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六讲保险的基本原则(上)MicrosoftPower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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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基本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2本章学习目标了解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及主要内容;能够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理论和实务中的相关问题。3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转移和消灭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可保利益的存在是任何一份保险合同的基础,这是保险合同的一条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4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可保利益的概念: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5法律有关可保利益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把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取得赔偿,法律是不予保护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它可保利益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可保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规定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6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赔偿程度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保险不是赌博,若以无可保利益的他人财产或人身作为标的来保险,那就是一种赌博行为。大约在中古世纪,英国历史上曾出现过赌博保险。当时有人以与其毫无利益关系的远洋船只为标的进行保险,这种保险就是赌博。17世纪中叶英国政府颁布禁止赌博性质的保险的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和索赔时一定要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法律不予承认,从而有效的防止了赌博性质保险行为的发生。7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任何利害关系,易使某些怀有不良动机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纵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谋取赔偿。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参加保险是为了获得经济保障,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了,也只能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有额外获利。因此,可保利益原则可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8保险赔偿(给付)额≤保险金额≤可保利益额≤标的物实际价值(仅对财产保险而言)保险赔偿(给付)额≤实际损失额(仅对价值补偿性保险而言)限制赔偿程度。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所能补偿的最高限度。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补偿应以可保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如果不坚持补偿的最高金额以可保利益为准的原则,则被保险人可以因较少的损失而获得较大的赔偿金额,对超过可保利益部分,同样会导致道德风险。所以,可保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通过保险取得原来没有的利益。9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可保利益为前提,因此,对可保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并不都可作为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0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为法律所承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利益。这种合法性体现在:保险标的存在的合法性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关系的合法性。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合法的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11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因为保险保障是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或给付来实现的,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要能用货币来计量,否则,保险人的承保和补偿就难以进行.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即客观上是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已经取得所有权、经营权、抵押权的标的所具有的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根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如预期的营业利润和租金等。在投保时,现有利益或期待利益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索赔时,期待利益已成为现实利益才能赔付,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12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信用与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由于各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责任不同,因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对可保利益原则的运用,也不尽相同。13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⒈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可保利益。包括这一财产为个人所有和与他人共有这两种情况,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可保利益仅限于每一所有人对其财产所有的份额。⒉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对抵押、质押的财产的债权有可保利益。抵押人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形态上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仅当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不能获得清偿时,可以依法将抵押财产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同理,质押权人对质押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因此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可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投保财产保险。14⒊财产保管人或受托人,对其所保管或受托的财产负有经济责任,则财产保管人或受托人对所保管或受托的财产有可保利益。如店主对住客的行李,修理人对委托者的财物须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保管人或受托人对这些财产具有可保利益。⒋由于合同关系,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如租房合同中订明,承租人在承租前一次性缴付房租,如果房屋毁损,租金不予退还。这样,承租人对可能发生的房屋火灾造成的租金损失具有可保利益。⒌合法的、预期利益有可保利益。如租船人对其租赁船舶的运费有可保利益。又如当保险财产发生事故招致损失以后,由于停产、减产或营业中断等原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受到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和继续支付的费用损失,仅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对预期的利润和其他费用有保险利益。利润保险在外国很普遍。利润保险是以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保单为基础加保的一种保险,不能单独投保。15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凡是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所规定的,因承担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而须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对责任保险具有利益,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根据责任保险险种的不同,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也不同。⑴公众责任险: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旅馆、影剧院等)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因固定场所的缺陷或管理上的过失及其它意外事件导致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可保利益。16⑵产品责任险: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对用户或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可保利益。⑶职业责任险:各类专业人员因各种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可保利益。⑷雇主责任险: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依法应承担医药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责任的具有可保利益。17信用与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信用与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力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可保利益;而当权利人担心义务人履约与否、守信与否时,义务人因权利人对其信用怀疑而存在可保利益。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可保利益,可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可保利益,可投保保证保险。其它如雇主对雇员的信用具有可保利益;制造厂商对销售商店信用具有可保利益;业主对承包商的合同的实现具有可保利益。18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某种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⒈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可保利益。⒉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可保利益。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家庭成员。有些国家规定,具有可保利益的仅为直系近亲,有些范围较大。⒊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也具有可保利益,不论是否存在血缘关系。⒋投保人对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利益关系,如雇用关系、19债权债务关系等。雇用关系体现出来的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的可保利益使得企业或雇主可以以投保人身份为雇员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债务人的生死对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影响,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可保利益;但债务人对债权人却不具有可保利益。当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可保利益以所欠债务为限。另外,合伙人对其它合伙人、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等也因其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前者对后者具有可保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判例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即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即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20有可保利益。还有一些国家采取“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可保利益。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⑴本人;⑵配偶、子女、父母;⑶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1可保利益的转移和消灭可保利益的转移可保利益的消灭22可保利益的转移可保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可保利益转移给受让人。它对保险合同的影响因其转移的原因不同而不同。⒈继承。在财产保险方面,被保险人死亡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保利益原则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也即保险合同仍为继承人的可保利益继续存在。但在人身保险方面则不同,被保险人死亡,如属死亡保险或两全保险,即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并不存在可保利益的转移问题;如属其它人身保险合同或因非保险事故导致的死亡,保险合同也因保险标的的消失而终止,同样不存在可保利益的转移问题。但是,投保人死亡,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被保险人的利益属投保人专有,如因亲属关系、抚养关系而产生的利益等,可保利益不得转移;如果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并非属投保人所专有,如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则应该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仍可为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存在。23⒉转让。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是否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移,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德国、法国、日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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