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种类及额度管理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四章开立国内信用证操作流程第一节准入条件第二节授信金额与担保第三节受理与贷前调查第四节审批与合同签订第五节开立国内信用证第六节国内信用证的修改第五章国内信用证的通知第六章国内信用证的委托收款第七章国内信用证的议付第一节准入条件第二节受理与审查第三节议付第八章国内信用证的验单付款第九章国内信用证的注销第十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有效防控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国内信用证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内信用证是指在国内贸易中,我行基于开证申请人(买方)与其上游供货商(卖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并应买方要求签发的,以卖方为受益人,凭符合国内信用证规定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第三条本办法中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以人民币计价,且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第四条本办法中国内信用证适用于为买方开具即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和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分别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条本办法中国内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均采用信开方式。第六条本办法中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应严格按照《江苏银行国内信用证收费标准和减免管理规定》(附件1)执行。第七条本办法涉及相关概念及术语定义如下:开证申请人是根据其与上游供货商(卖方)签订的购销—3—合同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等,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的买方。开证行是应买方要求开立国内信用证,并对满足国内信用证条件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受益人是有权收取国内信用证款项的人,为购销合同的供货商(卖方)。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卖方(受益人)通知国内信用证的银行。议付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应卖方(受益人)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的银行。预扣息议付是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在单证相符且开证行已经承付的情况下,议付行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提供有追索权的给付对价的融资行为。买方付息议付是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在单证相符且开证行承付的情况下,根据买卖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及开证行确认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支付后,议付行向受益人提供有追索权的给付对价的融资行为,到期后由开证申请人承担议付本息,如开证申请人未付利息,议付行将向受益人追讨利息。经办机构及分行国际业务部须谨慎接受买方付息方式议付,如非受益人要求,不得为受益人叙做买方付息方式议付,且买方付息议付利率报价须高于预扣息议付利率。—4—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委托收款行是受理卖方(受益人)提出国内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的银行。第二章业务种类及额度管理第八条江苏银行各经办机构均可受理买方国内信用证的开立、修改等业务,也可受理江苏银行系统内国内信用证和系统外国内信用证的通知、委托收款和议付等业务。第九条国内信用证授信额度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可以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串用;国内信用证开证占用买方授信额度;系统内国内信用证的议付可不占授信额度;系统外国内信用证的议付仅占用开证行在我行的同业授信额度。第十条本办法中国内信用证业务审批权限按照短期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执行。第十一条对于仅以100%保证金、定期存单、我行代销的凭证式国债等低风险方式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且未办理其他信贷业务的买方客户,可按照低风险业务流程办理,并在实际发生时直接等额调增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第十二条对于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可比照我行低风险业务流程办理。第十三条国内信用证授信额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5—内,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十四条在国内信用证业务开展过程中,总行相关部门职责如下:(一)总行公司业务部1.牵头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项下相关业务产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解释;2.牵头负责与总行相关部门就国内信用证项下相关事宜的总体协调、沟通;3.牵头负责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开展、营销等总体推动和指导工作,以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全行培训工作。(二)总行国际业务部1.牵头负责国内信用证系统的开发、上线及上线后的指导操作;2.负责完成有关国内信用项下相关业务产品中涉及国内信用证开立、修改、通知、议付、验单付款等业务环节中单证业务操作部分相关规章制度的编写制定;3.负责对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相关单证业务操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以及南京地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开证、修改、通知、议付和验单付款等环节的具体业务操作;4.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工作(附件—6—2);5.负责全行有关涉及同业往来的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同业准入筛选工作,并牵头与同业签订国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6.负责配合公司业务部做好国内信用证业务项下相关产品的全行培训工作。(三)总行风险管理部1.负责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权管理;2.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相关业务产品中涉及授信额度管理和审批权限管理等相关工作;3.牵头负责信贷管理系统中涉及国内信用证业务部分流程的优化和改造;4.负责对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资产质量进行监督评价,以及对全行国内信用证垫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指导监督。(四)总行资金业务部1.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相关业务产品中涉及同业授信额度管理的相关工作;2.负责对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各行受理的系统外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且占用同业授信情况进行指导、管理。(五)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权限内国内信用证相关业务的授信审查审批。(六)总行风险管理与合规部1.负责审定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合同文本;—7—2.负责对南京地区及总行权限内国内信用证相关合同非标准文本的审查工作。(七)总行营运部1.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相关产品定价的对外报备工作;2.负责制定《江苏银行国内信用证会计核算办法》(附件3)和相关会计凭证统一格式,并对各分行的会计核算进行监督指导;3.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资金清算及相关账务处理;4.负责南京地区国内信用证业务放款前手续审核。