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王竹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个人邮箱:emailtozhu@gmail.com个人博客:xiaobaoriji.blog.163.com中国侵权法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与适用(一)《侵权责任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引致对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释方案(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姚宝华、王竹:“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人民司法》2008年第15期。5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和第2款适用表非机动车一方过错机动车一方过错适用条文部分机动车一方责任无过错推定过错第1款第2项前段100%故意碰撞之外的故意、过失推定过错第1款第2项中段100%-10%无过错证明无过错第1款第2项前段和后段10%故意碰撞之外的故意、过失证明无过错第1款第2项中段和后段10%-0%故意碰撞机动车无需证明第2款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二、《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概念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2.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否是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时速超过15公里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该视为超速行驶的非机动车。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二)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3.“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1、所有人提供的机动车存在故障:“补充责任”,由使用人承担了法定“先付责任”后,在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外向所有人追偿。2、所有人对承租人、借用人有选任过失:按份责任3、所有人明知承租人、借用人无驾驶资质或者不具备驾驶能力:连带责任后两种情形中,双方另有合同约定对内责任份额的,不影响对外责任的承担。1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三)机动车买卖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1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3.《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4.《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第110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5.《物权法》上的观念交付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6.《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1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1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四)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2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2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五)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2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三、《侵权责任法》第89条“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一)《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规定与原型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件原型:“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1期。2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二)“南京机场高速案”1.“南京机场高速案”案情简介1997年11月20日,被上诉人副业公司的驾驶员驾驶桑塔纳轿车,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过往车辆失落的防雨布一块,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路东护栏,致使车辆损毁和车内乘坐人员伤亡。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高速公路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中的障碍物无法预见,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乘车人在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2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2.建议将“南京机场高速案”重新编纂后作为指导案例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2010年11月26日)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2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三)如何理解“公共道路”1.使用“公共道路”术语的其他法律(1)《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第2条第2-4款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2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2)《戒严法》(1996)第22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2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3)《物权法》(2007)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2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适用2.《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共场所”第37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91条第1款:在公共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