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应急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航道应急事项信息报告工作,使信息报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有效预防和控制消除事件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内河Ⅴ级及以上航道的应急事项报告管理工作。第三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航道应急事项报告的管理工作。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具体负责航道应急事项信息的接收、处理工作。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航道的航道应急事项报告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市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各级航道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航道应急事项报告任务。苏北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京杭运河苏北段的航道应急事项报告工作。第四条航道应急事项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协调合作的原则,信息报告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的原则。2第二章信息报告范围、标准和时限第五条发生航道应急事项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航道应急事项主要包括:(一)发生重大及以上航道突发事件;(二)特殊水情,通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三)地震、台风、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引起的航道灾情;(四)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出现沉船、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五)船闸运行过程中发生沉船、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六)航道发生汛情,泄洪期间造成航道断航;(七)航道发生大面积的船舶搁浅,严重影响航道畅通及船闸运行,或引发重大险情的;(八)与航道有关的其他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突发事件;(九)上级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发现或接到航道应急事项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初步评估应急事项的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应在发现或接报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3第八条各市级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接报辖区内发生第六条所列(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应急事项信息后,应在30分钟内将信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省级航道机构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报出后应进行电话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方式报告,并说明理由,但需在1小时内补充报送书面材料。特别重大事项,应在发现或接报后立即以电话方式向上级报告,并随后补充相关书面材料。发生第六条所列其他事项,应根据对航道影响程度按照前款程序及时上报。第九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二)事项的初步情况,包括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对航道和通航的影响、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发展趋势;(三)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安排;(四)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后续情况及时上报。报送格式见附件。第十条重大节假日节庆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全省各级4航道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日报制,及时逐级汇报全省航道运行情况。第十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航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每周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第三章组织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航道应急事项报告的统计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应急事项情况的统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应急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各单位养护管理考核的一项内容和年度应急抢通经费补助的依据之一。第十四条各级信息报告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的报告应急事项信息,不得迟报、谎报、漏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漏报、瞒报。涉密应急事项应按规定报送。第十五条各航道机构的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由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负责,并配备有较高政治敏锐性、责任心强、熟悉工作规程和情况的应急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特殊时期的值班工作。节假日或特殊、敏感时期,安排领导在岗带班。第十六条应急事项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5(一)应急事项发生地航道管理机构是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发生地市级航道机构承担信息首报任务。应急事项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二)应急事项处置过程中,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及时、主动报告事件及处置新进展、动态趋势、衍生的新情况等。在事件未处置完毕前,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进行逐级终报。(三)各级航道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信息报告领导责任,应急办主任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四)各级航道管理机构接到应急事项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核实、研判,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呈报有关领导;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再形成书面材料呈报。上级对有关处置应急事项的指示、批示,要及时加以贯彻落实。第十七条省航道局负责全省航道系统应急事项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应急事项信息联系员和相关人员联络手册的动态更新。各市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应急事项报告工作及时、高效、规范。第十八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加强应急信息报告人员的业务培训。第四章奖惩6第十九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航道应急事项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应急事项报送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条应急事项信息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对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应急事项重要情况的,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级航道管理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航道应急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航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附件:江苏省航道应急事项信息首报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编号:事项名称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项初步情况已采取措施及效果下一步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报人:联系电话:审核人:签发人:8江苏省航道应急事项信息续报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编号:事项名称发生时间地点已发生天数第天事项进展情况已采取措施及效果下一步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报人:联系电话:审核人:签发人:9江苏省航道应急事项信息终报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编号:事项名称发生时间地点处置结束时间处置过程及结果处置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工作改进提高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报人:联系电话:审核人:签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