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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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自入世以来,我国再保险业务得到很大的发展,本文在对再保险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目前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并预测再保险业务未来的发展动态。关键字:再保险;现状;问题;对策;趋势一、再保险的国际发展背景再保险最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从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第一份再保险合同到1688年劳合社建立,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17、18世纪由于商品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特别是1666年的伦敦大火,使保险业产生了巨灾损失保障的需求,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从19世纪中叶开始,在德国、瑞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再保险公司,办理水险、航空险、火险、建筑工程险以及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形成了庞大的国际再保险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业随着国家的独立而蓬勃发展,使国际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20世纪末,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无论规模大小都要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依据大数法则及保险经营财务稳定性的需要,在整个同业中分散风险,再保险已成为保险总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二、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reinsurance)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三、再保险的作用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不论在微观方面还是宏观方面,都对我国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再保险的微观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1.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根据大数法则,承保标的数量越大,风险分散就越彻底,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就越好,通过再保险达到要求。1.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由于承保风险的偶然性,各年的损失率必然呈现一定的波动,造成保险业务经营的不稳定,再保险可作为一种稳定机制,减少波2动,从而稳定业务经营。1.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由正向分析,由于再保险可以将超出自身财力部分责任转移出去,因而大大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由反向分析:一般的大额保险,投保人要了解保险公司是否安排好分保以及分保接受人是谁,才放心投保,这说明了再保险对承保的支撑。1.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第一,由于再保险的支撑,随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增加,而管理费用并不按比例增加,因而降低了业务成本。第二,在发生损失时,分出公司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从而减少了赔款支出,降低了赔付率。第三,可获得分保佣金,还可以分得盈余佣金。第四,增加可运用资金。在办理再保险后,一方面要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另一方面有分保佣金收入,收到保费到支付分保费之间有时间差,在时间差内该资金也可运用。2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2.1扩大风险分散面。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同时也是直接保险人,当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同类业务时,便扩大了本公司同类业务的风险单位数,风险面得以扩大。2.2节减营业费用。再保险公司接受分入业务所负担的费用,比直接承保业务所负担的费用要少。首先,节省设立五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所支付的费用;其次,节省培训专职理赔人员所支付的费用;再次,再保险可靠少数几个合同,分入大量的业务,从而节省直接承保业务的签单费用。2.3再保险是借鉴先进保险经验和技术的重要途径3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3.1加强安全保障。当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后,原保险人对保单更加信任。事实上,对于大额业务,通过再保险,被保险人往往可获得更广泛的国际安全保障。3.2简化投保手续。这里指相对于共同保险而言。3.3提高企业信用。由于有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对作为申请贷款的抵押品的多重保障,从而提高了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即提高了企业的信用。3.5支持自办保险。自办保险,亦可通知再保险转嫁风险,使自办保险得以生存和发展,从而再保持自办保险。3从宏观角度看,再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第一,对整个保险市场而言,再保险可以建立风险分散网络,进而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了解国际保险市场的途径,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二,从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角度来看,再保险是政府管理保险业的措施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能够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第三,从再保险的社会意义来看,再保险可以保障保险人的经济补偿能力,从而达到分散风险,均衡责任,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与财产的安全的目的。四、我国再保险发展中的特点(1)再保险竞争模式和产品结构发生了转变。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及其以同等条件参与市场竞争,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主体多个主体竞争的格局。与此同时,竞争模式从以非技术创新、非服务创新为主向以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为主的模式转变。因其经验策略各异,市场定位不同,未来我国再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这一严峻形势迫使我国再保险经营以原来比例再保险中的成数分保方式为主的保险产品发生转变,不然,这种简单的再保险产品安排方式同外资再保险公司变化灵活的再保险安排方式相比,我国再保公司将失去竞争力。(2)再保险业务全面实行商业运作化。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再保险市场一直是以法定分保为主,但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递减并已在2006年取消,国内再保险业务全面实行商业化运作,意味着再保险公司必须自己承担风险,对于再保险公司而言面临的是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本着充分保护国内再保险市场以及科学分散国内风险的原则制定了“优先境内分保”规定,但没有强制规定分保业务留在境内的最低比例,这将加剧再保险市场的竞争。