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运输管理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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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八:运输合同管理(模块化教学)一、一般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1.货运合同的分类(1)以运输工具分类: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以及管道运输合同等;(2)以运送方式分类: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联合运输合同又可分为国内联运合同和国际联运合同。2.货运合同的特点(1)当事人是货主和承运人双方(2)运输合同是义务有偿合同(3)国家提供基础平台的运输领域(如铁路、航空货运等),运输合同有固定规定的标准格式合同。(4)承运人是一般运输企业,运输合同的确立,则需要双方共同约定协议条款。3.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托运人的权利(1)要求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的权利(2)在有限制条件的前提下,有提出终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地点、变更收货人的权利。托运人的义务(1)向承运人真实通告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2)按照协议向承运人交付运费和运输杂费(3)杜绝违规、违法托运(4)对货物进行包装,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包装上进行标识(5)及时向承运人交付运输货物4.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托运人的权利和承运人的义务是共生关系(1)按条款接受货物,在接收货物后出具有关凭证。(2)按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货物完成运输(3)按合同约定的路线或者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4)文明承运的义务(5)按照协议满足托运当事人的变更(6)按协议约定,对所承运货物的在途情况、到货情况,通知托运当事人或收货当事人。(7)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承运人的权利包括:(1)收取运费和运输杂费的权利(2)在托运当事人或收货当事人不支付协议的费用时,享有承运货物的留置权。(3)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存货物(4)拒绝承运违规、违法货物5.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收货人的主要权利:及时获得到货通知,按提单凭证或其他收货协议收货。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及时收领货物,支付应由收货人承付的费用。(一)铁路货运合同(1)合同的签订零担货物和以零担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货物使用运单作为货运合同。整车运输与以整车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的货运合同,订单和运单。(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2)货运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种类主要有以下情况: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货运合同变更的处理货运合同的解除;货运合同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货运合同变更的限制对于下列情况承运人不受理货运合同的变更:●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违反物资流向●违反运输限制●蜂蜜●变更到站后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容许运输期限●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第二次变更到站的货物(3)铁路货物运输期限◆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铁路承运货物的期限从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货物运到期限按日计算。起码日数为3天,即不足3天时按3天计算。运到期限由下述三部分组成:T=T发+T运+T特T发:货物发送期间为1天。货物发送期间包括发站从货物承运到挂出的时间。T运:货物运输期间。货物运输期间是货物在途中的运输天数。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天;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天。T特:特殊作业时间。为某些货物在运输途中进行作业所规定的时间,具体规定如下:●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一天。●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1吨、5吨型集装箱另加2天,超过1000公里加3天。●一件货物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另加2天。●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天。●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货物另加1天。对于上述五项特殊作业时间应分别计算,当一批货物同时具备几项时,应累计相加计算。◆货物运到逾期货物的实际运到天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即为运到逾期。若货物运到逾期,不论收货人是否因此受到损害,铁路均应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是根据逾期天数,按承运人所收运费的百分比进行计算。(4)铁路货运事故处理铁路部门应对货物在保管、运输期间所发生的灭失、损害、有货无票或有票无货都应按批编制货运记录。以此作为出现事故时的处理依据。(二)公路货运合同1、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运输合同内容运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性质、体积、重量及包装标准●货物起点和到达终点、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货物的交接手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年、季、月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电传)提送期限和最大的限量●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2)履行托运方的义务6个方面:●货物交运时,应按合同向承运方支付运费。●及时发货、收货。●负责装卸时,应按约定时间和质量装卸。●货物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保障运输安全。●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说明书,需要加固车厢时,应负担所需费用。●违反合同时须按规定向承运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时应予赔偿。承运方的义务6个方面:●具备承运条件的不得拒绝承运。●按规定的期限、数量、起讫点完成运送任务。●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对运输的货物全过程负责,妥善保管。●装运鲜活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时,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违反合同时须应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时应予赔偿。2.公路货运事故处理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在装卸、运送、保管、交付等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损坏、变质、误期及数量差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称为货运事故。货运事故发生后应力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查明原因,事故损失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计价赔偿。第二,承运与托运双方都应采取补救措施,力争减少损失和防止损失扩大并做好事故记录。第三,若有争议,应及时提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输经济合同管理机关调解处理。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的合同。1.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除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2)多式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送手段承运(3)托运人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证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1)有权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符合规定的各项费用(2)如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时,有权拒绝负赔偿责任。(3)由于发货人或其雇佣人、代理人的过失而遭受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向发货人提出索赔。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1)必须将多式联运单据项下的货物运至目的地,完成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义务。(2)在运输的责任期间,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延迟交货等造所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故意欺诈,或货物的损失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故意造成,则有义务负责赔偿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4)发货人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三、运输合同纠纷1.货物灭失纠纷。2.货损、货差纠纷。3.货物的延迟交付。4.单证纠纷。5.运费、租金等纠纷。6.船舶、集装箱、汽车、火车及航空器等损害纠纷。四、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责任期间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特殊概念。在一般合同中没有责任期间的规定,合同存续的期间就是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负责的期间。(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1.公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我国《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时间。对于集装箱货物,我国《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规定,承运人的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整箱货物起,到运达目的地,整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集装箱拼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拼箱货物起,至运达目的地,拼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2.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参加运送国际联运货物的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对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所发生的损失负责。3.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全部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我国《海商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也一样。(二)承运人的责任1、公路运输承运人的免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3)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4)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5)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6)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7)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2.铁路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下列原因造成货物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由降低质量,则铁路不负责任:(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而造成的后果(2)由于货物在发站承运时质量不符合要求或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3)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而造成的后果(4)发货人或收货人装或卸车原因而造成的后果(5)发送铁路规章允许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而造成的后果(6)发货人或收货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而造成的后果(7)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陷,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而造成的后果;(8)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不准运送的物品而造成的后果;(9)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国际货协》的规定而造成的后果;(10)由于《国际货协》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货物自然减量,以及由于运送中水分减少,或货物的其他自然性质,以致货物减量超过规定标准。在下列情况下,对未履行货物运到期限,铁路也不负责任:(1)发生雪(沙)害、水灾、崩塌和其他自然灾害,期限在15天以内;(2)发生其他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3.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免责民用航空法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不承担责任:(1)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的货物,造成货物包装不良的;(3)战争或者武装冲突(4)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出入境或过境有关的行为(三)托运人的责任1、公路运输托运人的责任按时提供规定数量的货载;提供准确的货物详细说明;货物唛头(包装箱外面印制的简单字符图案,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在大堆的货物中识别辨认出来。)标志清楚;包装完整,适于运输;按规定支付运费。2、铁路运输托运人的责任(1)标志清晰真实(2)按标准包装(3)服从铁路规定(4)及时支付运费3、航空运输托运人的责任(1)支付运费(2)填写航空货运单要准确、真实,符合安检要求。(3)运输中不得有违禁物品(4)运输物品按标准包装五、争议的解决与索赔(一)争议解决的方法解决运输纠纷一般有四种途径: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1.仲裁仲裁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是准司法解决途径。《仲裁法》1995年颁布2.诉讼(二)索赔时效1.公路运输时效期因公路运输的纠纷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从货物开票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2.铁路运输时效期发货人或收货人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以及铁路对发货人或收货人关于支付运送费用、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在9个月内提出。3.航空运输的索赔时效航空运输的索赔时效期,分货物损害和货物延迟两种情况区别对待。货物损害索赔时效14天,货物延迟的索赔时效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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