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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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一、什么是保险?1、广义:由一定成员在合理分摊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公共后备基金,用于对少数遭遇危险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成员进行经济补偿,以保障社会生产正常进行和社会成员生活安定,并最终实现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稳定的一种互助互济的社会制度。2、狭义:保险是特指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经营原则开办的商业保险。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二、保险的类型1、国家主办的政策性强制保险。(社会保险)2、保险公司主办的商业性的自愿保险。3、合作保险,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自保自自助。三、保险的数理基础概率与数理统计中的大数定律:大量的随即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它们是保险制度中保险精算的基础。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四、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劳动者因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情况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五、社会保险有什么特征?1、社会性:社会保险首先是一种社会政策,由国家组织实施,因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以社会名义实施的一种国家行为,社会性是其首要属性。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2、强制性: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一经国家立法确定保险范围,其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和劳动者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即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3、保障性: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基本生活。即当他们失去劳动能力或中断收入时将获得必要的但是基本的物质帮助,目的是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为劳动力的生存、发展和延续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4、对应性:社会保险是运用保险补偿的形式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的社会事业。被保险人必须首先依法履行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才能在其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时,按其所履行的义务对应地享受法定的待遇。※其它:互济性;非盈利性;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和联系1、目的与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社会安全政策,其目的是保障工薪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以维护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它是非营利性的社会事业,以社会效益作为第一目标,具有鲜明的社会福利属性。※商业保险是一项金融经营业,是以对投保人的损失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为手段,吸收大量的资金,再通过资金的经营性运行,获取尽可能大的利润。因此,商业保险的第一目的就是盈利,为投保人转移风险是从属于盈利目标的,其基本属性是金融企业的商业经营活动。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2、实施主体及管理的特性不同※社会保险的实施主体是国家,由政府指定专门的职能部门,依照国家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行使管理权。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除了社会保险的主管机关外,还要设立管理社会保险具体业务的事业机构,这些机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社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为各保险企业,其宏观管理机构一般是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但它只负责审批经营单位,制定有关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等,不负责具体业务,其具体业务由保险企业自己承担,在保险法规的范围内,各保险企业间可以展开竞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平等的民事行为主体,保险企业对被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外的活动都不过问。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3、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一般是薪资收入的劳动者及其供养的家属。法律规定应参加保险的对象,保险人应无条件承保,应投保者也无自由选择权,必须根据有关的具体规定向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且一个人只能向一个机构投保;不是保险范围覆盖的对象,即使自愿投保,也不能投保。当然,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亦可以同时为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商业保险以全体国民为对象吸收投保人,不论是工薪劳动者还是非工薪劳动者,凡自愿投保,保险公司也认定适宜承保的,在订立保险契约交纳保费后,即可成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权,是否订立保险契约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愿。被保险人也可以同时向几家商业保险公司分别投保。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4、保险人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履行的社会安全义务,它的责任是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的家属的基本生活,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最后责任的履行上,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险的财务负最后责任,一般不存在破产的问题。商业保险的责任是由保险契约予以约定的,保险人只对契约规定的责任履行义务,并以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资本负有限责任。如果经营不善,负债超过资本,可申请破产,被保险人将蒙受损失。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5、保险基金的运行机制不同第一,保险资金的来源的负担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资金通常由企业(雇主),被保险人和政府共同筹集,共同负担。商业保险的保险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是由被保险人提供。第二,保险金的保值增值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投资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投资授权程序进行,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安全。商业保险的投资权在各企业手中,投资方式由自己确定。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第三,保险给付不同:具体表现在(1)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的给付强调社会适当性,而商业保险的给付强调个人公平性,多投多付,少投少付,不投不付。(2)给付与缴费的关系不同。社会保险中两者关系并不完全直接对应,商业保险中,所交保费与所得保险给付成正比关系。(3)给付额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不同:社会保险可通过调整保险费率等办法提高给付水平,以保证给付额的实际购买力,而商业保险的给付额在订立契约时就已确定。(4)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界定不同。社会保险的受益人有严格的资格条件限制,被保险人无权随意转让或赠送他人,而商业保险的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任意指定,也可转让或赠送他人。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七、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体系构成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八、什么是养老保险制度?它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收入补偿制度。九、如何理解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1、老龄化问题老年人:一般60岁以上。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什么是老龄化:国际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岁以上的占7%以上。老龄化已经成为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二○○○年底,欧盟国家73%的劳动力养活27%的退休者,而到二○五○年,将由47%的劳力养活53%的65岁以上的退休老人。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我国60岁及60岁以上人口在1999年2月20日悄然越过占总人口10%的标准线,使我国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的行列。预测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到202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增加到2.7亿,与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相等。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亿。我国的特点:快、猛、未富先老。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效手段。2、养老方式问题自我储蓄养老家庭养老社会保险养老十、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基本一致※我国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模式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十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主要内容※计划体制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种“国家/企业保障”的形式,也即是离退休制度。1、主要的法律法规(可以区分一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两大块)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0年:《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2、退休制度(1)实施范围:国家机关和全民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离休条件的除外),以及部分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2)退休资格: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工龄和连续工龄,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有资格享受退休待遇。①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或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享有退休资格。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3)退休待遇:一律以退休时的标准工资作为计发退休金的基础,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比例高低与工龄长短成正比。建国后退休待遇标准几经调整,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行时规定,退休待遇为本人原工资的35—60%,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5%发给。1958年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统一后规定为本人原工资的50—70%。1978年6月又调整为连续工龄在10—15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计发;15—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计发,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如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可接本人月工资标准的90%计发,并给予一定的护理费。对有特殊贡献,获得一定级别的荣誉称号的提高其退休金5—15%,但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工资标准,规定最低退休费每月25元。此外,退休职工仍可享受劳保医疗和工费医疗,死亡则享受丧葬费及直系亲属抚恤费待遇。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4)退休金来源:企业职工的退休金由所在企业负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由国家财政负担。其中,企业职工的退休金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从劳保基金中支付;劳动保险基金是企业每月按照上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的3%,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保基金的国家银行交纳,开始实行劳保基金的头两个月缴纳的全部金额都存入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自第三个月起,缴纳的劳保基金,30%存入全国总工会户内,70%存于企业工会户内,用以支付企业职工的各项劳保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结余上缴省、市或产业工会,作劳保调剂金。企业劳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省、市或产业工会劳保调剂金补助,省、市或产业工会的劳保调剂金不足支付时,可申请全国总工会劳保总基金的补助。1969年后企业劳保基金不再上缴,退休金改由企业营业外各项下列支。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5)关于退职的规定:规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医师证明,确属失去工作能力的企业和机关职工,允许自愿退职并发予退职金,退职金视工龄长短给付。连续工龄不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补助;连续工龄1—10年,每满1年,加发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补助;连续工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的补助。退职金补助的上限为30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3、离休制度实施范围: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党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老干部。离休年龄:正省级干部65周岁;副厅级至副省级60周岁;正处级以下,男60周岁,女55周岁。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离休待遇:(1)按原工资100%计发离休金;(2)医疗、住房、用车等各项生活待遇不变;(3)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一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1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后参加革命工作或行政八级及以上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第二讲养老保险制度(二)计划体制下的离退休制度与改革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1、传统的单一退休制度与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用工制度的经济改革现状不相适应。2、“企业保险”的方式与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任务不相适应(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城镇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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