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章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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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第三章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一、FAS术语•二、FOB术语•三、CIF术语•四、CFR术语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第一节FAS+指定装运港•(一)含义•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的船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二)双方义务和运输方式的规定•1.风险转移问题•2.通关手续的办理•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4.主要费用的划分•5.适用的运输方式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装运港买方指派船只的船边。双方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装运港买方指派的船只的船边为界,在此完成交货义务。•如船不能靠岸,卖方须自负费用、自担风险运货至船边。卖方负责装船的责任和费用。•交货方式是实际交货。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三)注意的问题•1、不同的解释。•根据《通则》的解释,FAS术语只适合于包括海运在内的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只能是装运港。•按照《修订本》的解释,FAS是指交到运输工具的旁边。•因此,在同美洲国家的交易中使用FAS术语时,应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以明确表示“船边交货”。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2、不同的运输包装方式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3、船货衔接问题•买方要及时将船名和要求装货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按时做好备货出运工作。卖方也应将货物交至船边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利于买方办理装船事项。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未按时到港接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或者买方未能及时发出派船通知,只要货物已被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均应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因港口吃水浅而不能靠岸,卖方则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负担。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第二节FOB、CFR、CIF术语•FOB、CFR、CIF术语对比•说明:•1、风险、责任与费用(除正常运费和保险费外)的承担和转移,一般以交货为界。•2、进出口清关的承担包括手续、风险和有关的税费。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国际电码中文名称术语指定地点交货地点风险与费用转移界限出口清关进口清关运输承担保险承担适用运输方式附注FAS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装运港口货交船边后卖方买方买方买方水运不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注意船货衔接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装运港口货物装上船卖方买方买方买方术语变形是为明确装货费负担问题;注意与《修正本》的区别;注意船货衔接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装运港口货物装上船卖方买方卖方买方术语变形是为明确卸货费负担问题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装运港口货物装上船卖方买方卖方卖方术语变形是为明确卸货费负担问题;单据交易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一、FOB术语+指定装运港•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一)含义•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和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FOB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二)双方义务和运输方式的规定•1.风险转移问题•2.通关手续的办理•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4.主要费用的划分•5.适用的运输方式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买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1)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将船期、船名、装船时间及时通知卖方。•2)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费。•3)办理进口许可证或有关其他文件,承担相应费用。•4)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1)办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文件,承担相应费用•2)办理按照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明文件•3)装船并承担相关费用•4)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三)注意事项•1、风险划分界限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以后,包括起航前和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2000通则》“船舷为界”的含义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船舷为界”是历史上形成的行之有效的规则,界限分明,易于理解和接受,沿用至今。•“船舷为界”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并不表示双方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卖方承担装船责任必须完成全过程。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采用其他运输方式,或采用集装箱运输或滚装滚卸时,以船舷为界已无实际意义,则应采用FCA贸易术语为宜。•《2010通则》不再规定以“船舷为界”。•鉴于此,使用FOB术语应明确《通则》的版本,或明确风险划分的界限。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买方租船订舱,卖方交货,存在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以及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2、船货衔接问题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有时双方按FOB价格成交,但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要明确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买卖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代办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由买方支付。此种情况下,卖方不要忘记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如果卖方租不到船,他也不承担后果,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索赔。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案例分析: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有一个FOB交货合同,我某公司出售10吨鲜荔枝,总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船来接货。后卖方虽多方催促对方派船,但直至6月7日均未见对方船来。于是卖方不得不于6月8日把这批货卖给另一新买主,报价1万美元。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什么权利?为什么?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根据《通则》,FOB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租船订舱是买方的基本责任之一。•在以上的案例中,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派来装货船,是买方的一种严重违约行为。所以买方应该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负责。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在该案例中,卖方采取的再次出售的行为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是为了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扩大。•卖方应保留索赔的权利,其索赔的内容可以包括再出售所产生的差价和其他的一切额外费用支出。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3.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修订本》与《通则》对FOB的解释不同,因此,在我国同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从事的进出口业务中,采用FOB成交时,应对有关问题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以免因解释上的分歧而引起争议。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1)交货地点:•《2010通则》是在装运港•《修正本》规定为任何运输工具上•对北美的商人报价,要表达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在FOB和装运港名之间加上“Vessel”字样。即FOBVESSELNEWYORK•《通则》的FOB≈《修正本》的FOB之第五种。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2)出口手续的办理:•《2010通则》:卖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修订本》: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意即进口商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3)风险划分界限:•《2000通则》FOBNEWYORK为装运港船舷•《修订本》FOBVESSELNEWYORK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甲板)。•这一区别在《2010通则》似乎不再存在。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有一个FOB交货合同,我某公司出售10吨鲜荔枝,总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船来接货。后卖方虽多方催促对方派船,但直至6月7日均未见对方船来。于是卖方不得不于6月8日把这批货卖给另一新买主,报价1万美元。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什么权利?为什么?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FOB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租船订舱是买方的基本责任之一。•在以上的案例中,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派来装货船,是买方的一种严重违约行为。所以买方应该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负责。•在该案例中,卖方采取的再次出售的行为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是为了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扩大。•卖方应保留索赔的权利,其索赔的内容可以包括再出售所产生的差价和其他的一切额外费用支出。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VesselNew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问:美方此举是否合理?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FOB合同买方不及时派船•欧洲某公司与我出口公司按FOB条件签订6万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分别为3、4、5月,并规定,买方应于每月的第20日前将船派抵装货港。在我方的一再催促下,第一条船于3月29日抵达装货港,于4月3日装毕。4月份,虽我方多次催促,买方一直迟迟不派船,并来电称,由于国际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一个月装运。我方复电指出,买方必须按期派船,如延迟装运,需按每吨7美元支付卖方利息、仓储、保险等费用损失(共计168,000美元)。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此后,买方称因苏联、日本等大量在国际市场上抢租船舶,造成船舶租金大涨,此乃不可抗力,实无办法。要求取消合同,并愿意支付30000美元做礼节上的补偿。•请问,应如何处理此案?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此案的核心问题是:•1.在FOB术语下,买方的租船责任如何?•2.如果买方违约,卖方索赔权力如何?•3.如何理解不可抗力。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买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必须按着合同规定的装运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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