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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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发表时间:2011-01-30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文明行业创建是全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我省“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促进各行各业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迫切需要;是提高行业文明程度和从业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把行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第三条创建省级文明行业工作分两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行业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规范服务达标、行业作风优良、队伍素质良好、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规范服务达标、行业作风优良、队伍素质良好、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行业。第四条省级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行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风,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努力提高行业文明程度和从业人员素质,为促进行业科学、持续、协调、和谐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要坚持共建文明、共铸诚信、共创和谐,充分发挥文明行业对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第五条创建文明行业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行业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督查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把文明行业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第二章标准第六条综合效益显著增强。全面完成行业各项经济指标、工作任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务水平和工作绩效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领先,国有企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综合业务水平达到国内、省内领先;认真贯彻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实行规范服务、优质服务,有一批能够代表本行业特色和先进水平的优质服务品牌或业务成果;发挥行业优势,增加服务项目,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行业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认真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广泛参与城乡结对文明共建、和谐创建活动,社会效益和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第七条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全面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理想、职业纪律以及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有规划、有目标、有制度、有阵地;行业从业人员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技能过硬、服务用语文明、服务纪律严明,形成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切实端正行业经营管理思想,自觉抵制各种不讲信用行为,树立依法办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大力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自觉抵制邪教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营造奋发有为、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第八条行业管理科学有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文明行业创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管理制度有机交融;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管理理念,推行与行业相关的管理标准,提升行业科学管理水平;建立行业优质规范服务监测体系,定期组织测评、发布,投诉渠道畅通,社会监督成效显著;行业服务热线、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站式服务大厅、绿色通道等服务措施普遍推行,办事透明,程序规范,效率显著提高;行业窗口单位、服务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净化美化、设施完好、功能齐全、方便群众、优质服务;扎实开展纠风和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转变行业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第九条行业文化特色鲜明。积极培育具有时代特征、行业特色的行业文化、行业精神,培养和树立有广泛影响的典型,充分展示行业文明形象;群众性文体活动内容多样、形式新颖、健康向上,行业从业人员广泛参与,努力满足从业人员的精神文化需求;文体活动阵地、设施比较完善,90%以上的基层单位文体活动设施比较齐全,并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各类职工业余文艺、体育团队,积极参与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特色文体活动项目在当地、条线处于较高水平。第十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按照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要求,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围绕实现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在行业系统基层单位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科室等活动,开展争当文明职工、文明标兵、青年文明号、巾帼建功等活动,争先创优蔚然成风;积极参加所在地组织开展的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活动,发挥行业优势,起好骨干作用;积极参加志愿服务、送温暖等活动,为军烈属、残疾人、老年人、特困生和困难群众排忧解难;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真正把创建工作做深、做实。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各级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班子建设,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充分发挥核心、表率作用;坚持“一把手抓两手,一班人两手抓”,创建意识强,党、政、工、团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加强民主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关心职工生活,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对行业满意度高;努力完成党委政府赋予的各项任务,工作业绩处于同行业的前列。第三章创建第十二条凡江苏省内与社会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执法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其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正式提交申请和《文明行业创建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愿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经省文明委同意,均可参与省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第十三条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行业创建职能部门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合作,形成合力。第十四条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制定创建规划要从行业整体发展实际出发,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从长远目标着眼,近期措施入手,明确创建的重点和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把创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第十五条组织从业人员广泛参与。教育全体从业人员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他们了解本行业、本单位创建的规划、任务和措施。叫响创建主题口号,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充分调动、发挥全体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吸引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与。[FS:PAGE]第十六条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以点带线、由线到面、循序渐进、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注重培育、树立、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切实抓好各级示范点创建,注意帮助其探索、总结创建工作的规律和经验,认真组织推广,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将服务质量、创建成效与从业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挂钩,以激励先进。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第十八条形成条块共创的整体合力。各地文明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紧密协作,形成创建的整体合力。行业创建要主动接受当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纳入当地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及文明委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地文明办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积极支持、关心行业的创建工作。第四章评选第十九条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评选实行预申报制。在每一评选年度的第一年,按照统一安排,向同级文明办提交预申报报告。从2007年开始,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行业自评与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社会专业部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分别以省行业、市行业、县(市、区)行业为单位参评、命名。第二十条执法部门、服务行业、经营管理部门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以市行业、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的,须连续两届获得省辖市文明行业称号;2.以省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的,其市行业为江苏省文明行业的比例应不低于90%;3.以省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其市行业为江苏省文明行业或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比例应不低于70%。第二十一条对由若干子行业构成的行业,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省文明委同意后以子行业为单位参评。第二十二条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评选:1.全行业生产经营严重亏损的;2.行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3.出现与文明行业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二十三条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评选程序为:1.自查申报。凡根据省文明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对照标准、条件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后,可向同级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2.初评公示。各省辖市文明委根据县(市、区)文明委推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行业按照文明行业公示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江苏省文明行业的标准、条件以及省、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基层处、所、站、店门前醒目位置公示;同时应在相应级别的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3.推荐上报。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行业在征得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申报表并附相应材料,分别由各省辖市文明委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报至省文明办。以省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直接向省文明委申报。4.考核验收。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具体方法是:听取行业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察看创建现场;随机抽查或暗访其基层单位创建情况;召开有关座谈会,以书面调查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省行业为单位参加评选的,由省文明委发函,征求其中央主管部门意见。5.审批命名。省文明办汇总考核验收、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推荐名单,征求省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文明委批准命名。第二十四条凡被命名为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省文明委将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所属行业(县以上行业)授予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荣誉称号。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第二十六条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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