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上藤站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根据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榕房拆许字[2010]第6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福州市地铁公司委托福州融和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对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上藤站项目进行拆迁。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市关于拆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拆迁地块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一、拆迁安置对象凡在本拆迁范围内[以规划红线确定为准]对被拆除房屋具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安置对象。二、安置原则和方式1、房屋拆迁安置方式:住宅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产权人自行选择。具体以拆迁公告为准。但被拆迁房屋属于下列第二条第6款规定的不适用于货币安置。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价款按市场评估方式进行。2、货币补偿:将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进行补偿。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拆迁补偿总金额(不含装修补偿、安家补贴、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除以产权调换房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公布的标准户型安置。4、标准户型为:45、60、75、90、105、120、135㎡,超过105㎡可分房型安置。5、计户原则: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合法租赁凭证为计户依据。6、下列情况只作为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2(1)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拆迁公有房屋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3)拆除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4)拆除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7、拆迁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8、公房买断须经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同意。9、公房要求继续承租的,采用继续承租异地公房,承租等面积部分不计价,上靠标准房型部分按175元/平方米。继续承租的不能享受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10、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适用于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11、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1)私房、单位房:以房屋合法产权证面积为准;(2)公房部分:公房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3;公房建筑面积=计租面积×0.08+使用面积以上两种计算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12、过渡期限(1)期房产权调换安置在住宅总层数九层以下(含九层)的多层框架结构房屋,过渡期限为24个月;产权调换安置在住宅总层数九层以上的多层框架结构房屋,过渡期为36个月。(2)、过渡期限自本地块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经房管局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延长拆迁期限的,在延长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临时过渡安置期限3自延长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有效期内搬迁的,在此期间参照正常过渡费标准发放补贴费,但此期间不计入过渡期24个月(或36个月)内。13、安置地点及价格期房:东升新苑(万里星辰)安置地对接均价5828元/㎡(不含层次差价)三、计价补偿标准(一)住宅住宅私房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合法面积×(住宅区位补偿价4417元/㎡+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成新率)+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其他项目补偿金额。公房(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合法面积×(住宅区位补偿价4417元/㎡+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成新率-700元/㎡)+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其他项目补偿金额。(二)非住宅商业、服务业经营性用房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能直接对外营业的店面。1、私房及单位产沿主干道店面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确认的合法店面面积×(店面区位补偿价22460元/㎡+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成新率)+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其他项目补偿金额;私房及单位产沿次干道店面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确认的合法店面面积×(店面区位补偿价20326元/㎡+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成新率)+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其他项目补偿金额;公房(承租人)店面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确认的合法店面4面积×(店面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成新率)×50%+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其他项目补偿金额;沿主干道店面:指沿六一南路沿次干道店面:指沿上藤路2、私房及单位产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确认的合法办公用房面积×(住宅区位补偿价4417元/㎡+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成新率)+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其他项目补偿金额;公房(承租人)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确认的合法办公用房面积×(住宅区位补偿价4417元/㎡+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成新率)×50%+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其他项目补偿金额;3、私房及单位产仓储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确认的合法仓储用房面积×(仓储用房区位补偿价628元/㎡+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成新率)+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其他项目补偿金额;公房(承租人)仓储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确认的合法仓储用房面积×(仓储用房区位补偿价628元/㎡+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成新率)×50%+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其他项目补偿金额;4、旧房补偿单价和其他项目补偿标准按照目前实行的榕房[2009]23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中附表一、二、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补偿如遇附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标准可依照福建省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四、营业性用房1、被拆迁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用途为营业性用5房的按营业性用房拆迁补偿。2、被拆迁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办理:(1)在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的80%予以认定。其他20%按原房使用性质及用途予以认定。(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店面的,一律按原房使用性质予以认定。(4)以下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原房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3、拥有住宅房屋的营业性用房,可将确认后的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款(不享受店面货币补偿奖励)合并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不含装修补偿、安家补贴、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除以产权调换房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公布的标准户型安置。五、协商期限内搬迁优惠政策第一协商期限为30天(2010年月日至2010年月日);第二协商期限为10天(2010年月日至2010年月日),凡在协商期限内搬迁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6将给予以下奖励及优惠政策:1、货币补偿奖励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1)住宅:按确认的合法面积给予442元/㎡货币补偿奖励;(2)店面:按确认的合法店面面积,沿主干道的给予2246元/㎡货币补偿奖励,沿次干道的给予2032元/㎡货币补偿奖励;(3)办公用房:按确认的合法面积给予442元/㎡货币补偿奖励;(4)仓储用房:按确认的合法面积给予100元/㎡货币补偿奖励;2、搬迁奖励(1)住宅: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确认的合法面积给予884元/㎡搬迁奖励;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确认的合法面积给予442元/㎡搬迁奖励;(2)店面: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确认的合法店面面积,沿主干道的给予1123元/㎡搬迁奖励,沿次干道的给予1016元/㎡搬迁奖励;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确认的合法店面面积,沿主干道的给予561元/㎡搬迁奖励,沿次干道的给予508元/㎡搬迁奖励。(3)办公用房: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确认的合法面积给予221元/㎡搬迁奖励;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确认的合法面积给予111元/㎡搬迁奖励;工业仓储类用房,在第一协商期限(2010年月日至2010年月日)内搬迁交房并签订协议的,按确认的合法面积给予300元/㎡搬迁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2010年月日至2010年月日)内搬迁交房并签订协议的,按确认的合法面积给予150元/㎡搬迁奖励;超过期限不7予奖励。(4)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店面的,但拥有产权(或属于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办法》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和持有2000年1月1日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且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可给予适当的搬迁奖励,奖励标准按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60%×(店面区位评估价-原房区位评估价)确定。此外,对沿街底层经营的,且持有2004年10月26日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被拆迁房屋,给予三个月的经营补助(按第一自然间计100元/3月*㎡)。3、异地安置奖励。对选择异地保障房(安置房)安置方式,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安置的,按原房屋区位补偿价的10%(442元/㎡)给予异地安置奖励。4、实施对被拆迁户的公摊补偿。按被拆迁房屋住宅合法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公摊补偿面积部分只能计算房屋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5、住宅房屋按其合法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6、对于拥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将杂物间面积按50%进行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不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对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合法产权杂物间及房屋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7、困难户拆迁补偿8(1)对享受低保的困难群众,人均建筑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安排廉租房,廉租房租金按相关规定执行,另外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每户再给予3000元的安家费;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凡收入条件满足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愿意将房屋货币补偿款一次性转化为廉租房租金的,可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待遇。(2)对原产权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处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3平方米困难户,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经街道、社区居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45平方米计算房屋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货币补偿奖励(对现有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单户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条困难补贴的优惠政策)。(3)对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给予30000元/户的装修补助。(4)在协商期内搬迁交房的,产权调换安置房不计层次差价(不含增房面积部分)8、无产权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为依据,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可根据建设年限分以下七种情况处理:(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原房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9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三层以内每层超建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3)属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