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授信调查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授信调查是指客户经理对申请人或目标客户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对客户和授信业务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客户受信资格的合法性、客户的偿债能力、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授信方案的合理性等做出全面评价的过程。第二条从事授信调查的客户经理应掌握我行有关信贷政策和操作流程,应掌握我行关于尽职调查的要求和政策,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熟练的分析技能、敏锐的观察和判断能力,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进行授信调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第三条客户经理在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尊重客户、注重事实,不轻信、不盲从,严格保守我行和客户的秘密。第四条客户经理应按照授信业务资料清单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和信息,并对上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五条授信调查应坚持“双人调查”的原则,要有明确的主、协办人,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尽可能约见客户实际控制人,对于符合平行作业标准的,应与风险经理平行作业,通过走访客户的财务部门和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管理者、商业往来客户和其他债权人等,获取第一手现场调查材料,全面了解申请人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行业信息,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商业银行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作备案。第二节一般风险授信业务调查与项目推荐第六条客户经理应履行以下授信业务调查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与细则;2、负责受理客户授信申请,完成客户初选;3、开展尽职调查,并对授信项目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4、负责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5、负责风险评级的初评,在CECM系统中完成客户评级、一般债项评级或专业贷款2评级;6、完成授信调查报告;7、负责CECM系统相关信息录入;8、配合安排平行作业相关工作;9、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客户经理对照附件1《客户基本授信条件表》,判断客户是否具备我行授信基本资格。第八条对具备授信基本资格的客户,应要求客户向我行提出书面授信申请,填写《授信申请书》(附件2)(原则上要求),并且按照附件3授信材料清单的要求收集授信信息、进行实地调查。第九条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评估是授信调查的首要内容。我行叙做的任何授信,均应建立在对授信客户进行充分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好的授信客户应能在不依赖第三者提供资金支持或将抵(质)押品处理变现的情况下,以其自身的财务资源即可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第十条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授信调查、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要求见附件4):(一)借款人的诚信;对股权结构或背景复杂的客户,要了解客户在整个股权结构图中的位置;了解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特别是银行负债情况;争取在取得实际控制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前提下,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其资信情况。(二)借款人借入资金的权限;(三)贷款用途;(四)贷款拟投入企业的经营效益,以及经营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员工的专业素质;(五)借款人所属行业的前景;(六)还款条件;(七)还款资金来源;(八)各经济周期的现金流量预测,以及在正常与受压力情况下的还款能力。计算还款比率时,应同时考虑借款人欠其它贷款人的到期债务;(九)借款人及有关集团成员财务资料,及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当前的信贷,应相互核对有关借款人及担保人资料,并从整体角度评估及批核信贷申请;3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有负债情况;(十)抵质押品的估价及其合理性;(十一)担保的有效性;(十二)对授信申请进行风险调整后收益测算;(十三)其他。第十一条对以下用途的申请,不得提供授信: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4、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按国家规定须具备的批准文件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超授权批准的;5、已被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为淘汰类的项目,以及限制类的新建项目。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第十二条一般风险授信调查流程一、一般风险授信调查流程(一)客户经理按照相关政策制度要求负责授信前调查工作,收集授信信息、进行实地调查,风险经理与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平行作业,充分沟通,紧密协作,按照总行相关授信制度与政策进行授信项目调查与筛选工作,共同对授信业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实施控制。1、风险经理可在客户经理提交《授信调查报告》前或后参与授信前调查,风险经理参与授信前调查可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两种方式。客户经理应配合安排授信调查平行作业工作,具体包括:在平行作业的前期非现场准备工作时,客户经理应提供平行作业实施人员要求的相关资料,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现状,安排风险经理到企业实地调查的时间;在现场平行作业时,应配合开展有关授信调查工作;在收到平行作业结论和意见反馈后,客户经理要据此进行补充调查工作。42、参与授信调查前,风险经理要在认真研究分析客户(项目)有关资料基础上,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我行信贷政策、相关产业、行业背景、客户风险特点等,拟订相应的调查提纲。3、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进行授信调查时,双方应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和反馈,做到信息共享、充分交流沟通、提高效率。