随着中、外资专业再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我国再保险市场以商业分保为主的竞争格局逐步形成,再保险业务的商业化运作标志着我国再保现代商贸工业险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3)我国再保险业承保能力与外资企业差距过大。国外一些久负盛名的大公司由于资金实力雄厚,其潜在承保能力日益增加。资金的缺乏,承保能力不足导致扩大业务规模的愿望很难实现,以致于我国的人民币业务还处于薄弱阶段,而没有发展造成的结果即是资金的增加速度缓慢,再保险业务无从开展,从而形成承保能4力不足———业务发展速度不快———资金积累缓慢———阻碍业务发展的恶性循环。五、中国再保险业的现状我国目前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与整个国内保险市场的经营运作机制以及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成长状况相比还明显呈落后态势,主要表现为:1、再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造成市场垄断性过强。《保险法》中没有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资本金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无法可依。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中国人寿保险再保险公司及中国财产保险再保险公司两家,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又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集中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2、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对国内再保险市场监督不规范。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主要在《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某些规定。然而即使在《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而是分布在《保险合同》和《保险经营管理》两章中。《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虽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再保险规定主要是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而没有对于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规定。任何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再保险公司的管理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同时缺少执行的依据,监管系统还不健全。可见我国对于再保险的监管还不是十分重视。六、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1、市场主体相对缺失再保险市场主成立于1996年的中保再保险公司几经变迁,发展成为目前国内惟一一家中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中再集团下设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据统计,2006年至今中再集团及其两家主营业务的子公司占有国内再保险市场80%多的份额。中再集团凭借自己的国有和垄断地位,在外资再保公司进入前基本上可以无竞争地获得再保险业务,不利于市场化运作模5式的建立。现有专业再保险机构不能充分满足全国直接保险公司分保业务需求,致使许多分保业务被转移境外。目前我国有9家专业再保险机构,包括集团在内的中资专业再保险机构有3家,另外6家均为外资企业2、再保险企业的承保能力有限再保险行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度非常高的行业,资本实力是影响再保险主体供给能力的重要因素,直接决定了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随着购并风潮的盛行,一些久负盛名的大公司由于兼并其他公司而使其资金实力更加雄厚,其潜在承保能力日益增强。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的净资产分别达到370亿美元和334亿美元。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净资产仅有38亿美元左右,其资本实力与国际再保险巨头相差甚远。中外再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对比表(单位:亿美元)公司净资产慕尼黑再保险集团370瑞士再保险集团334XL公司101伯克希尔·哈萨维公司1084劳合社223中再集团(未接受注资前)383、再保险专业人才极度匮乏。保险业的员工多数来自国内直接保险公司,未受过系统的再保险知识教育和培训,很难提供能满足直接保险公司多元化需求的技术指导。办理再保险比经办直接保险业务涉及面更广泛,所需知识更为专业和精深,要求保险人有较高的精算水平和业务管理技能。而国内各参与再保险业务的公司严重缺乏再保险专业人才,导致我国在再保险的探索方面处于低水平、粗线条状态。4、再保险的服务水平较低。我国保险业发展程度较低,没有形成自主创新的技术发展机制,影响了国有再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另一方面,我国再保险业商业化运作时间短,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有再保险公司,明显缺乏服务意识,整体服务水平较低。65、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混乱,保险公司之间缺乏诚信基础。再保险接受人接受业务和评估风险主要依据分出人提供的情况来定,合同的签定靠的是双方的最大诚信。再保险本应是互利的,但由于竞争,也存在利用假赔案支出来增加再保险摊回、利用特殊关系“挖”业务等损人利己之事,严重削弱了再保险合作的基础,造成不良的市场环境。6、尚未形成专业化再保险中介机构。目前我国已形成和发展了一批包括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兼营代理机构及保险营销员中介机构。截至2009年底我国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70家,兼业代理机构14.9万家,营销员290万人。在专业中介机构中,专业代理机构1903家,保险经纪公司378家,保险公估公司289家。同时全国保险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9161.0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26%。但尚未形成一家再保险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其原因:一是国内大部分直接保险公司彼此之间密切的业务关系导致本应该实施的再保险被共同保险所替代。由于共同保险与再保险都属于分散风险、分担风险责任及稳健保险经营之效用,使得共同保险有越俎代庖效应;二是由于受传统再保险模式的影响,直接保险公司通过直接寻找熟知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无须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三是国际再保险经纪巨头凭借自身的影响、长期积累的业务实力以及丰富的业务经验承担着国内直接保险公司分出的特别是急需以临时分保形式分出的再保险业务。7、再保险缺乏合理的业务结构和地域结构导致再保险发展格局与市场需求严重失衡。7.1境内许多再保险业务品种主要依托并服务于传统再保险。传统再保险模式下的再保业务主要有合同分保和临时分保,对保险分出和分入从机构安排到份额比例有严格的要求和约束。同时传统分保缺少灵活、多样的业务种类,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再保险规模的发展。7.2面对历史悠久经验丰富,有高级专门人才的国际再保险公司,国内传统再保险缺乏畅通的分保业务和分保渠道。中国境内的多家外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公司、瑞士再保公司等利用多元化战略方式扩大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一是通过实施专门人才本土化,渗透业务领域及范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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