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简介············································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制度············································3江西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1江西财经大学旅游管理硕士(MTA)学位论文写作有关要求···················································23江西财经大学旅游管理硕士(MT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39江西财经大学MTA培养和学位工作进程表···················44旅游管理硕士(MTA)经典书籍································45江西财经大学旅游管理硕士(MTA)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531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简介江西财经大学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是为适应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需要而组建,学院以人才培养为己任。学院宗旨为“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一流的规划策划专才”。目前,学院已形成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硕士研究生教育为先导、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教育和职业培训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人才培养体系。学院下设4个教学系:旅游管理系、资源环境系、工程管理与城市规划系、房产与土地管理系。学院拥有江西省教育厅重点研究基地“生态文明与现代中国研究中心”,学院还设立3个研究中心:旅游规划与发展研究中心、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土地资源规划研究中心。学院设立了实验中心,下设旅游管理与规划省部共建实验室、资源环境与地理信息系统实验室、生态景观设计实验室及工程管理实验室等15个实验分室,其中生态环境实验教学中心为江西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总面积近3000平方米,拥有先进的实验教学设备,总值达600余万元。能承担旅游管理、酒店及旅行社管理、城市规划、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专业所有实验课程,并能为师生从事科研课题研究和社会实践服务。学院还在深圳、厦门、南昌、井冈山等地建立了30余个教学实践基地。学院现有旅游管理、城市规划、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工程管理5个本科专业,旅游管理、2土地资源管理、中国近代史等3个硕士点,拥有旅游管理专业硕士(MTA)学位授权。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截止2011年9月,学院现有教职工55人,其中教授5人,副教授22人,博士生导师1人,硕士生导师17人,省百千万人才1人,江西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4人。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24人,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4人。学院教师积极投身科研创新,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近年来,学院教师共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其中,核心及以上级别论文160余篇,权威刊物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教材30余部。学院教师承担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6项,省部级科研课题60余项。学院还发挥智力优势,积极为地方建设服务,如参与了“江西省建设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建设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规划和方案”的论证、主持完成“庐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发展战略规划”、“江西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任务”、“江西兴国县旅游业总体规划”、“江西安义县乡村旅游规划”、“江西星子县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项目。学院还承办了各类培训班,如南昌铁路局高等级列车员培训班、南昌水业集团干部培训班、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干部培训班等。3江西财经大学旅游管理硕士(MTA)教育项目简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四大国际旅游客源市场,从而迈入世界旅游强国的行列。建设世界旅游强国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大批具有国际视野、全球经营意识、跨文化沟通能力的外向型、复合型、创新型高层次人才。2009年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这就意味着旅游业将需要大批适应旅游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务实型的企业管理和行业管理的专门人才。2010年我国批准设置旅游管理硕士(MTA)专业学位教育项目,标志着我国MTA教育项目正式启动。江西财经大学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首批获得旅游管理硕士(MTA)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江西财经大学于1994年开设旅游管理本科专业,2001年获得江西省第一个旅游管理硕士点。旅游管理系现有教职工15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6人,硕士生导师5人,具有博士学位的8人,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2人,聘任硕士生导师4人,均为教授。江西财经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领先的学术研究及优越的办学条件,已成为江西省乃至我国中部地区中高级旅游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江西财经大学旅游管理硕士(MTA)专业学位教育依托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产业经济学等突出的学科群优4势,以旅游业实践与应用为导向,旨在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旅游职业素养,具备国际化视野和战略思维能力,能够胜任现代旅游业实际工作,具备“信敏廉毅”素质的复合型、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利于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促进经济、科技、教育和社会的发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授予学位,均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的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第三条学位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或人才培养专门类型授予。第四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中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都可以按本法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五条除依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外,学位获得者的学位不可剥夺。第二章学位标准第六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七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6(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八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优良,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九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三章学位的管理和授予机构第十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的学位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7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未经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授予学位。经授权可以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或学位的类型的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第十二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可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第四章学位评定与授予第十三条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申请的审查评定,组织学位授予,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组织对本单位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过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处理学位纠纷等事宜。第十四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进选确定,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有外单位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主持答辩,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委员会。8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建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学位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第十七条经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本单位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各学位授予单位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第十八条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向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委员会直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接到的申诉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对于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或个人,可以同学位授子单位的学位委员会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异议受理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子单位提名,9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第二十一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二十二条境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授予学位的活动,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己经授予的学位,如查实确有舞弊作伪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况,经学位委员会认定,应予撤销。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地方学位委员会宣布其所授学位无效,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授予学位、撤销学位授予权等处罚:对责任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学位授予单位超越所获授权范围,授予学位:(二)学位授予单位不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授予学位:10(二)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的授予工作管理混乱,所授学位达不到本法规定的标准,影响恶劣;(四)非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五)其它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制作、伪造或冒用学位证书者,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可以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二十七条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八条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第四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本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11江西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的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校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等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研究生部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决定,报江西省学位办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研究生部。学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