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交强险单证管理,现就交强险保单修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各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启用经中国保监会监制的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2007年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见附件)。从文到之日起,可启用2007年版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和2007年版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原2006年版交强险保险单之后不再使用。二、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涉及代收车船税的项目及说明如下:(一)整备质量。对于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要填写整备质量,以计算应纳税额。其它车辆可以不填写。整备质量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还未登记的新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投保人无法提供车辆整备质量信息的,整备质量按照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计算。(二)纳税人识别号。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填写。(三)当年应缴。当年应缴纳车船税的金额应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当年应缴税款,公式为:1、对于新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2、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的月份数。3、其他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四)往年补缴。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年度交强险保单或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上一次的完税情况。以前年度未缴车船税而补缴的金额应根据前次缴税年度,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五)滞纳金。应根据前次缴税年度分年度计算。从前次“交强险”有效期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每延迟1天,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六)合计。等于“当年应缴”、“往年补缴”与“滞纳金”的合计数。(七)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对于已向税务机关完税的机动车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机动车,要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录入上述凭证的号码。长度7-8位。(八)开具税务机关。指开具完税凭证号或减免税证明号的税务机关名称。三、有条件的地区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拖拉机或摩托车出具交强险保险单,而不使用交强险定额保单。四、交强险保单的印刷技术要求、单证管理要求等仍然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执行。五、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做好2007年版交强险保单的印制和2006年版交强险保单的销毁工作。各公司应在2007年6月15日前,将2007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印刷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2006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的销毁情况报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六、各保监局要及时将2007年版交强险保单样张转送辖区内公安、农业、税务、卫生等相关部门,并督促当地公司做好2007版各类交强险保单启用工作,及2006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的销毁工作。附件: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样张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以上)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及以下)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以上)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及以下)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样张(排气量50CC及以下)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样张(排气量50CC-250CC(含))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样张(排气量250CC以上及侧三轮)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