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生育保险基金雇员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1、筹资方式。在未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企业,目前仍维持“企业保险”的体制,即女工生育期间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及其管理服务工作均由女工本单位负担。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生育保险试点单位采取两种方式缴纳生育保险金:一种仍为企业缴纳,但改变了由企业单独缴纳的模式,改为“分担式”,由夫妇双方企业共同承担保险基金的缴纳;夫妇双方企业缴纳方势必单方缴纳合理,运作简单,不需要管理费用,但从实质上看,仍属于企业行为。另一种方式为“基金式”管理模式。这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生育保险制度管理模式。它通过企业缴费建立生育保险专项基金,女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由基金支付,实行社会互济。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不强调留有过多的积累和节余。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带有一定的社会强制性。提取比例按照政府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做出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企业缴纳的生育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管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2、支付范围。生育保险金主要的支付范围包括:(1)生育津贴,即过去所称的产假工资。支付标准为生育女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生育医疗费。女工生育检查费、节省费、手术费、住院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按照我国惯例,这部分费用应当从医疗保险费用中列支,但我国目前医疗保险改革进度不一,一些企业这部分费用尚不能进入医疗保险范围。3、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即为生育保险费率。按照我国《企业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生育保险的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1%是法定的生育保险费用的最高限,确定的依据:一是为了防止出现基金积累过多的现象,保持基金收支基本平衡;二是可以体现生育保险基本保障的原则,防止因保护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导致基金提取比例过高。计算步骤为:(1)计算上年度女工人均支付生育保险费用之和。其中,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出人均支付生育津贴;计算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以及人均支付生育津贴和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之和。(2)根据本年度计划生育指标数和上年度人均支付的生育保险费,计算本年度所需筹集的生育保险基金总额。(3)用当年所需筹集的生育保险费用除以上年度工资总额,得出生育保险基金的提取费率。以上只是一种计算方法。由于生育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要受多因素的影响,每个因素都是变化的,因此,该比例也要随着客观情况变化做出相应调整。此外,该比例不是以个别企业为计算单位的,而要以较大的范围为计算单位,一般以地区或者行业为统筹范围为宜。雇员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一项企业女雇员享受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女工因怀孕、分娩不能工作时,国家和社会给与必要的物质帮助。(一)主要特征1、生育保险的对象一般只包括女工,因为生育对女工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和身体健康损失,所以直接补偿者是女工本人。一些企业也有对男职工给予一定的待遇。但这些待遇属于企业行为,国家立法中没有规定。2、生育保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补偿女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也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对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有双重维护作用。3、生育保险以执行国家生育政策为基本条件。(二)给付条件生育保险是有条件支付的,各国规定的条件不一致,主要包括:(1)受保人不再从事任何由报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资。(2)缴纳的保险金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和数额。(3)受保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三)给付标准1、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以四个月划界,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国家对女工怀孕期间实行收入保障制度,立法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此外,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照发。3、劳动和健康保护。主要措施有:不得在女工怀孕期间安排从事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女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并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4、哺乳期待遇。在婴儿不满一岁时,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往返时间算劳动时间。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