4、遇有下列情况,客户经理应约定时间,风险经理与客户见面,对重大项目(客户)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1)新申请一般风险授信的客户,新申请授信集团客户母公司;(2)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贷款、融资担保;(3)贷款风险分类劣于关注类(含)的存量授信,须叙作授信的;(4)出现二级及以上预警信号的存量授信,须叙作授信的;(5)审批机构或风险总监要求调查的客户。5、对于下列情况总行公司部可选择性参与现场调查:(1)授信风险敞口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2)授信风险敞口列全行前100名的客户;(3)其他总行公司业务部认为须要现场调查的项目。6、对于风险经理未参与现场调查的授信业务,客户经理应将现场调查取得的信息资料和调查访谈记录等材料作为授信材料一并上报。(二)在充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客户经理在CECM系统内进行授信项目风险评级的初评、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填报授信项目信息,并填写《授信业务上报意见表》等,提交经营单位负责人。客户经理在CECM系统内提交授信申请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客户和投向行业分类等信息。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应按照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业务品种、额度、期限等,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情况,须在《授信调查报告》进行说明。客户经理填写附件6《授信业务上报意见表》。(三)对于下列授信业务,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并经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5须按规定取得有关产品管理部门、业务条线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1、对于包含贸易融资的一般风险授信项目,须由分行贸易金融部出具专业意见,并在附件6《授信业务上报意见表》的相应栏目签署;2、对于不增加授信敞口的有问题授信,须由分行资产保全部出具专业意见,并在附件6《授信业务上报意见表》的相应栏目签署(资产保全部直接发起的除外);对于增加授信敞口的有问题授信,须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出具专业意见。3、对于国内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操作方案须报送总行贸易金融部审批或备案。4、对于货押业务,须由总行贸易金融部或分行贸易金融部出具操作方案或专业审查意见,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对于选择权贷款,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券额度授信,须由总行投行业务部出具专业审查意见;6、对于外债保值业务,须由总行资金部出具专业审查意见;7、总行公司业务部直接组织战略客户的营销服务工作,负责授信方案的制定和授信额度的报批等;8、对于我行有立项和备案要求的授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方可进入授信审批程序。9、其他须按规定取得有关产品管理部门、业务条线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提交审查审批的授信业务。(四)关于货押、保兑仓、保理等业务方案的有效期1、货押、保兑仓、保理等业务方案有效期以授信有效期为准;2、政策例外特例可单独确定业务方案批复期限;3、业务方案批复后如一年内不报授信,须重新上报方案;4、业务方案变更后,应按照总行贸金部业务风险变更后授信风险重估流程执行。(五)对于列入区域营销指引的客户,在完成授信调查后,授信项目上报经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经有关部门签署专业审查意见后(如须),可直接提交风险经理审查或上报项目推荐委员会初审;对于未列入指引的客户,须经分行行长签批同意,方可提交风险经理审查或上报项目推荐委员会初审,进入审查审批流程。6二、一般风险授信调查流程图78第十三条客户经理应认真查询相关系统,包括查询CECM系统是否存在定性、定量预警信息,是否被列入风险警示名单管理。对风险警示名单客户和预警客户,在调查报告中对预警信息做出说明。相关系统还包括但不限于人行征信系统、CREDITEDGE、千里眼经济情报预警系统等。第十四条分行应按照下列送审资料清单的要求,将有关书面资料报送给负责审查职责的机构进行审查:1、客户基本授信条件表。2、按照本章附件3授信材料清单要求收集的材料。3、授信业务上报意见表。4、审查机构认为其他须要报送的资料。对于授信续作的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在主协办客户经理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有关资料和此前提供的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可在上报审查阶段不重新提供如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在授信批复中应说明有关授信审批上报材料情况,并要求在放款审核时加强有关材料审核,严格把关。对于不能按照附件3授信材料清单要求收集材料的授信项目,须按照政策例外程序办理;但对于借款人重组、且我行授信重组到尚未成立的新企业的情况除外,即按照一般授信项目审批,不须按照政策例外程序办理。原则上贷款意向函应按照上述授信材料清单要求收集材料,但特殊情况下,如授信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材料的,按照一般授信项目审批,不须按照政策例外程序办理。曾经总行批准,在授信材料不齐的情况下按照政策例外程序办理的,如存量授信项目申请续作、授信申请人还不能提供有关授信材料的,其原因与以前申请不能提供有关授信材料原因相同的,该存量授信项目(包括变更授信方案情况)按照一般授信项目审批,不须按照政策例外程序办理。关于贷款卡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须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在授信审查到贷款发放期间新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监控,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在授信审查到贷款发放前新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应上报授信终审机构重新审批,审批通过的,方可继续授信。原则上不得向无卡(或无效卡)借款人或无卡(或无效卡)担保人对应的借款人提供授信,以下特殊情况除外:(1)当地人民银行或主管人民银行明确表示不为其配卡的自然人、境外机构等担保客户。9(2)当地人民银行或主管人民银行明确表示不为其配卡的金融机构担保户。(3)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第三节低风险授信业务的授信调查(此节不含国家开发银行担保的贷款)第十五条低风险授信业务1由于其特殊的业务性质,调查的内容和调查分析重点与一般风险的授信业务有较大的区别,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示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7低风险授信业务风险提示):(一)授信申请人是否具有借款主体资格,根据借款人业务经营状况、经营范围,审核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合理。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应按照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业务品种、额度、期限等,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三)质物是否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