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律法考()2018法考刑诉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者恒重,每年考察重点基本不变,做真题就是做未来考题。对于考试来说,真题的含金量是很高的,所以,各部门法的模拟试题练习必不可少,希律法考机考题库为大家提供理论模拟试题,供大家练习。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答案】D【考点】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解析】A选项错误,不可选。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定代理,即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二是委托代理,即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A项所述仅指法定代理,所述不完全,故A项错误。B选项错误,不当选。在委托代理中,诉讼代理人的具体代理权限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故B项法律有明文规定说法错误。希律法考()C选项错误,不当选。诉讼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故C项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的说法错误。D选项正确,当选。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D选项说法正确。2.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答案】B【考点】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条件【解析】B项正确,当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本题中,何某的确实施暴力行为,但是,何某的行为系危害公民财产安全,而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而且,题干中未提到何某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故何某不符合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故公安机关应撤销案希律法考()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加强监护,积极治疗。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A、C、D项皆不可选。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涉嫌持枪抢劫,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B.乙涉嫌盗窃,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在征得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C.丙涉嫌诈骗并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D.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答案】ABD【考点】简易程序【解析】A项正确,当选。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持枪抢劫的;A项中的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A项中甲涉嫌持枪抢劫,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所以,应由2名审判员和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A项正确。希律法考()B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故B项所述正确。C项错误,不可选。《高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故C项中丙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就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故C项所述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则不正确。D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298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故D项所述正确。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希律法考()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答案】AD【考点】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析】违反法律程序收集、固定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但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必须排除,根据法律明确规定予以排除的,应当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高法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排除的非法证据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些都是非法言词证据。而对于以程序违法手段提取的物证、书证,只有在可能严重笥法公正,不能予以补正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才考虑予以排除。A项所述,属于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而获得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故A选项正确,当选。B项所述对沈某进行引诱而获得的供述,法律没有明确要求排除,故B项不可选。C项所述对沈某进行威胁而获得的供述,法律没有明确要求排除,故C项不可选。D项所述对朱某进行威胁而获得的证人证言,属于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依法当排除,D项正确,当选。3.在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希律法考()A.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B.乙正在哺乳自己婴儿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D.丁系聋哑人【答案】ABC【考点】监视居住【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故A、B、C选项分别属于以上(1)、(2)、(3)三种情形,因此,A项、B项和C项皆当选;D选项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不当选。4.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希律法考()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答案】AC【考点】证据的分类证据的种类、刑事证据规则【解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事实与事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证据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的方式是多种多样、或紧或疏。常见的有因果关系,即证据事实与犯罪行为发生之间是原因或结果关系。某次,证据与犯罪发生之间还可能存在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关系,或反映犯罪的动机,或反映犯罪的手段,或反映犯罪过程和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或者反映犯罪后果,还有的反映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A项正确,当选。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并不存在因果联系,也并不间接反映犯罪发的空间状况、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等方面的事实。所以,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之间,客观上并不存在关联性。故A项正确。B项错误,不可选。直接证据是可以单独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也就是说,证据所反映的特性,无需经过推理,可直接得说明犯罪是否发生、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只是陈述了自己被车撞倒的事实,无法据此判断系何人撞倒,因此不属于直接证据。故B项错误。C项正确,当选。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取自于案件事实某个方面,是第二手获得,而非第一手原始材料,称之为传来证据。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该证言并不直接来源医生对案发情况的了解和感知,故而属于传来证据。所以,C项正确。希律法考()D项正确,当选。证人应当以其对案件所见、所闻或所经历的情况,向专门机关提供陈述性的言辞,除非出于一般生活经验判断,不能提供对案件事实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医生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该证言属于推断性证言,不是出于一般生活经验,是对案件实事的推断,所以,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故D项错误。5.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ABC【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后的处理方式【解析】《高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D项正确,当选。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可知,D项表述正确;A、B、C三项皆错误。希律法考()三、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或者多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如迅辉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下列变故,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