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第一章再保险概述本章要求了解再保险的基本概况、基本概念、了解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掌握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三再保险的发展历史四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1.1再保险的定义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定义一: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定义二(《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定义三: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为什么要再保险(为什么要保险)以固定的成本代替可变的成本,降低风险在再保险交易中,将业务风险责任通过分保转移出去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company),接受他方业务风险责任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company)。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commision)或分保手续费。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危险单位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分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按照责任限制分类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reinsurance)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也称“比例分担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先订立再保险合同,规定一个固定比例,原保险人将每一笔业务的保险金额,依照此比例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成数再保险优缺点:优点:统一比例,分保手续简单,节约费用开支。经营结果的亏损与盈利,双方利害一致,有利于提高业务质量,节省费用。缺点:合同再保险前提下,分出公司如遇小额且质量好的业务,虽能承担,也必须按合同有义务进行分保,业务质量不好时,也不能减少自留。按比例决定责任,不能完全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该方式适用于新公司,新险种和危险较高业务,或与其他方式混用,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目的。溢额再保险概念:分出人将超过自留额的溢额部分责任分给分入公司承担。自留额,即预定责任限额,是分出人根据业务质量好坏、危险程度以及自身承保责任的能力,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自负责任额一般来说,损失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留额低,溢额高;反之,则自留额高,溢额低。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与联系联系:二者同属于比例再保险,均以保额作为分保基础,按比例分享保险费和分摊赔款区别: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不固定。合同再保险中,成数再保险每一笔业务必须分出,溢额再保险在自留额内的保险业务不必分出。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及应用优点是: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缺点是:比较繁琐费时。溢额再保险一般用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成数再保险,又有溢额再保险,并将二者根据需要,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的比例再保险方式。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同,规定合同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该限额时,再按照另外订立的溢额分保合同处理。溢额再保险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确定自留额,并对自留额部分通过成数分保处理。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和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从实质上说是一致的.两者区别在于业务先后顺序不同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非比例再保险定义,它先规定原保险人负担的赔偿限额,自留损失,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赔款,才由再保险人承担责任。作用:扩大了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能力。控制了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非比例再保险可分为两类超额损失再保险也称超额再保险。分出人与分入人达成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一次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积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赔款限度,对超过限度以上赔款的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由分入人承担赔偿责任。赔款限度,自赔额内的损失,分保接受人不负责,超过自赔额以上的赔款,则分保接受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称为责任额。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险位超额分保:险位超赔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留责任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2.事故超赔分保:事故超赔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额计算自留责任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主要以保障异常的大灾害风险为对象,又称巨灾超赔保障(catastropheXLcover)。超额分保的其他做法对于超额部分责任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对数分出人承担自赔额,同时承担分保接受人最高责任限额以后的超出部分的赔款分层次超额分保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超额赔付率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年度赔款累计数字或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赔款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由接受公司负责超过部分的赔款。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比例再保险中,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金额,并根据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赔款;非比例再保险,划分保险责任的依据是赔款,根据赔款总额的大小来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保险责任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固定的比例分担保险责任,承保金额、保费和赔款也按该比例分配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人只是在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担负再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摊无比例可循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收取的再保险费按照原保险费率来计算,并与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成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以会计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比例再保险中,通常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非比例再保险,通常无再保险佣金的规定;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按照分保安排方式分类临时再保险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优点:不论是分出公司还是分入公司都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缺点:(1)由于分保业务必须征得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只有在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因此有可能失去机会,影响业务的开展。(2)由于必须逐笔安排业务并到期续保,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营业费用的开支。合同再保险是双方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双方必须分出和接受,无须逐笔洽谈。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固定分保之间的再保险,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而再保险人必须接受,不能拒绝。2再保险与原保险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同原保险合同的成立一样,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再保险的特点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2、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3、再保险的责任性。再保险标的的实质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合同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再保险合同是一个契约责任合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如下图:再保险与共同保险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比较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之间,以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所共同缔结的保险合同,发生赔款时,各保险公司按各自承保的责任比例分摊。两者的区别在于:共同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同投保人建立保险关系,是横向联系,就分散风险的方式而言,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关系,是纵向联系,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再保险与共同保险3再保险发展历史再保险(reinsurance):开始于海上业务。共保产生保险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出现临时再保险,即由一个保险人直接承保全部业务后,再将超过自己能力的部分分给其他的保险人。1370年,意大利商人签定的最早的一张类似再保险合同的保单,承保的全程是从意大利的热那亚到荷兰的斯卢丝,原保险人将从加的斯到斯卢丝的这段有较大风险的航程的责任转移了出去,而将经由地中海的这段较为安全的航程的责任自留了下来。18世纪,出现固定再保险,即保险人之间事先签订分保合同,规定分出人和分入人,简化手续。19世纪,出现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1846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再保险公司1863年,瑞士再保险公司成立1890年,美国再保险公司成立1907年,英国再保险公司成立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最发达的是欧洲再保险市场,有劳合社、幕尼黑再、瑞士再、苏黎世再等。其次是北美再保险市场,有安裕再,通用科隆再等。最后是亚州再保险市场,日本东亚再和杰西再,韩国再和新加坡再。世界各国非寿险市场再保险份额如下表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分析1、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目前只有中国财产再、中国人身再、慕尼黑再、瑞士再、通用科隆再等五家经营主体。2、再保险市场发展明显滞后,对法定分保过分依赖。单位:亿元单位:亿元从再保险的业务结构看,法定分保是再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商业分保费占比重太低。而加入WTO后,我国《保险法》规定的20%法定分保比例,每年将降低5个百分点,直至取消;3、对国际再保险市场高度依赖,保险贸易逆差严重。世界各国一般再保险业务都选择本国市场,如德国和日本对外依赖仅为20%,韩国30%,马来西亚15%,泰国仅为2%,而我国80%业务分到国际再保险市场。4、各险种分出保费的市场份额有较大差异。4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基本职能分散风险和责任,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使灾害事故责任均衡化,利用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保障巨灾事故的经济损失。(二)再保险职能的特殊功效1.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再保险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安全,满足平均法则。即当所有经营业务出现巨大危险单位时,通过办理再保。将风险分散,同时达到自留的风险责任均衡化,以确保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2、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对于某一种特定区域内,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尽管单个标的的保额小,风险单位小,但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形成积累的风险责任增大。这类积累的风险,可通过再保险,将风险转嫁到域外,达到分散目的。(全国性的自然灾害)3、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风险进行分散。公司的累积风险主要是由于业务性质造成的,如业务仅局限于几个险种。特别是集中于某个险种,最容易造成风险责任积累导致严重后果。对于该种积累风险,再保险是唯一将这种业务偏向冲淡,并达到风险分散的有效方式,其具有跨险种平衡分散的特点。(业务过分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