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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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核心内容: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中,构建纳税人信用体系,建立涉税失信档案。如果纳税人有欠缴税款,不按规定正常纳税申报、偷逃税款等情况,纳税人被统一纳入涉税失信名单中。接下来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发布《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推动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15日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推动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4〕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4〕41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2号)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第二条苏州市范围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下同)纳税人及自然人涉税失信行为(以下简称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在苏州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辖管范围内纳税人及自然人的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第六条失信行为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局应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第二章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第八条失信行为按适用对象分为纳税人失信名单和自然人失信名单。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列入纳税人失信名单:(一)有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行为的;(二)被处以行为类行政处罚,或因认定为偷税被处以税款类行政处罚的;(三)有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规定可以公示的行为的;(四)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评价年度应直接判为D级的。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列入自然人失信名单:(一)纳税人失信名单中所列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业主。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二)对纳税人失信名单中所列纳税人的失信行为负主要责任的财务负责人。第三章失信行为的评价标准第十一条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严重失信行为(下称黑名单)、较重失信行为(下称黄名单)和一般失信行为。第十二条应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包括:(一)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6个月以上仍未缴纳的;(二)被处以以下类型行政处罚的:1.被处以行为类一般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2.因认定偷税被处以税款类一般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依法被公示的;(四)评价年度直接判为纳税信用D级的。第十三条应认定为具有较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包括:(一)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仍未缴纳的;(二)被处以以下类型行政处罚的:1.名单调整前12个月以内,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1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2.被处以行为类一般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符合本条第(二)款第1项的除外;3.因认定偷税被处以税款类一般行政处罚,罚款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第十四条应认定为具有一般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包括:(一)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2个月以内仍未缴纳的;(二)被处以以下类型行政处罚的:1.被处以行为类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000元以下的;2.因认定偷税被处以税款类行政处罚,罚款金额5万元以下的。第十五条自然人失信行为的等级划分依据对应纳税人的失信行为等级进行评定。第四章失信行为的结果应用第十六条对列入失信名单的纳税人及自然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管控,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差别管理。存在较重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主动对外提供,提升失信信息的联动效应。第十七条失信名单的内部应用(一)分类纳入风险管理,作为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应进行处罚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二)对欠缴税款纳税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采取发票停限供措施。(三)对非正常纳税人,加强关联企业的监控和管理。(四)列入失信名单的纳税人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五)及时督促纳税人和自然人停止和纠正失信行为,可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信用提醒指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纳税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诚信约谈指对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六)税务机关依法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七)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第十八条失信名单的外部应用(一)将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二)将失信信息提供各级信用平台,供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使用部门在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荣誉评定、信用等级评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时,作为参考依据。(三)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四)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六)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第五章失信行为的信息管理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第十九条失信信息统一纳入系统管理,按期自动归集,及时、准确、完整地整合形成失信名单。失信名单定期滚动更新,分类公示发布并提供外部应用。第二十条失信名单按季筛选产生。涉税黄名单有效期3年;自然人纳税人或自然人列入涉税黑名单有效期5年;其他纳税人列入涉税黑名单有效期7年。有效期自纳税人或自然人列入失信名单的失信行为全部消除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失信等级提升的,自评定等级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一条涉税黄名单、黑名单分别提供、纳入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黑名单。第二十二条失信名单发布公告内容包括:(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二)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三)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处理情况、处理单位。第二十三条列入失信名单的纳税人或自然人,对失信行为的认定结果有异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税务机关纳服部门书面申请实施信用修复:(一)税务机关评定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二)非因主观故意发生的失信行为,且已及时整改到位。第二十四条纳税服务部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于2日内传递至基础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核实。基础管理部门于10日内完成核实任务,确认失信行为评定错误或有特殊原因已整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改解除的,15日内逐级报市局征管科技部门修正信用名单。征管科技部门同步修正对外提供或公示的信用名单。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回复。由纳税服务部门对纳税人或自然人予以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核实期间,不影响失信信息的公示与处理。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和自然人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知、提醒。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制定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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