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及台湾地区肥料法及肥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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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台湾地区肥料法及肥料管理制度一国外几个不同类型国家肥料立法概况国外尤其是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肥料生产、销售及使用方面积累了大量管理经验,建立了一套比较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值得我们借鉴。西方各国由于在国家结构方面实现联邦制或实行单一制,导致在肥料管理法律制度上的不同。实行联邦制的一些国家为美国、欧盟、英国,肥料管理制度由各州自行立法。同时,又有联邦政府统一的肥料法或肥料管理法,确定一些重要法律条文全国统一执行。在单一制国家肥料法或肥料管理法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如日本、泰国。加拿大是联邦制但实行联邦政府统一立法。分别介绍供参考。(一)美国联邦政府肥料法美国联邦政府统一肥料法是各州政府必须统一遵守的肥料法规。本法的肥料(fertilizer)是指任何一种或多种已知的植物养分,并按其养分含量加以利用的物质或物料,未加工的动物粪便、绿肥(vegetablemanure)泥炭土、生石灰、草木灰及其他产品不属于此类。美国国家统一肥料法的内容有:1.保证含量美国国家统一肥料法对中量/微量营养元素注册最低含量规定如下:元素最低百分含量(%)钙Ca1.00镁Mg0.50硫S1.00硼B0.02氯Cl0.10钴Co0.0005铜Cu0.05铁Fe0.10锰Mn0.05钼Mo0.0005钠Na0.10锌Zn0.05说明:标签上按上述元素排列于N、P、K之后,N、P、K化肥养分含量按出厂标准含量为准。水溶性B0.1%,标签上提出“警告”(Warning)和“注意”(caution)字样。Mo≥0.1%,标签上也应注明“注意”,并说明钼肥肥料在饲料作物中,钼含量达到0.1%以上对反刍动物有致毒水平。烟草肥料中cl的最高含量不超过3%。2.标签管理袋装肥料标签上必须标明下列内容:肥料净含量;商标和品级;保证含量;注册人/执照人的姓名、地址;散装肥料运输单或随货说明书也应该注上上述同样内容。3.对农民的教育、服务让农民知道购买的不是肥料,而是肥料中有效植物营养(或养分)元素。农民可以自己决定对购置的肥料是否抽样检测。肥料企业或中介单位的服务机构,有责任对农民的科学施肥提供服务、咨询、指导。4.肥料法的监督和执行肥料分析和检查由州政府农业局或州农业试验站负责,费用出自肥料的吨(T)税中。州级肥料管理机构,每年登记各肥料工厂的产品种类、品级、并不定期抽样检测,实测含量与注册申报的标注含量比较,若超出允许范围外,则按法令予以罚款。化肥或土壤测定的土壤取样、分析方法按美国A.O.A.C的标准化方法测试。规定对颗粒/非颗粒,仓库/袋装肥料产品的检查检测方法。每年出版一次检测年报、制止企业欺骗行为。从其他州购置的化肥,不受本州的检查,由购置州检测。(二)美国密西根(Michigan)州肥料管理法美国密西根州肥料管理法于1998年制定,内容包括化肥和有机肥料管理法,其目的是保护环境和食品、饮水的安全。法规由植物营养管理利用和有机肥料管理用两部分组成,内容包括肥料储藏,肥料包装要求,对污染源的控制要求,肥料使用要求,水土保持,灌溉管理,有机肥使用等几部分。法规规定生产厂家应具备各种用于环境保护的设施如噪音和臭味控制,污水和废弃物排放处理等。产品包装上的养分标明量必须与真实含量一致,一旦查出养分含量与标明量不符(误差0.1—0.5%)则会受到处罚,若多次发生则会吊销生产或销售资格。肥料中重金属含量指标与城市污水排水指标应一致,但一般不作为质量监督检测的内容。对肥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处理由各州农业厅负责,州农业厅派人到各肥料生产和销售企业抽样,样品除化肥外,还包括用于出售的有机肥料。所取样品都送到厅所属的肥料分析实验室化验。法规将土壤、植物测试,有机、无机肥料施用列入管理范围,使平衡施肥成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法律措施。土壤测试和施肥推荐的有关规定由州立大学制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土壤养分分析。