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物拍卖标的问题1、《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2月24日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以下三类:(一)陶瓷、玉、石、金属器等;(二)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三)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或第二类文物。2、《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2006]14号(1)依法设立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下列物品,拍卖前必须报拍卖活动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未经核准的,一律不许拍卖。(一)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二)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三)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四)1949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五)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2)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一)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文物,包括自境外征集,但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中国文物;(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四)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五)固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包括宗教场所管理的文物;(六)固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存的珍贵文物;(七)依法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收藏的珍贵文物;(八)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2(九)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实物、手稿、图书资料及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动植物种制品;(十一)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3、《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2008〕52号(一)具有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拍卖企业)应报请住所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拍卖标的,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每一件文物拍卖标的的名称、年代、质地、作者、规格和图片)。(二)联合拍卖文物的拍卖企业,如其住所地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应共同报请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拍卖标的。如其住所地不在同一省,其中一家或多家拍卖企业住所地与拍卖地在同一省的,应共同报请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拍卖标的;拍卖企业住所地与拍卖地均不在同一省的,应分别报请住所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拍卖标的。联合拍卖文物的拍卖企业,均应具备文物拍卖资质。其文物拍卖资质范围不同的,按照资质最低的一方确定文物拍卖资质。4、《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2〕1484号下列标的不得上拍(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