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XXXX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相关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就其保险范围、保险水平、保险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或行业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国际上通常分别称之为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分类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普遍性(社会性)强制性(立法实行)互济性(共同负担)适度性(保障水平)对称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长期性(享受待遇)多层次性(保障方式)关联性(与家庭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我国法定社会保险五大险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1993年:改革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制度沿革(一)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改变了旧社会职工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困苦境遇,极大地激发了广大职工的政治翻身感和劳动积极性,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95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养老保险首部单项法规,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国家公务人员的退休退职规定对于当时精简机构,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起了积极作用1962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社会保险演变成企业保险《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10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养老保险制度沿革(二)198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启动(上海)解决企业退休费负担畸重畸轻的矛盾;实现职工退休费统筹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统一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8个省市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革计发办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筹资机制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与职工一生的收入挂钩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2011年(外来从业人员以及郊区单位从业人员)1988年集体企业市级统筹1986年国有企业市级统筹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1998年(自由职业)2005年(超龄参保)2009年(外来从业人员、外国人、外来配偶)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小时用工形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引进人才)新发展:外来从业人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外籍、港澳台人员等: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外来配偶: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41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沪人社养发〔2013〕22号)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沪府发[2011]26号、29号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调整了综保、镇保及农保政策)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户籍、非城镇户籍(缴费基数5年过渡)郊区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镇保人员缴费基数锁定,缴费比例3年过渡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保的政策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五年过渡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养老医疗工伤合计2011社平40%30%(22%+8%)7%(6%+1%)0.5%37.5%(28.5%+9%)2012社平45%2013社平50%2014社平55%2015社平60%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工伤生育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单位镇保17%5%2%0.5%0.5%25%第一年17%5%7%1%1.7%1%0.5%0.8%34%第二年19%8%9%2%1.7%1%0.5%0.8%42%第三年22%8%12%2%1.7%1%0.5%0.8%48%缴费比例合计缴费期限养老医疗失业郊区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缴费三年过渡已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筹资机制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从1986年25.5%下降到目前的20%个人从不缴到缴3%,此后每两年上升一个百分点,目前个人按照8%缴纳养老保险费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目前个人账户规模为8%个人养老保险账户2011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账户内容一、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自然情况和缴费情况两部分:(1)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等;(2)个人历年缴费基数、历年缴费月数、历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二、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1)建立个人帐户之前个人缴费部分;(2)建立个人帐户后个人缴费部分,其中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为本人缴费应记入个人帐户部分;(3)建立个人帐户由用人单位缴费(含个体工商户为其从业人员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部分;(4)按规定记入的利息。三、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账户封存(P350)特定情况下的处理(P350)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合计单位和个人28%12%1.5%1%0.5%43.0%其中: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20%10%1%1%0.5%32.5%其中:个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2%0.5%----10.5%缴费比例缴费对象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939)的60%(3563元)到300%(17817元)企业月最低缴费=5939×60%×32.5%=1158.1元(下降89元)企业月最高缴费=5939×300%×32.5%=5790.5元(下降445元)个人月最低缴费=5939×60%×10.5%=374.1元个人月最高缴费=5939×300%×10.5%=1870.7元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费率:养老保险降为28%(单位20%);医疗保险降为12%(单位10%);失业保险降为1.5%(单位1%);生育保险为1%;工伤保险为0.5%。合计下调2.5%。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统筹范围内转移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基金。其中:变动工作单位的,个人账户随同本人转移;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账户保留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就业的,从就业之月起个人账户转入新建劳动关系的单位,并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后,继续缴费记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跨统筹范围转移曾在不同时期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农保的人员,其所有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进行衔接(沪劳保农发[2004]1号)外省市转入人员的账户接续(沪人社养发[2010]68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范围对象问题关于资金转移问题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关于待遇领取地确定问题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户籍地优先,缴费年限从长,缴费时间从后跨统筹转移接续办法的基本原则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保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应当转移继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论是何种户籍,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都一视同仁,保障其同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跨统筹转移接续办法的基本原则唯一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平衡性原则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予以分担。跨统筹转移接续办法的适用对象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既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包括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对于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转移接续政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转移接续办法的5项主要政策“跨省转移”:解决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后跨省转移难的主要矛盾“转移基金”: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一地领取”: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权益累计”: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权益须累计计算“同样待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同样规则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农民工一视同仁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个人账户转移1998年1月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按个人缴费11%转移2006年1月之后的,按个人缴费8%转移统筹基金转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临时账户转移临时缴费账户全部缴费本息(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关于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户籍地优先,缴费年限从长,缴费时间从后基

1 / 8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