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促进考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参加,通过后获得相应保险从业资格的考试,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辖区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第四条河北保监局是河北省辖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主管部门。河北保监局授权唐山保监分局负责唐山、秦皇岛、承德2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河北保监局委托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协助承办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协会可设立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具体负责相关考务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河北保监局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有关制度,制定辖区内考试管理办法,统筹辖区内考试管理工作;(二)管理考试题库;(三)验收新建或改建考场;(四)监督、巡视考务工作组织情况,检查处理严重考试违规违纪行为;(五)审查、备案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六)授权并监督打印、发放资格证书工作;(七)拨付考试费用,监督使用情况;(八)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考试情况,公告考试事宜;(九)调整或变更考试协助承办单位。第七条省协会负责石家庄市辖区考务组织、考场管理工作,市协会负责当地辖区考务组织、考场管理工作。协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建立符合《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建设标准》3(附件1)的考场;(二)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和河北保监局有关制度;(三)负责所在地考试中心的人员管理、考试组织及其他考务工作;(四)测试和维护考试系统,管理考试数据和资料档案;(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考试保密工作;(六)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七)协助承办河北保监局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八条省协会除履行第七条所述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市协会考务工作;(二)对各协会每场考试进行实时录像并备份保管;(三)维护监控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发生问题及时报告;(四)打印发放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管理和维护河北省考试电子数据;(六)督促、接收市协会报送考试安排;(七)统一收取考试报名费,集中汇缴财政部专户;(八)经河北保监局授权,处理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第九条协会承办考试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第十条考试中心应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信息应填入《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2),报经河北保监局同意后上岗。工作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应报告河北保监局。4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一条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一)考试中心不得录用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二)监考人员与集体报名机构考试带队人、考试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在监考时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三章报名资格和材料申报第十二条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参加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5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龄在45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受一家保险机构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农民;(二)组织人员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保险机构应在乡镇以及以下农村地区设有农村营销服务网点。第十四条报名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报名后,到当地协会现场办理条件审核、报名费缴纳、考试资格确认等手续。报考者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3、4、5);(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电子照片1张。集体报名参加考试的,由所在机构统一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报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保险从业6人员资格考试审核证明》(附件6)。报名资料、报名费应在考试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一起交至当地协会。集体报名机构应为每场考试指定专人带队,全程负责协调相关事宜。第十五条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由各保险机构统一组织集体报名,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7);(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电子照片1张;(五)《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名单》(附件8);(六)保险机构乡镇以及以下农村地区营销服务网点许可证复印件;(七)保险机构乡镇以及以下农村地区营销服务网点委托报名参加考试人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意向书原件。各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中心负责审核报名资料,将审核合格具备报考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的全部信息资料录入“考试信息系统”,选择“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根据当地电子化考试中心的报名情况组织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专场考试。第十六条参加考试者须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准考证参加考试。7身份证明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当年的转业军官证、当年的复员军人证、护照、台湾地区赴大陆通行证。第十七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分为全国通用(简称“A证”)和地方使用(简称“B证”)两种。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考试合格取得证书为A证,从业范围为全国;高中学历(含中专、技校)报考,考试合格取得证书为B证,从业范围为河北省辖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考试合格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从业范围为其住所(户籍)所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不能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不得超地域跨区域展业。2013年7月1日之前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满之前继续有效,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领A证。2013年7月1日之后取得B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后,可申请换领A证。由于变更从业区域,外省的B证如果满足高中学历要求可申请换领从业范围为河北省辖区的B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继续使用,管理政策按照《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执行。第十八条2013年7月1日之前取得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附件17);8(二)资格证书原件;(三)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四)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电子照片1张。第十九条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因内容变更、毁损、遗失或学历提高、变更从业区域,需要申请变更、更换、补发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附件19);(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电子照片1张;(五)需要变更、更换的,提供原资格证书原件、户籍证明;(六)需要补发的,提供原资格证书遗失公告报纸原件。第四章考务工作管理第二十条协会应建立报名情况登记簿,记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类型、考试安排等情况,按照“先报先考、均衡安排”的要求安排考试。同一场次可同时安排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不同类型的考试。9原则上每场考试不能仅安排一家机构的人员参加。第二十一条考试时间:原则上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晚上20:00。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市协会应填写《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间表》(附件9),于每周四上午11:30前将下周考试计划报至省协会。省协会应在每周四下午5:30前将下周全省考试时间表电子版报河北保监局。第二十二条协会考试中心接收报名资料、审核考试资格、收取报名费,应严格审核学历证书原件,并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考试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安排考试时间和座位号、打印准考证。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员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或网上查询结果。第二十三条考生准考证遗失或准考证内容有错误的,本人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报名同版照片1张,到协会补办、变更准考证。信息更正时,应填写《考试人员基本资料更正申请表》(附件10)。第二十四条每场考试监考人员至少2人。监考人员应按照《监考人员工作守则》(附件11)和《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纪律》(附件12)进行监考。监考人员在核对考试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准考证时发现问题,应按照《核对考试证件发现问题处理办法》(附件13)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考试人员应在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入10场前,应将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原件提交监考人员查验并按顺序接受拍照。考试期间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第二十六条开始考试30分钟后,考试人员禁止进入考场。开始考试30分钟后,考试人员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试人员在答卷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否则视为交卷,不得返回考场继续答题。第二十七条考试结束后,协会应在考试管理系统中进行清场处理。第二十八条考试报名收费,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313号)和《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保监发[2008]69号)执行。协会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报名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汇缴专户,并设置单独账簿登记考试报名费收缴情况;妥善保存和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除考试报名费外,该收据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第二十九条省协会应于每月5日前向河北保监局报送《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综合情况统计表》(附件14)、《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通过人员清单》(附件15)和《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发放清单》(附件16),每半年(7月10日前、下一年度1月10前)报送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综合情况分析报告和考试工作总结。除附件15、16仅需报送电11子版外,其余报告、报表均须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版。第五章档案资料管理第三十条考试档案资料内容及保管期限:(一)考试报名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二)资格证书到期换发资料,《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汇总表》(附件18)。保管期限不少于1年。(三)资格证书补发、变更资料,《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汇总表》(附件20)。保管期限不少于1年。(四)考试现场录像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6个月。(五)空白资格证书出入库登记簿、资格证书打印发放登记簿等各项登记簿。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六)档案资料销毁登记簿。保管期限为永久。档案资料销毁登记簿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销毁时间、销毁资料名称和数量、销毁人员、批准销毁人员、销毁方式和地点。(七)其他档案资料。由河北保监局根据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