施用牛、猪厩肥还必须测定其中总N、铵态N,有效P、有效K含量,根据施入厩肥的数量,土壤养分含量,确定化肥的施用量,法规还规定,施肥有关的灌溉,水土保持列入其内,以控制各种有可能的水体和食品污染渠道。(三)加拿大肥料法加拿大肥料法1885年颁布,现行的肥料法是1997年版本。本法所指的“肥料”(根据肥料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任何含有氮、磷、钾或其他植物所须的养分而被生产,销售或描述的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该法并通过对“添加剂(Supplement)”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了“肥料”的范围:添加剂是指肥料之外用于改善土壤的物理性状或辅助植物的生长提高产量而生产、销售而描述的任何物质或物质混合物。由此可见,加拿大肥料法中的添加剂相当于美国新墨西哥州肥料法中的土壤调理剂,同时对微生物菌剂(根瘤菌剂)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允许基因工程菌剂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加拿大肥料法规定了肥料企业分级,共分为AAA/AA/A/B/C/F六级。加拿大肥料法和肥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肥料登记的基本程序如下:1.登记申请申请人按照肥料条例附件3提供的格式向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署长提交申请书,并载明以下事项:肥料或添加剂的商标、名称/等级、所含各成分的全称及其特征(物理特征和制造方法),制造商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肥料或添加剂的标签样本三份,对判定肥料安全性,优点和价值必要的信息,以及250美元注册费。当申请人为非加拿大居民时,必须由一名加拿大永久居民代理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向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署长具结保证书。2.临时登记证经审查申请登记的肥料或添加剂不符合“肥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但满足“肥料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食品监督署署长仍可发给申请人临时登记证书,但必须满足以下3条要求:(1)不会对植被(杂草除外)、家畜、公共健康、环境、带来任何有害影响或严重伤害,植物中没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2)肥料或添加剂使用可以改良土壤物理特性,促进植物生长提高作物产量。(3)申请人同意以书面方式提交前述功能的科技信息,临时登记证书与正式登记证书一样,只要在登记证书之后加“T”字样。(4)登记证的取消(cancel)。如果食品监督署署长有合理的根据确信已登记的肥料违反了“肥料法”“肥料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的规章,署长可以取消登记,决定前可提供登记人听证的机会。加拿大肥料法和美国联邦政府统一肥料法相同。(四)欧盟肥料法(EuropeanCommunityFertilizer)简称(E.C.Fertilizer)欧盟2003年10月13日颁布了统一的肥料法,欧盟肥料法有4个标题9章38条。肥料的定义为“主要功能是为植物提供养分的物质,包括大量养分元素肥料、中量养分元素肥料、微量养分元素肥料和高氮量(N28%)的硝酸铵肥料等。在欧盟肥料法中规定凡标记“欧盟肥料E.C.Fertilizer”可以在欧盟各会员国家内自由流通,没有任何限制措施。欧盟肥料管理主要是标签管理,对肥料质量实行市场监管。标签所注的内容必须符合肥料法条款的要求,不能误导、欺骗行为。所销售的档案随时备查,至少保留2年时间。欧盟各国都必须遵守欧盟统一的肥料法规外,欧盟各会员国还可以制定适用于本国的肥料法规。(五)日本肥料管理法日本肥料管理法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共42条,附则4条。从1951年7月26日—2004年6月11日经过18次修订。日本肥料管理法的宗旨(第一条)是确保肥料质量,提高市场管理,促进公平交易和安全使用,对肥料规格、施用标准以及登记检查等方面行使立法,以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保护国民健康。