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贸)委、监察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监察局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报送了《重庆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为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要求,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一)进一步完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2009年底前将全市所有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其参保所筹集资金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不再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同时,通过多渠道筹措所需资金,确保资金到位。(二)到2010年年底前,将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三)到2011年底,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二、组织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级各部门各司其责协调开展工作。有关部门组织力量逐户对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进行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审核结果办理参保手续。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协调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实现。三、工作措施和要求(一)提高认识,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认识到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群众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各区县(自治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二)建立报告制度,推动工作顺利开展为了按时完成中央与市政府签订的工作目标,推动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建立月报告制度。从2009年12月起,各统筹地区要在次月5日以前将本统筹地区的工作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定期将情况及时通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三)进一步完善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建立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原所属企业(企业集团)脱钩的机制。通过破产财产变现、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企业主管部门补助、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财政按照未参保的每人5040元、已参保的每人1008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在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文件规定安排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区县(自治县)要统筹利用财政对地方依法关闭破产、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并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09〕52号文件精神,将所有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其参保所筹集资金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不再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市财政不再对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余命医疗费缺口予以补助。(四)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统筹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等其他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各统筹地区要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规定,制定本统筹地区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将目前尚未参保的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等其他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双解”人员,财政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补助,市、区县两级财政按参保属地原则各承担50%。对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各级财政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经(贸)委、财政、监察、企业主管部门等,要共同对困难企业进行认定,防止有缴费能力的企业逃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责任,损害退休人员和职工合法权益。(五)加快扩面进度,确保实现到2011年底我市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各地要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进度,大力推进解决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保问题,将本统筹区内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将城镇非就业居民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各地实际参保率,与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情况一并进行考核,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六)认真履行职责,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统筹区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市财政在中央财政预拨的80%补助资金拨付后,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各统筹地区,各区县(自治县)要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与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和工作目标的实现。2010年4月底前,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统筹地区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驻重庆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审查合格后,上报国家四部委进行资金结算。待中央财政结算补助资金后,再与区县办理资金结算。四、监督检查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与财政部驻重庆监察专员办事处共同对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进行专项检查,并将该项工作列入年终考核。若经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附件:重庆市关闭破产企业及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情况月调度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二○○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