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审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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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目录板块风险点名称风险点监管要求(审计依据)审计程序和方法再保险基础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再保险业务相关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1.《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八年:“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①(保监发[2010]69号)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再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再保险划、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再保险人资信跟踪管理等控制事项,完善业务风险分散和保障机制。”3.《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②(保监发[2012]7号):“保险公司应当确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重点环节,合理安排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分工,明确设定再保险管理流程和权限,定岗定责,建立健全再保险业务内控制度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业务日常事务务管理制度,确保日常事务的有序、有效和及时开展。再保险业务日常事务主要包括正式合同文本、批单或附约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账单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余额结算,应收应付款管理,赔案管理,报表报送,业务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1.公司管理层、再保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再保险业务负责人访谈,了解公司再保险业务方面有哪些规章制度、政策文件,如各类管理办法、指引、业务流程等;了解其中哪些是公司层面的,如再保险战略规划制定、审批及执行方面的政策文件,哪些是部门层面的,如在再保险管理部门管理职权范围内制定的专门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指南、业务流程图等。2.获取相关文件或者制度汇编,或者进入公司公文系统,检查制度是否全面覆盖了再保险业务的各个流程、环节,是否切合公司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有相应的监督检查措施等,综合判断有关制度是否充分、健全、明确、合理、有效。3.调取有关制度文件签批记录或公文系统记录,检查有关制度文档是否经董事会或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审批;抽取有关收发文记录.检查有关制度文件是否及时向各级机构公布或下发。4.调取并查看有关制度文件建立、更新、修改的时间及修改记录,检查有关制度文档是否按业务需要进行及时更新,更新是否得到了相应权限的批准。5.访谈有关人员,并查看相关培训记录,检查公司是否组织了规章制度的培训工作。6.结合其他检查,了解制度执行情况。如通过分公刮的报告或对分公司的审计情况,了解分公司是否落实了总公司相关规,是否开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再保险基础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重要信息通服制度公司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再保险合同重要信息通报制度,接受人是否及时了解再保险合同重要信息,分出人是否及时告知接受人再保险合同重1.《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2.《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8号)第十五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影响再保险定价和分保条件的重要信息向再保险接受人书面告知。再保险合同成立后,再保险分出人应及时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重大赔案信息、赔款准备金等对再保险接受人的准备金建立及预期赔付有重大影响的信息。”3.《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附件:《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再保险交易双方对同一保单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再保险交易双方对同一保单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应互相通报。”1.询问并调阅流程图等资料,检查公司再保险流程是否包括了向交易对手了解或者告知合同有关重要信息的环节,如合同标的的基本资料及询价、原保险产品条款审批或报备情况、再保险合同的签定及账单制作等。2.询问了解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互相通报制度流程,并通过调阅往来函件、邮件、电话或会谈记录等检查制度执行情况。3.结合其他内容的审计,检查公司相关制度流程的执行情况。再保险基础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监管要求的报表和资料的报备是否按照要求将再保险相关材料、报告上报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地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上一季度有关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报告:(一)上一会计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从再保险业务规模、手续费以及摊回、赔款以及摊回等分入,分出两方面表述。(二)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各类准备金提取办法和金额。”第三十一条:“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将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情况、再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保险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3000万元以上的理部案件”。第三十二条:“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应立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报告:(一)在每年7月31日以前,提交其总公司注册地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法律出具的有关其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意见书或者经营状况意见书。(二)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其总公司下一年度授权的承保权限和自留保费额度。(三)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以前,提交有关转分保业务情况的报告,包括转分保分入公司名称、业务种类、合同形式、分出保费、摊回赔款以及摊回手续费等。”3.《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293号):“一、各公司应对2011年再保险合约(包含预约合同,下同)的续转情况,从合约条件的变化及原因、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监管规范的事宜等方面进行总结,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合约续转情况总结、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信息统计表)和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电子版报送我会。对于2011年9月15日后起期的合约业务,应在合约起期后的l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材料。