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矿井水处理站、净水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系统(土建工程及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编号(XHMKTJ-2012002-230)商务合同甲方:华隆煤业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乙方:宜兴市建华成套环保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2第一章合同内容及技术要求1.项目概况:新华煤矿设计为综合机械化采煤的现代化矿井,由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华润电力控股公司合资经营)开发建设,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120万t/a,配套洗煤厂和瓦斯发电厂,初步设计按一采一备达到120万t/a生产能力考虑。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就新华煤矿筹备处的建设开展了大量的前期工作;2009年7月中旬正式成立了新华煤矿筹备处,矿井建设工作全面启动。2.合同内容:新华煤矿矿井水处理站、净水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系统(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土建工程施工)净化水处理站施工图设计、设备制造、供货及安装、土建工程(含取水设施)及(交钥匙工程)3.合同范围:①、矿井水处理站、净水站、生活污水处理站配置方案及所需设备、材料的设计和制造。②、所有产品竣工、调试、运行及相关技术服务。③、对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④、货物随机标准附件、操作和维修专用工具和易损件的提供。⑤、正常运行两年所需服务的提供。⑥、产品的检查及验收。⑦、土建工程(含取水设施)、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施工。4服务内容及责任4.1乙方技术人员应向甲方进行技术交底,详细讲解图纸、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设备性能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解答合同范围内甲方提出的问题。4.2乙方技术人员给甲方提供合同范围内全面的、正确的技术服务并进行必要示范。5.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该设备正式投入运行验收后12个月。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3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书,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对提供设备的使用性能担保,对产品的质量担保,对设备运行可靠性担保。6.付款条件及方式(1)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格50%的工程款;(2)申请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款。(3)项目验收合格后正常运行一年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工程款(如运行成本费用达不到投标承诺,在+5%范围内不于扣款,每多超1%扣工程款5万元)。7.其他交货地点:新华煤矿。交货期:合同签订后90工作日。8.详细技术要求见技术协议书9.合同报价9.1乙方所执行的标准,除本合同文件要求的外,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要求;也可以接受高于以上标准的国际标准或其它标准。9.2乙人应在满足技术协议文件中的所有要求的条件下,提供一个性能/价格比最好方案的报价。9.3乙人对所供设备必须具备技术协议文件所要求的标准功能,最终以甲方、乙方及重庆煤炭设计院三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基准,不得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或淘汰的设备。9.4合同报价包括土建工程(含取水设施)费、设计费、设备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随机备品备件、特殊工具、运杂费、验收费用、增值税和其它税费。运杂费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装卸费及各项保险费等。合同价格中:设备及安装为总价不变价,土建工程(含取水设施)±0以上为总价不变价,±0以下为单价不变价,不受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按月实际发生土建施工工作量及监理单位、甲方单位确认后按月按进度结算。10.合同价格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总费用为人民币捌佰玖拾捌万元整(¥8980000.00元)。具体见报价单。4第二章合同原则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系指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1.2“乙方”系指被授予中标人宜兴市建华成套环保有限公司。1.3“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1.5“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1.6“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7“项目现场”系指新华分公司项目施工现场。1.8“天”指工作天数。1.9“验收”指本项合同下全部工作已由乙方成功完成,试运行符合要求,进行了试验检查并签发了验收证书。2.来源地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3.技术规格3.l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技术协议书的要求相一致。3.2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4.专利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诉讼。5.包装要求5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6.包装标志6.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a)收货人:(b)合同号:(c)目的地:(d)发货人:(e)货物名称:7.装运条件7.1乙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并负责到交货地卸车之前的全部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等费用。7.2交货日期应为货物运抵交货现场,甲方接收的日期。8.装运通知乙方应在货物备妥待运后,以电报、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3)、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甲方。乙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甲方。9.保险货物运输的保险由乙方办理,其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保险范围应包括乙方装运的全部货物。10.付款10.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10.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乙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甲方,甲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进行交货以后的付款:(1)货物发票;(2)装箱单;6(3)验收证书;(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11.伴随服务11.l乙方在中标后应提交所有货物的制造进度计划,还应包括相应的每套设备及其配套主要附件等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技术参数、基础图、对供电、供水等的要求。这些文件应在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提供给甲方。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1.2技术文件包括:(1)全部订购货物清单;(2)提供的所有货物的详细技术性能介绍;(3)性能测定方式、性能曲线及图表;(4)提供货物的标准、规范和建议;(5)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技术文件资料。11.3乙方提供的使用手册包括:(1)所供货物的使用手册;(2)货物的安装手册;(3)备品清单和说明及存放要求;(4)服务说明;(5)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手册。11.4除按要求提供的技术服务外,乙方应提供下列服务:(1)提供货物组装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2)在试运行期间的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3)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达到独立熟练操作;(4)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11.5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12.质量保证12.l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先进工艺生产的,并完7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安装完毕试运行验收合格后的十二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自身设计、工艺或元器件、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2.2根据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元器件、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条件下的索赔。12.3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2.4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3.检验13.l在交验安装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部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成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最终检验。检验证书应附带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13.2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技术培训和监制,监制前甲方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为监制人员提供有关条件及方便。此监制不作为对货物最终质量的验收。14.货物的拒收、索赔和保修14.1保修期为货物在现场安装和验收后使用12个月,如货物安装结束具备调试验收条件,但由于甲方原因无法验收,在二十天内甲方应接受乙方全部设备及维护工作,但不视作验收接受条件。货物到货经开箱检查发现损坏或不符合本标书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拒收和索赔,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有乙方负责。货物在保修期内发现没有达到乙方所保证的各项性能指标被认为改造不合格,乙方应负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更换或维修,由此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14.2甲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814.3在合同第1.9项及第12.1项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货物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4.4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将从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5.乙方履约延误15.l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表交货、交验和提供服务。15.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违约终止合同。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6.误期赔偿除合同第17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交验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迟交验合同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9直至交验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并按违约索赔。17.不可抗力17.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5条、16条和20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7.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17.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