(八)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国内信用证相关系统的开发、上线和后期维护,确保国内信用证业务在相关系统中顺利办理。第十五条各分行在国内信用证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参照以下部门职责执行。(一)分行公司业务部门1.负责指导、推动辖内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及统计上报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情况;2.负责与本级相关部门就国内信用证项下相关事宜的协调、沟通;3.负责分行层级每月国内信用证系统各个表外科目的对账。(二)分行国际业务部门1.负责辖内国内信用证的开立、修改、通知、议付、验单付—8—款等具体单证业务操作,负责审核国内信用证表面是否真实、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各条款是否矛盾,以及相关单证是否相符等;2.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工作(附件2);3.负责国内信用证系统中每日对账工作。(三)分行风险合规部门1.负责对权限内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授信审查;2.负责对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资产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3.负责对权限内国内信用证相关合同非标准文本的审查审定工作。(四)分行营运部门1.负责指导辖内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2.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账务处理;3.负责对权限内国内信用证业务项下相关放款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放款手续。(五)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受理客户对国内信用证项下业务的申请,对申请人资信、贸易背景和担保情况等进行贷前调查,并就国内信用证项下相关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以及具体办理后续业务的授信发起、落实授信条件、贷后管理等相关工作。南京地区业务须按照—9—南京营业管理部相关额度审批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开立国内信用证操作流程第一节准入条件第十六条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买方及上游供货商(卖方)除应满足本行客户授信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买方1.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2.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3.在当地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应包括国内信用证项下拟交易货物的使用和销售,并拥有稳定销售渠道和下游购货商群体;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及商业记录;5.在江苏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户或一般户;6.申请人与卖方(供货商)已签订的相关购销合同中原则上应在合同中明确以国内信用证为结算方式;7.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8.江苏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10—(二)卖方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2.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3.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应包括国内信用证项下拟交易货物的生产或销售;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5.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6.江苏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节授信金额与担保第十七条国内信用证额度确定应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1.买方资信情况;2.买方上年度销售情况;3.买方与其上游供货商贸易往来的金额及周转周期情况;4.买方与其下游经销商或用户的交易结算情况等。第十八条开立国内信用证原则上须缴存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第十九条对于国内信用证授信额度敞口部分,应追加我行认可的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等担保。—11—第三节受理与贷前调查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买方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基础资料首次办理授信业务时,应按照《江苏银行授信业务申请材料清单》规定提交相应的基础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主要包括: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经办人身份证明;3.贷款卡(证);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还应提供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决议;5.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对于新成立企业,提供其自成立以来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6.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对于以低风险方式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且未申请办理其他授信业务的客户,可适当简化手续,免于提供后三项资料。若以上材料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变化,再次办理业务时可免于提供。(二)业务资料1.买方与卖方业务合作的基本情况,买方销售情况及产品的—12—性能价格、技术含量、供需状况、市场预测等资料;2.若买方与卖方(可多家)已签订年度购销合同,需提供国内信用证业务涉及的购销合同和相关协议;3.买方拟向卖方(可多家)购买的拟开证对应货物及同类型产品的上年度及近期统计报表;4.买方提供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预留印鉴,应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若买方出具开证授权书,则也可以开证授权书为准;5.江苏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涉及卖方资料可以是买方拟开证的多家卖方资料。第二十一条对于我行要求买方对就其申请开立的国内信用证敞口部分追加我行认可的抵(质)押担保或除供货商以外的第三方保证担保的,还应按照业务办理要求,提供抵押物权证、价值评估、担保承诺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受理买方申请后须按江苏银行授信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买方展开双人实地贷前调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买方经营状况、主营业务所处行业情况、同业授信及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明确的还款来源,以及流动资金周转速度及资金回笼情况等。2.对工业企业关注其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回笼周期与国内信用证期限是否对称;对物资贸易和—13—批发企业关注所购货物是否已落实销售下游;对施工企业主要关注所承包工程的投资是否落实,工程材料款是否按时到位等。3.买方近三个月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国内信用证业务量、付汇记录等;4.买方在我行和其他银行授信情况和结算往来情况等。对于以低风险方式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且未申请办理其他授信业务的客户,可适当简化调查内容。第四节审批与合同签订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须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完成调查报告和申报意见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第二十四条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应与买方签订《开立国内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