日本肥料管理法肥料定义为(第二条)“提供植物营养或栽培植物时具有对土壤起良性化学变化,以供土壤,植物吸收的物质。”本法所指“特殊肥料”是指米糠、堆肥等有机肥料。“普通肥料”是指特殊肥料以外的肥料(第二条第二款)。肥料管理必须登记或临时登记(第七条-第十二条)登记后有效期为3年(日本农林水产省政令规定的普通肥料的某些种类可以为6年)。临时登记有效期为1年,并颁发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若发生变更时提交申请书和登记证/临时登记证,并支付申请调查所须费用,并撤销登记/临时登记。农林大臣或都、道、府知事必须发布公告(第16条)。日本肥料登记对生产或进口企业,在生产或进口普通肥料时必须按农林省规定在有效期内,对肥料的包装、容器的外部根据规定要求提供保证书(第17条)包括肥料种类、名称。保证成分、生产者或进口者法人的姓名、企业名称、住所、生产或进口的年、月、日,生产厂的名称、地点、净含量、肥料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专用肥料对象作物和施肥方法或农林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共计12项。肥料管理的例行检查或委托例行检查(第30条-33条),外国肥料登记或临时登记(第33-42条)……等在以上各条款中都有详细规定。附则4条规定本法实施的日期、修改,罚则的过度,政令的委托等有关事宜。(六)泰国肥料法泰国肥料法1975年颁布共9章75条。本法的肥料包括化肥和有机肥料,肥料法的内容有:许可证申请(包括生产、进口、销售、运输都必须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3年,1年6个月,1年3种)。化肥质量控制,化肥检测登记,广告管理,有机肥管理,罚则,过渡性条款等。二我国台湾地区肥料管理法我国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在农业等方面的情况有类似性,因此台湾肥料管理法有一定的参考性。台湾肥料管理法于1999年6月16日正式颁布。肥料管理法共7章36条,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1-4条。第二章:登记。第5-11条。第三章:制造、输入、输出。第12-16条。第四章:贩卖。第17-20条。第五章:查验和监督。第21-26条。第六章:罚则。第27-32条。第七章:附则。第33-36条。下设9个配套法规介绍如下:肥料管理法实施细则共18条。肥料登记证申请及核发办法共18条,有关肥料登记的4个附表。肥料种类品目及规格包括氮肥类20种,磷肥类9种,钾肥类10种,中、微量类41种,有机肥料类14种,复合肥料类3种,植物生长辅助剂类1种,其他肥料类1种。肥料有效成分含量、允许误差(大量、中量、微量肥料及Si、碱度有机质、腐植酸等四种肥料允许误差)肥料查验办法共14条。肥料对作物毒害委托试验作业要点,共5点,附申请表格一份。肥料效果委托试验作业要点,共5点,附4个附表格式。禽粪类堆肥场设置要点共8点。农业废弃物共同清除处理机制管理辅助办法共21条。综上所述,无论是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肥料管理法规,一般都称为“肥料法”或“肥料管理法”,在这两种名称的法律中都对“肥料”作了一个定义、但有些国家或地区肥料管理不仅限于法律所定义的“肥料”概念上,还扩大到肥料以外的产品如石灰物质等,凡能供给植物必需的营养物质或改良土壤,提高土壤肥力都属于本法调整管辖范围。有些国家还扩大到肥料的生产、流通、销售、进出口等市场主体各个环节上,采用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制度。在管理制度上也不尽相同,西方一些国家受自由放任传统的影响或有其他相应的法律的规范,故本法相对简单,欧盟对肥料管理更为宽松,只对市场流通中肥料质量进行统一管理。尽管如此,肥料登记制度是肥料管理制度的基础,对肥料登记证核发有效期的展延、注销或撤销事项均定期公告。在肥料管理监督的主体世界各国和地区都不尽相同,参照各国情况确定,如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我国台湾地区都以农业部门为管理主体,负责相关法律制定、登记、标签、质量检查、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过程,这些均可提供我国肥料管理的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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