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寨镇中心小学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会议主题组织学习《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会议时间2015年9月5日会议地点会议室参会人员全体教职工发言人王建民会议内容纪要一、维护学生安全,是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的应尽义务。二、认真遵守教育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杜绝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三、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有以下十二种情形。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即学校环境不安全事故。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即: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的疏漏事故。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即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事故。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即:教学及校外活动事故。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即:对教师身心健康注意不够事故。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它活动的。即: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即: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健康关照不力事故。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即:紧急情况学校救治不力事故。9、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即:教师违法违规事故。10、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管理未成年学生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即:教师不作为事故。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即:学校未履行告知职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