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保险差异国内保险海外保险国内外对比建议与意见ontents1PartOne国内保险国内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不仅能使公民在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获得经济补偿,也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一、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开始于19世纪中叶,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已渗透到生产和生活的一切领域,占有整个非寿险业务的一半左右。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都占财产保险的20%以上,有的高达40%,责任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我国,责任保险始于上世纪50年代的汽车公众安全责任保险,但不久即因“弊多利少,副作用大”而较其它国内保险业务提前四年停办。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各地先后开办了涉外责任保险业务,近几年,各家保险公司也相继在责任保险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责任险在经营中仍然存在业务规模小、新险种发展缓慢等问题,与现实的社会需求相比极不适应。近几年,虽然社会给予责任险更多的关注,保险业界在发展责任险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但责任保险尚未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离社会的要求还很远。同时,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不仅仅是占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过低的问题,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责任保险发展差异较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越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责任保险占比则越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给保险公司开发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带来了很多不便。2、滞后原因一是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地位有待完善。我国现阶段,有关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的《民法通则》只是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原则框架,涉及到各行业的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虽然有些行业通过立法部门颁布了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但其处罚力度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近几年发生的各类恶性事故来看,政府在处理善后事宜时,追究最多的是各级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受害者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很少。二是责任保险标的范围的理论研究落后,导致责任保险发展举步困惑。我国责任保险作为财产险的一个险种,由于开办时间短,所占比例小,管理层认为责任保险是麻烦险种,形成认识上的误区。各家保险公司目前虽然都经营责任险,但主要限于产品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老品种上,由于担心责任险市场需求不足,不愿花大力气在责任险上,导致了我国的责险种较为单一,产品开发速度相对较慢,创新力度不够,在险种开发和创新方面后劲不足。我国保险公司技术开发和风险管理水平落后,责任险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是无形的,在设计产品时无法将所有风险都一一考虑在内,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技术条件落后以及责任险经营情况不理想,对开发此险种并不积极。三是责任保险在经济损害赔偿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力度不够。在有组织的向立法机构提出立法倡议方面缺乏经验。群众索赔维权意识不强,在法律诉讼中法律主体不对等,个人通过法院向企业索赔,在举证等方面面临困难,不容易得到赔偿。即使诉讼获胜往往得到的赔偿也有限。为了尽快得到赔偿甚至愿意与致害人私了。很多人对责任险不了解,一些雇主宁可独自承担风险,也不愿意因投保而提高经营“成本”。有相当一部分医护人员担心投保医疗责任险会引起病人的不信任,有些病人也担心医生投保医疗责任险会影响其责任心。发展责任保险是我国保险业发展新的增长点西方保险界认为,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第三阶段是责任保险。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后,必然会扩展到承保各种法律风险,这是被西方保险业发展证明了的客观规律。1、我国法制环境的不断改善为责任险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全社会公民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同时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处于徘徊状态。各种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都显示了我国责任保险潜在需求巨大。2、充分认识到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是我国保险业务的新增长点。外国保险业在责任保险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方面运作多年,有着人才的优势,在业务开拓、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我国保险公司要想在国际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提早准备,大力发展责任险,调整财产保险业务结构。这就要从提高抗风险能力角度,进行险种合理配置,通过产品创新提供产品细分和差异化服务,强化公司的竞争优势。3、在公司内部重新调整资源配置,将人力、物力资源向责任保险合理倾斜,加强责任险研究和开发。中国现阶段责任险的发展集中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上以及部分雇主责任险。在保险业逐步与国际管理接轨的大背景下,中国保险市场会有更多的保险公司出现,在这个形势的背后,低质服务背景下超高速增长、业务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状况将得以改变,代之而来的将是新险种开发加快,市场进一步细分。保险公司应将人力、物力等资源向责任险倾斜,鼓励开发责任保险市场。2PartTwo海外保险海外保险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消费者保护运动日益兴起,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各国政府顺应社会趋势纷纷制定政策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作为金融领域三大支柱之一,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所以较之普通的工商业,各国都对其施行了更加严格的监控,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和日本都进行了一系列的保险改革,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对于强化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美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借鉴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美国的保险市场己经发展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保险市场,无论是公司数量、业务数量还是业务种类,都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美国并不像我们国家有统一的保险法,它实行的是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监管的监管模式。