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县新型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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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县新型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管理工业园区布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升园区工业化水平。根据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化县新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审核、审批及管理职能。第二章产业定位第三条申请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对应以下行业:(一)营养健康产业: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及其他配套产品,饮用水的生产及供应,医药及生物制品和符合营养健康产业的其他产业;(二)茶产业开发项目:包括茶叶加工及交易市场的建设;(三)钒矿、重晶石、石材、锰矿等矿产品开发精深加工项目;(四)旅游商品、特色食品等加工项目;(五)各种工业市场及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项目。第三章准入条件第四条申请入园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入园企业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文化县新型工业园区产业规划布局》的要求;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审查,报县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入园;属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项目不得入园。(二)项目建设坚持“高标准、上规模、功能齐备、科技含量高”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按期完工,及时投入生产,较快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入园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由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得,面积不得少于10亩,一年以内必须开工建设,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必须完工。企业申请使用土地的用途与规划必须相符、严禁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设必须如期完工,如有不符,致使工业园区名不副实和不能如期完工的,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四)营养健康产业集聚区入园企业的投资规模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并按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出让价格标准(98元/m2)交清土地出让费后方可入园。第四章办理入园程序第五条招商引资类项目申请入园,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经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审批,由出资人与县人民政府签定项目引进协议。第六条申请入园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受理机关:文化县新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二)审查机关:文化县新型工业园区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入园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入园通知单》,办理企业入园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向申请企业出具《不同意企业入园告知函》。第五章提交资料第七条申请入园企业提交以下资料:(一)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二)详细、准确填写《文化县新型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建设申报表》。(三)中介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四)企业排放污染设施建设必须持专业部门出具的同项目建设的三同报告书(即: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所产生的能耗、物耗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审批文件。(六)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土地出让费缴款证明。(七)在项目开发建设前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六章入园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九条入园企业应遵循以下管理事项(一)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与新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业务衔接,按时报送有关报表;(二)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规,所缴纳的税收,10%用作新型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管理费用。(三)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配合园区工会开展工作。(四)配合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园区治安、信访、卫生管理等工作。(五)自觉参加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六)落实园区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七章附则第十条附《文化县新型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申请表》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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