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附件2:江西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赣教高[2008]26号)的文件要求,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为依据,结合我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一、评估的目的江西在实施科教兴赣、人才强省战略中,对全省高等职业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此,需要以评估为抓手,努力提高高职教育的质量。按照《新方案》对全省高职院校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一)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切实办出高职特色,努力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二)完善政府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长效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学校的自觉行动,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11—二、评估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以“三大模式”(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工学交替的育人模式、教学做于一体的教学模式)为改革重点,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保证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评估过程中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三、评估的原则(一)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三)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四)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更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五)注重客观、科学、民主、公正,效率和效益的相结合。四、评估的内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内容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附件一)的数据信息为基础,结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二)涉及的评估项目构成。—12—《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由基本信息、院校领导、基本办学条件、实践教学条件、办学经费、师资队伍、专业、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社会评价等九大方面组成。各高等职业院校每年10月31日前,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上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管理和评估高等职业院校的主要信息资料。《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由领导作用、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特色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社会评价等7个主要评估指标及22个相关关键评估要素组成。五、评估的方法围绕影响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评估方法采取以充分分析《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为主要手段,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现场考察前,评估专家应当充分分析、研究被评学校的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中各项数据,从中发现问题,为现场考察提供有针对性的考察重点内容。现场考察要围绕重点考察内容,以与学校领导、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广泛接触,深度访谈为主要形式,辅之以察看现场,听说课、专业剖析等其它形式获取被评学校的相关信息。根据考察评估院校的实际情况,在各位专家重点考察内容汇总的基础上,与被评学校共同研讨,找出影响学校发展的关键因素及其解决办法,进而形成专家组对学校的考察评估反馈意见和评估结论建议。六、评估的结论被评估学校关键评估要素有思路、有措施、有成效,是该项评为合格的基础。专家通过分析数据状态、深度访谈、实地考察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诊断和分析,分别对各项关键评估要素—13—给予评价和表决,未获得半数以上“合格”票的,则该关键评估要素为“不合格”。专家组在关键评估要素的评定基础上形成各主要评估指标的评定意见,并作为考察评估反馈意见的依据。被评估学校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经专家民主讨论或表决,关键评估要素被评为“不合格”的少于5项,则评估结论为“通过”;关键评估要素被评为“不合格”的在5项以上(含5项),则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但“校园稳定”不合格的应一票否决。被确定为“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同时省教育厅将适当减少其下年度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则暂缓安排其招生计划,直至其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评估工作结束后,省教育厅将适时向社会公布被评院校的评估结论。七、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但须同时符合以下二项条件:(一)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须达到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相关要求,即生师比指标不高于限制招生的生师比标准,其它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不低于限制招生的各项标准。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学校类别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生均图书(册/生)综合、师范、民族院校2258250045工科、农、林院校2259250035—14—学校类别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生均图书(册/生)医学院校2259250035语文、财经、政法院校2355200045体育院校17513200030艺术院校17511200035说明: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二)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学校类别综合、师范、民族类院校工科类院校农林类院校医学类院校财经、政法类院校体育、艺术类院校生均面积5.308.308.809.001.051.85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省教育厅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直至通过评估。对具备申请条件而在规划年份不申请参加评估的高职院校也应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直至通过评估。已经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要求,接受过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在2009年至2013年之间再次接受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八、评估的组织实施(一)评估的组织—15—1、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委托江西省高等教育评估所按照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基本要求和《江西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组织实施。2、评估工作在江西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开展。评估专家应根据教育部的基本要求和我省的实施细则,按照专家工作规范和评估操作规程开展评估工作。3、省教育厅对高职院校的自评和整改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规范高职院校的评估和整改行为,并将本年度已评院校评估结论和评估工作总结于当年12月底之前上报教育部备案,接受教育部的不定期工作检查。(二)评估的程序1、学校自评建设。学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依据采集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和分项自评报告。要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纳入学校基本建设之中,并把数据采集平台的数据应用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去。2、提交评估材料。学校于专家组进校前20天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分项自评报告一式8份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电子稿),由省高教评估所提供给评估专家提前审阅。学校应将自评报告、分项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江西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地市—16—或行业发展规划、江西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发展规划同时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3、组建专家队伍。省高教评估所根据被评院校规模与学校自报主要专业、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员初选名单。专家组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秘书(可由专家兼任)1名。专家组成员中包括行业企业人员1人,其工作背景与被评院校主干服务行业相一致,但不为被评学校主管部门人员。专家组成员中包括一线专任教师1人,一般在江西省高职院校或熟悉高职教育的本科院校的省级名师中选取。其他专家从江西省高职教育评估专家库中选调。专家成员名单在征求被评院校的意见后确定。4、现场考察评估。专家组到现场考察评估时间不超过3天。专家组对学院填报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广泛深入访谈和交流,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和建议结论。5、形成确定结论。专家组将考察意见及时反馈给学校,并将考察报告和评估建议结论报省教育厅审定、公布。被评院校如对公布的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公布后15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诉,由省教育厅通过适当程序进行复议。6、迎评与评估后整改。为树立科学健康的评估观念,增强高等职业院校改革与建设的针对性,提倡被评学校聘请评估咨询专家开展迎评准备工作,同时要求评估专家对评估后一段时期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学校要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于评估后30日内上报省教育厅,实施整改一年后将整改情况报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需要进行复查。(三)评估工作纪律要求—17—1、专家评估工作与纪律要求。评估期间,评估专家应严格遵照《江西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工作细则》开展评估。要坚持评估原则和工作规范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对学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省教育厅反映。2、院校的工作与纪律要求。自评建设期间,院校应遵照《江西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院校工作要点》开展自评和整改建设。评估期间,院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应坚持节俭、注重实效,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形式主义。不搞欢迎仪式,不搞任何形式的汇报演出,不送礼品。就近安排专家住宿,不得宴请专家、安排旅游,差旅住宿标准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公务员出差标准。专家交通用车和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须从简安排。省教育厅对有违反评估工作纪律要求的专家和院校进行严肃批评直至纪律处分。附件一: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略)附件二:江西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分解表(草案)—18—附件二:江西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主要评估指标关键评估要素说明建议重点考察内容数据库相应编号1.领导作用1.1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较好地符合当地区域或本行业经济发展规划要求;根据行业发展变化调整专业设置,专业结构布局合理。当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班子结构、办学思路、专业结构、文化积淀、教研情况78.62.15.21.2办学目标与定位学校发展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服务面向定位准确。全日制普通高职办学规模适宜、稳定;短期培训种类、规模逐步增加;全日制中职、“三校生”单招、“五年一贯制”、“3+2”招生、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