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大事记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规定资金运用的形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模式。保险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保险资金陆续退出证券市场。199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1999年10月,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根据当前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规模,已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为保险公司资产的5%。以后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2000年,保监会先后批复泰康人寿、华泰财产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提高至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2001年3月,保监会将平安、新华、中宏等三家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在证券投资基金上的投资比例从30%放宽至100%。2002年10月,《保险法》修改案获得通过。原法第104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修改为第105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2002年12月,保监会宣布取消包括“保险公司投资基金比例核定”在内的58项行政审批项目。2003年1月,保监会重新修订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3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10月,保监会颁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2006年11月,保监会颁布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2007年2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2007年7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