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美国是成功典型。1、集中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信息具有高度复杂性,为此,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建立了全球最大的保险数据库,用以支撑集中化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个数据库收集了本国所有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且与各州的保险监管机构的网络系统相连接。在该数据库中,使用者可以查询到本国5000多家保险公司近10年的财务信息,它构成了美国保险信息系统的基础。因此也成为监管者对保险公司监管的基本依据。历史发展可以证明,这种集成化和系统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其他信息披露制度无法比拟的高率。2、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监管机制美国实行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监管的双重监管制度,联邦保险局负责一些特定的保险,能够规避全球化带来的一些可能出现的风险。州监管局负责对本州内经营的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基于风险资本的偿付能力和费率进行监管。保险监管的执行机构是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这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组织,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州对跨州经营的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侧重对财务状况的监管。保险市场中还存在大量的民间机构和行业组织,它们是保险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它们在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统一保险条款格式、规范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方面有重要作用。3、保险法律中的合理期待原则美国保险法中创新性地引入合理期待解释原则。合理期待原则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有纠纷时,法院可以不考虑合同载明的条款而是根据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合理的期待来做出解释。美国将合理期待原则引入保险法中,法院根据这个原则对保险合同中的争议条款进行解释,其根本目的不是无中生有的凭空植入新的保险条款,而是尽量以一个不懂保险的普通人的视角去还原缔约当时被保险人对于己购买保单的正常的合理预期。这种制度机制将给保险人予实质履行说明义务的激励,否则就可能受到“惩罚”,这就使得保险公司会积极主动地优化产品种类、慎重设计合同条款、通俗化明晰化保单条款的用语,从而自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二)英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伊的经验借鉴英国是现代商业保险的发源地,其中,伦敦的保险市在全球保险与再保险业务方面独领风骚。研究英国对其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经验对我国保险制度的设计改良有非常好的借鉴作用。1、金融监管改革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拼2010年6月英国财政部正式宣布改革金融监管方式,改革包括分离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的审慎和市场行为监管,新设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称之为“准双峰模式”。金融危机冲击了英国宏观审慎监管方式,改革致力于整合系统风险来加强监管力度,于是产生了金融政策委员会。它的成立是为了实施监管改革,弥补金融监管的缺陷。特别地,对于保险公司,该组织努力尝试通过良好的风险管理以确保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确立和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构建基于监管目标的理论,按照消费者保护目标和审慎目标来设立监管机构和划分监管职权,有了制度层次的奠基,配合予慎重设计的监管协调机制是英国金融改革的成功经验,对于明确我国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和消费者保护理念有重要的借鉴作用。2、保险行业自律的实践英国是个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自由化的思想在这个过度根深蒂固,所以行业自律的原则自然被广泛传播。英国有着世界最发达的保险经纪人市场,它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在全球的保险市场都有巨大的影响力,保险经纪人公司的数量也远远超过了保险公司的数量。它设立了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进行专门的监管,具有严厉的惩罚规定和荀刻的财务监管,同时还建立了经纪人信誉系统。除此之外,经纪公司还组织成立了行业经纪人协会,境内所有的保险经纪人都必须加入,否则就会被清出市场。从市场效率的角度考虑,行业自律是一种更优的管理方式,保险消费者的保障水平必然会高于其他件下达到的水平。3、完善的金融申诉审查员制度一般来说,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是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纠纷,这些诉讼、非诉讼都有自身的缺陷,最终导致的是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处于维权的不平等状态。为了进一步平衡金融消费者的维权地位、保护其利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金融申诉审查员制度,而英国可以算是这项制度的一个典范。金融申诉制在实践中的广泛运用受到了社会的高度认可,在保险消费纠纷解决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其快速、低成本、非公开的处理纠纷处理方式并不拘泥于传统的制度安排,不受制于严格的程序约束,但无不体现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机制所体现的先进的理念和目标,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弹性。(三)、日本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变革日本是世界保险强国之一,其保险业在亚洲的排名一直稳居第一。它与我们国家有着相近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承,但是两国之间的差距却是巨大的。与很多国家相同,日本的保险业也历经了“发展---变革-„发展”的轨迹。1、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监管理念的转变早期的日本保险市场并不是自由竞争的,而是寡头型。几个大的保险公司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保险监管方式被形象地称之为“保驾护航”式。监管部门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来控制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同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进行政府干预,以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健经营。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兴起,日本的保险公司不可能仅靠政府的保护而“独善其身”,此时保险公司倒闭事件大规模爆发,日本保险业陷入了严重的破产危机之中,随之而来的还有保险市场的萎缩和市场信心的走低。这样的现实导致日本保险监管当局不得不考虑转变传统的保险监管理念并尽快改革保险监管制度。日本金融厅保险部从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为以保护保险消费者为目的的偿付能力监管。新《保险法》实施起,日本转向为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同时引入解决保险公司自身问题的措施,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将公司自身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