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集团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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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档化工集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二〇一〇年三月中山市横档化工集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1第1章总则1.1前言(略)1.2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2008.6.1起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8.6.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0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4.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2002.1.1实施)(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8.28)(16)《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96]第31号,1996.8.3);(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08年10月1日实行);(19)《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环发[1999]107号,1999.4.2);(2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中山市横档化工集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2文件,环发[2002]174号;(21)《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文件,环发[2006]28号;(2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10月1日执行);(2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1.1);(2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7.29);(25)《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1999年11月);(26)《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粤府办[1998]29号文);(27)《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粤府办[2001]7号文);(2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9)《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2002);(30)《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粤府[2006]35号);(3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9]553号);(3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7月1日起施行);(33)《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粤环[2008]88号);(3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99号;(35)《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号;(3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1.2.2技术规范(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HJ/T2.1-93);(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93);(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中山市横档化工集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3(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6)《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89-2003);(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1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T50335-2002)。1.2.3项目相关文件(1)《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中山市环境保护局,2006年;(2)《中山黄圃镇横档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山市规划设计院,2009年11月;(3)《中山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中山市人民政府,2005年;(4)《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山市规划局,中山市规划设计院,2005年5月;(5)《中山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山市环境保护局,2000年10月;(6)《中山市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中山市水利局,2005年7月;(7)《中山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规划说明书》,中山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2000年11月;(8)《中山市市域环境卫生控制性规划》,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中山市垃圾处理项目筹建办公室,2005年9月;(9)《中山市污水工程专项规划》,中山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5年1月;(10)《中山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中山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5年1月;(11)《中山市产业发展与环境容量协调研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2005年3月;(12)《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9年版);(13)《中山市工业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研究》(2006年)(14)《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中府[1997]115号);(15)《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中府办[2003]4号);中山市横档化工集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4(16)《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中山市政府中府[2008]96号文)(17)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1.3评价目的与指导思想1.3.1评价目的(1)通过对周围环境现状的调查和监测,掌握评价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现状以及环境特征;(2)分析拟入驻生产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结合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划和有关总体规划要求,预测工业区的主要外排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3)结合区域开发活动内部功能布局的合理性、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态适宜性等,分析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与合理性,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等措施;(4)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工业区规划的性质和选址是否符合地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功能区是否协调,为其设计、建设及建成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1.3.2评价原则1、坚持环评为环境管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2、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3、坚持污染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1.4环境功能及环境保护目标1.4.1水环境功能及环境保护目标1、水环境功能区划集聚区东北部为洪奇沥水道。依据《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8),洪奇沥的水环境功能区划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体,中山市横档化工集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5其水体功能为工业、渔业用水。2、水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本次评价的水环境保护目标为保护洪奇沥水道的水质功能要求,即洪奇沥水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要求。1.4.2大气环境功能及环境保护目标1、环境功能区划黄圃镇全镇均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区周围的居民点情况见表1.4-1。1.4.3声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1、环境功能区划本项目为横档工业园,属于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属于III标准适用区。2、保护目标主要保护横档化工聚集区内的横档村的声环境质量功能。1.5评价标准1.5.1环境质量标准1.5.1.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作为横档聚集区的纳污水体,洪奇沥水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体,因此执行Ⅲ类标准,见表1.5-1。1.5.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项目区属于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由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未涉及甲苯、二甲苯、TVOC等项目,本次采用前苏联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甲苯、二甲苯)、《室内空气中山市横档化工集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6质量标准》(GB/T18883-2002)(TVOC1)进行评价1.5.1.3声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区为工业区,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标准限值见表1.5-3。1.5.1.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1.5.2污染物排放标准1.5.2.1污水排放标准根据集聚区污水排放方案,产生的废污水经集聚区规划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排放入洪奇沥。目前,集聚区企业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II时段一级标准;近、远期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外排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II时段一级标准。1.5.2.2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热能厂,工业供热近期将实现企业自行供热向区内集中供热方式的转变,区内企业现有的小型锅炉全部转为备用;集聚区居民生活近期保持以瓶装液化石油气为主的供气方式,远期燃气气源主要为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国内尚未有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排放标准,因此本评价TVOC参考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标准,本项目TVOC排放标准为4mg/m3。1TVOC是指室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了133.32pa的有机物,其沸点在50℃至250℃,在常温下可以蒸发的形式存在于空气。中山市横档化工集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71.5.2.3噪声标准①界噪声本聚集区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II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②施工噪声施工期噪声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中的噪声限值标准。1.6评价工作等级1.6.1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根据污染源分析的结果本综合化工集聚区废水近期产生量265t/d(其中61.49t/d已获得审批),远期化工区废水产生量356t/d,全部由集聚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附近河涌后。根据技术导则要求进行评价等价的划分,确定本次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1.6.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规定。根据计算结果,规划水平年新增大气污染物最大占标率为8.84%,污染物类型为TVOC,Pmax评价标准浓度的10%。根据导则要求,确定大气评价等级为三级。1.6.3声环境评价等级本项目属于工业区,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根据导则规定,声环境评价等级定为三级。1.6.4风险影响评价等级中山市横档化工集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8集聚区内已投产企业以金属表面处理、日用化工和仓储为主,表面处理、日用化工企业的主要原材料有硫酸、烧碱、磷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硝酸钠等,均为无毒、低毒物质;储罐主要储存物为甲苯、二甲苯、乙酸丁酯等,均属于有毒及易燃物质,各有毒及易燃物质的储存量均超过储存区临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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