二、自2012年起,各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年的合约续转情况总结、信息统计表和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电子版报送我会。对于4月30日后起期的合约业务,应在合约起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材料。” 1.访谈了解向监管部门有关资料、报告的上报情况,了解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2.获取被审计期间有关资料、报告及其签批、上报记录,了解上报前是否经过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是否按时间要求上报,是否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现象。3.结合其他内容的审计,检查报告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者隐瞒等情况。再保险基础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监管要求的报表和资料的报备是否按照要求将再保险相关材料、报告上报监管部门备案4.《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财产保险公司以危险单位为基础使用再保险合约时,对中国保监会已颁布《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保险标的和险种,应按照有关《财冰保险危险单划分方法指导》划分危险单位;对未颁布《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保险标的和险种,财产保险公司应结合标的风险状况和行业通行做法,科学、合理地划分危险单位,不得因人因事随意变更划分危险单位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划分结果应与公司每年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划分方案保险一致。保险财产保险公司不应出于再保险安排或赔款摊回的需要,不顾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和划分原则随意划分危险单位或改动原有危险单位划分方案。5.《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在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前,应向我会提交本通知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制度。若上述制度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告。(二)应在每一份跨境人民币结算评估材料、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最近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签约时的财务实力评级、再保险业务确认为保费收入的依屈打成招和方法。(三)每季后50天内向我会提交《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 1.访谈了解向监管部门有关资料、报告的上报情况,了解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2.获取被审计期间有关资料、报告及其签批、上报记录,了解上报前是否经过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是否按时间要求上报,是否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现象。3.结合其他内容的审计,检查报告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者隐瞒等情况。再保险基础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 保密制度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再保险信息保密制度。1.《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8号)第六条:“再保险分出入、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2.《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系统使用实行授权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信息系统安全控制措施,加强保密管理和灾难恢复管理,提高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六条:“企业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4.《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C2012]7号):“再保险双方及再保险经纪人对业务中获取的非公共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其他方披露。”5.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其再保险业务的制度规定,了解是否对商业秘密范围、种类、密级、保管、查阅、复制、传播、档案管理、计算机保密管理以及泄密处理等有关重要事项作出规定。2.了解公司是否与每个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对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做出限制性规定。调阅有关保密协议样本,随机抽取部分员工进行访谈,询问其是否了解保密制度和协议的主要内容。3.了解被审计期间是否有泄漏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了了解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就应的措施。再保险基础管理审计准备金评估审计准备金评估制度准备金评估制度是否健全1.《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6号再保险合同》。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3.《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4.《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5.《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适用于寿险业务)。6.《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7.《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保监发[2009]53号)。1.访谈了解公司是否制定了准备金预估、评估、调整等相关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制度,获取相关制度规定,检查其是否完备。(1)是否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人;(2)是否明确了有关计算、复核‘审批流程;(3)是否建立分级授权、责任分明、分工合作、互相制约的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4)是否明确财务负责人、精算负责人、公司管理层对准备金计量方法计量假设的合规和公允所负的责任。在检查中,要注意法定和会计准备金的不同监管要求。2.检查会计准则准备金评估说流程和内控制度,检查是否与会计准则及2号解释相关规定相符,如各种类型的准备金、计量单元、计量要素等。检查准备金评估流程和内控制度是否按要求报送保监会备案。与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其对准备金评估工作的管控情况,重点在于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是否保持其专业、独立的判断,对于出现的分歧和问题,是否采取适当措施。3.获取法定准备金相关的内控管理文档,检查其是否反映了法定准备金的相关要求。在检查中,要注意寿险、非寿险准备金监管要求的区别。再保险基础管理审计准备金评估审计准备金评估方法准备金评估方法是否合规、合理1.《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6号再保险合同》。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3.《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4.《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5.《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适用于寿险业务)。6.《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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