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垄断法1.垄断: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从事或形成的受法律禁止的限制和阻碍竞争的行为或状态。几种垄断组织之名词解释短期价格协定: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的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其非主要之垄断行为。卡特尔: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通过以协议的方式来划分市场,规定产量或者确定价格而形成的垄断组织。辛迪加:同一生产部门的垄断企业在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所建立的一种垄断组织。托拉斯: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投入产出关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进行联合并组成一种近乎经济通一体的组织。康采恩:不同部门的企业组成以实力最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的垄断联合,其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金融、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均可为其的成员。反垄断法的概念:书采实质意义上之反垄断法,即调整因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垄断状态:经济力高度集中,使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即当一个企业或者少数企业在某种商品或服务领域的市场占有率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使该领域的竞争受到限制。大多数国家认为单纯的垄断状态或市场支配地位不必然违法,而只有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发生时才认定其违法,即各国反垄断法均强调对结构性垄断状态行为的规制。垄断行为: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状态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我国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经济垄断行为垄断协议:两个或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的方式排除、限制或阻碍竞争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详见后。经营者集中行为:详见后。2)行政垄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行政垄断行为突出,经济垄断行为不明显。反垄断法的特征国家干预性反垄断法的国家干预是为了排除对经济自由的不正当限制以实现自由、公平的竞争而干预。其体现的是国家运用公权力于实质上的对契约自由精神的的保护,以实现实质公平与正义。社会本位性反垄断法对竞争关系的调整立足于社会正整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本位。其保障的重点乃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同时也体现了社会整体效率的价值。其主要通过对竞争的保护,达到社会整体效率的普遍提升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政策性反垄断法的制定、修改本身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而且其执法和司法活动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适用垄断法的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对市场上的某些限制竞争行为,不必考虑其具体情况和后果,即可直接认定其严重损害竞争,构成违法而进行禁止的原则。典型的本身违法行为有如联合抵制行为、划分市场行为等。合理原则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必须在慎重考察企业的目的、行为、方式以及后果等因素后才能做2出判断,只有在企业存在谋求垄断的意图,并通过不属于“企业发展的正常方式”来实现目的,造成对竞争的实质限制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违法,否则便是合理的行为。(标准石油公司诉美国案确立)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确定原则①属地管辖②属人管辖③效果原则(于A国之行为在B国领土上产生不良影响时,B国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对A国领土上的行为进行判决,此法美国创制)我国反垄断法对域外管辖权的规定①享有域外管辖权②外国在处理影响我国境内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时,依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行为概、特与表现概:经营者之间以及它们与交易相对人之间采取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从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特征①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的主体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②垄断协议行为主体采用的方式是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方式。③垄断协议行为人基于共同限制竞争目的而形成共同行动。④垄断协议行为人的联合常常是在悠闲的期限内存续。⑤垄断协议行为具有阻碍、扭曲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后果以及存在适用除外的情形。3)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①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和混合垄断协议横向协议垄断行为概、特与表现概:详见前述卡特尔特征①其行为主体是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同时也包括经营者团体。②其行为主体有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故意,即主体明知其行为会带来限制竞争和排除竞争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③其为行为主体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损害或限制了市场竞争。3)横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①固定价格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从而减弱或消除竞争的行为。②限制数量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共谋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行为。③市场化分协议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割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料采购市场的行为。④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竞争者间联合起来不与其它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行为。⑤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与新产品的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限制竞争行为。纵向垄断行为概、特与表现概:两个或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特征①其行为主体处于不同的市场层次,这些行为主体之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竞争者。②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如订立书面协议等。③其目的是保障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而形成卖方对买方销售或者转售所购买的商品的限制。④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上下游经营者间在决策上可能具有程度不同的事实上的统一和协调,从而可能利用这种统一和协调使某一市场层次的竞争受到限制。