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010-07-30保监发〔2010〕65号各保监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保监会牵头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为此,保监会制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保监局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转发给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现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如下。一、专项治理试点的范围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即国有独资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保险机构,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均应当按照本方案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二、专项治理试点的内容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收支金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1、用保费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营业务收入设立“小金库”;2、用业务回扣收入、代办手续费、财政性资金等其它收入设立“小金库”;3、用固定资产清理、抵债资产变现等营业外收入设立“小金库”;4、以拆借、集资、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形式设立“小金库”。(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1、以假发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2、虚列佣金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赔付支出、退保支出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1、转移对外投资设立“小金库”;2、转移固定资产、抵债资产设立“小金库”;3、转移损余物资、追偿款收入设立“小金库”。(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三、专项治理试点的组织领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保监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保监会成立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的“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治理的日常工作。各保监局在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参与“小金库”治理的各项工作。四、专项治理试点的步骤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至2010年12月底结束。包括以下六个阶段:(一)前期调研(截至2010年6月底)开展专项治理试点工作前,保监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小金库”来源渠道、表现形式、使用方向、易发部位等,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听取各方面意见,明确“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的方向、重点和措施。对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集整理,为政策研究和业务培训做好准备工作。(二)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保监会将在2010年7月底以前召开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应认真组织动员部署,及时做好计划制定、业务培训、政策解答等工作,做好思想发动,保证动员部署到位;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各公司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三)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8月底)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自查自纠。自查工作要全面细致,确保质量。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动纠正和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公司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各保监局和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的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并将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及时报送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认真总结自查自纠情况,撰写总结报告,并按照要求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于2010年9月1日前报送我会。其中,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将上述材料报送到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保险代理公司报送到当地保监局。各保监局应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10年9月8日前报送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监会汇总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撰写总结报告,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0月底)在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代表性、典型性原则,保监会选择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进行重点检查,保监局选择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名单由保监会确定后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点检查除了对公司本级开展检查外,还要抽查部分下属单位,选择的下属单位应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一定的覆盖面,能够满足专项治理试点工作需要,原则上重点检查机构的总资产或主营收入合计应不低于上一级机构总资产或主营收入的10%。在选择检查单位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有群众举报的;2、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3、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内控较为薄弱的;4、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较多的;5、根据日常监管记录,需要重点检查的;6、保监会认为其它有必要开展重点检查的。为确保重点检查的综合效果,重点检查要与行业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形成监督合力。重点检查结束后,保监局形成重点检查报告,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保监会在此基础上结合检查情况,形成重点检查报告,汇总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1月底)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应根据自查自纠及重点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保监会、保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六)总结报告(截至2010年12月底)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对“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深入剖析“小金库”来源、去向、产生原因和防范措施等,总结治理经验,形成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监会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专项治理试点的处理原则对专项治理试点中发现的“小金库”,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试点企业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二)对被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保险监管法规的,按照保险监管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三)对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四)对在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六)对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规定进行处理。六、专项治理试点的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保监局应当成立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处室参加的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积极参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治理工作的各个阶段,做好政策解释、监督指导、处理处罚等各项工作,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署,将“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作为2010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成立公司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彻底清理“小金库”,进一步完善企业内控,建立防范和杜绝“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公司应当于8月10日之前将领导机构报我会,其中,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报送到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保险代理公司报送到当地保监局。(二)加大宣传和举报办理工作力度本方案下发后,保监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保监局、各机构要及时将专项治理试点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报送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中央财政负担。保监会举报电话:010-66286011保监会举报电子信箱:ac_jgc@circ.gov.cn保监会举报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财务会计部邮编100140(三)注重与保险监管工作相结合各地保监局、保监会机关相关部门要将“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将防治“小金库”纳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和规范高管人员薪酬等工作之中,探索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四)强化调研和督导专项治理试点工作应始终注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保监会相关部门、各地保监局要通过调查研究,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