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街道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效益,使我街道就业困难人员真正得到就业援助和帮助,按照市人社局松人社发【2012】113号文件精神要求和区人社局领导相关指示精神,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认定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女满40周岁及以上、男满45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底)及以上的失业、“协保”人员(以下简称“4045”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户两代失业人员和失业现役军人配偶。二、公益性岗位任职条件(1)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条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2)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3)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5)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公益性岗位应聘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五)大中专毕业生;(六)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八)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三、岗位职责1、公益性岗位人员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2、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做到每天按时上岗,不得无故迟到旷工。3、公益性岗位人员如在每月的考核中未达到合格要求,将停发当月工资并立即解聘。4、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乡政府管理和届时解聘。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为了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再就业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充分发挥好公益性岗位在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充分就业的作用,使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不断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迈进,区人社局多措并举,全力打造高素质的公益性岗位队伍。一、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监管。区人社局、财政局密切配合,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二、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我街与全区70名参加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了就业援助协议书,并按季发放公益性岗位考勤考核表,深化了管理制度,细分了考核评定的等次。三、发挥好公益性岗位的作用。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要求各社区制定符合公益性岗位特点和困难人员实际情况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同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基本台帐,并将人员信息全部输入电脑,及时掌握从业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四、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不定期到各社区检查指导工作,掌握各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职期间,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擅自调动、撤换,如确调整必须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六、建立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制度。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病、事假超过1天,分别由街道党工委主管副书记、街道办事处主管副主任批准;超过3天以上者由街道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批准,其他社区工作人员由社区书记、主任批准,社区将书记、主任签字的假条上报就业科备案,同时提交相关证明,并扣除相应的补贴,其标准为社区工作者的每天补贴金额(除去保险补贴外)乘以病、事假天数。但病假六个月以内的,病假补贴为本人补贴的70%。无故旷工参照病、事假标准双倍处罚。一年内,病、事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社区原则上不允许加班加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社区安排轮休。公益性岗位人员婚、产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每月10日前,各社区将出勤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就业科科。五、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内容、方法步骤及运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由街道、劳保所负责组织实施。(一)考核内容1、德。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合作,服从管理。2、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组织、协调以及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开拓创新。3、勤。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爱岗敬业,踏实肯干,无私奉献,情系居民。4、绩。注重办事效率,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社区居民对所负责工作满意度高。5、廉。廉洁奉公,不贪私利,受到居民拥护。(二)考核的方法步骤街道组织考核组深入各社区进行年度考核:1、方法步骤(1)民主测评。参加测评人员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测评打分(40%);(2)个别座谈(20%)。与被考核对象本人、同事、社区党员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进行座谈,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情况;(3)街道机关各科室对社区工作者测评打分(20%);(4)街道领导班子分包领导对社区工作者测评打分(20%);(5)综合评价。考核组对社区工作者民主测评、个别座谈、街道机关各科室测评、街道领导班子分包领导测评等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作出评价,形成考核报告,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根据考核意见,集体研究分析,最后确定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结果。2、社区工作者考核等次分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三)考核结果的运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奖惩和续聘等事项的主要依据。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与社区各项奖励挂钩;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履行罢免程序(。(四)考核时间每年12月份至次年1月份。六、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罢免和解聘(一)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发生下列问题不适合从事社区工作的,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提出建议或其本人自动提出辞职,分别由社区党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罢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同时,报区就业局备案。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2、对重大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品行不端,道德败坏,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较大的;4、在工作中,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5、基本情况不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6、组织纪律性较差,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由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30天旷工或无故长期泡病假的,依法进行罢免或解聘;7、工作不思进取,闹无原则纠纷,打击报复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服从组织领导,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群众反映强烈的;8、因本人行为不利于社区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因本人身体等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9、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的;10、存在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或辞职问题的。(二)社区劳动保障协助员发生前款所列问题的,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议解聘。(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于本人原因提出辞职的,要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方可离岗。(四)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罢免、辞职、解聘、免除职务或社区工作者在职期间所在社区撤销的,其与所在社区的关系将自行解除,其所享受的各种待遇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