并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书面承诺后,承担丁方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责任,直至丁方将贷款本息归还为止。这一点对于乙方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案例2:案情介绍知山知水树木树人请问你支持那一种观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案例2:分析知山知水树木树人甲、乙、丙三方订立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在本案中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客观认定保证保险表面之下的实质究竟是保险性质还是担保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其实已经不再是简单和单纯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及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合作开展车贷业务的意向性协议。案例2:分析知山知水树木树人《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的内容不仅对甲、乙、丙三方车贷合作中的具体定义、保证保险的条件、三方彼此的权利义务及其它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它尤其强调了该合作协议与《保证保险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合作协议为准,从而导致了本案独特的借保险合同之虚,行借款担保之实的法律关系模式。案例2:分析知山知水树木树人首先,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对乙方与丁方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干涉性、修正性和根本性意义。1、《合作协议书》中,乙方明确同意其对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进行承保。案例2:分析知山知水树木树人2、如果乙方保险公司与丁方投保人所签署《保证保险条款》与《合作协议书》不一致时,以合作协议为准。甚至进一步强调如甲方因乙方与投保人所签署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未按照本协议的内容作相应的修改,致使甲方的利益受损,则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案例2:分析知山知水树木树人3、《合作协议书》明确修改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它将赔偿额度改为乙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借款人所欠银行本金及利息的100%一次性向甲方银行赔偿,并不再扣除的免赔10%;案例2:分析知山知水树木树人4、《合作协议书》直接地将《保证保险条款》中被保险责任人更替:即乙方保险公司对丁方借款人进行调查、确认并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书面承诺后,乙方将承担借款人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责任,直至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归还银行为止。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险公司及丙方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丙方公司只承担乙方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保证责任;案例2:分析知山知水树木树人5、关于丁方投保人如果没有将利用贷款所购的机动车辆向乙方保险人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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