表现: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制造商在向商品批发或零售商提供产品时,要求他们必须按照制造商所限定的固定价格向第三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3适用除外制度之概、情形和有关规定概:反垄断法本应予以限制或者禁止某些行为但根据法律认可或依照法定程序认可,允许这些行为合法进行而不予制止或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其针对受法律保护、允许派除竞争的特别行业或特定性为。《反垄断法》规定之具体情形①出口行为:为发展对外贸易加强本国企业出口竞争力而进行的有关限制竞争行为。②确定标准的垄断协议:其更有利于消费者,使市场更有效率的运作。③实现合理化的垄断协议行为:促使技术进步、改良品质、降低成本或增进效益等促进企业合理经营的横向限制竞争行为豁免。④进口的垄断协议:为提高国内企业整体贸易效益,进口者豁免。⑤经济危机时的垄断协议⑥中小企业的垄断协议⑦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法结构主义立法:反垄断法通过控制行业集中度或规范行业集中状态,以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日为代表,美先是后倾向于行为主义。行为主义立法: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以排除或减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竞争的危害。以德与欧盟为代表,目前已为反垄断法之主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旨防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权,对其他的、尚未取的支配地位的市场也进行垄断。在已存在支配地位的市场上,禁止有关企业实施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保护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间存在交易关系的交易关系人的公平交易的权利。市场支配地位的概: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市场支配地位形态独占:一家企业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即具有垄断地位。准独占:一家企业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在相关市场上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即具有准垄断的地位。绝对优势:企业在相关市场上虽有竞争者,或虽有实质上的竞争,但该企业因其占有市场份额、财力、购进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以及其他因素,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在从事商事活动时拥有绝对的自由决策权和对其他竞争的绝对影响。寡占:两个或以上企业之间就某种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实质上的竞争,并且这些企业在总体上具备了垄断、准垄断或突出的市场地位的要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①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理市场、相关时间市场。②企业市场支配力的确定:市场份额、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1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概与特1)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合理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的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2)特:①其主体仅为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限制竞争性。③市场支配地位与损害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419.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种类1)剥削性的滥用行为: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也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受竞争的限制,因此便对交易相对人提出了不合理条件。2)排挤性滥用行为: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其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将自己的市场有时不正当的扩大到本没有竞争优势的领域,结果对自由、公平竞争构成损害。20.剥削性定价行为1)概: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其目的是获得在正常、充分的竞争环境下其无法获取的利益。①垄断性高价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向交易相对人索取不合理的超高的销售价格的行为。②不公平的垄断性低价购买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它在进行原料及其他产品的购进活动时会尽可能的压低购买的价格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概: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在一定市场和一定期限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消除或限制了竞争的行为。22.附条件交易行为概: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未被对方交易人的意愿,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强迫对方交易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搭售行为:竞争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对方交易人的意愿,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或者要求购买其单件产品的经营者必须购买其全套系列产品的一种附条件交易行为。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股价的不合理的条件主要包括限定销售地区、限定转售价格、附加其他条件等。在技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技术权利人凭借技术优势给交易相对人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其实质上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滥用。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折扣行为:专指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运用折扣以排挤其他竞争者。独家交易行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无正当理由的要求其交易对方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而不能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差别待遇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无正当理由对不同的交易对象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或交易条件,从而使这些交易对象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的行为。滥用经济优势行为:其包括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行为的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或行为。其中包括以下三种:①民法或公司法意义上之合并②通过收购股份获取对其他企业的控制③两个以上企业在保留独立法人人格的前提下通过合同或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具体表现1)横向集中:处于相同市场层次上的或者说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集中。2)纵向集中:处于不同市场层次上的企业之间的集中,实际上是互相间有买卖关系的各个企业联系在一起。3)混合集中:处于不同市场的企业之间的集中行为。一般情况下混合集中没有太多的不利影响,只有混合集中会产生和加强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才会出相反垄断的问题。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控制的适用除外制度经营者集中新给可以改善市场竞争的条件:参与合并的企业证明合并也能改善竞争条件,且这种改善超过支配市场的弊端的,豁免。经营者集中行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