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规与管理》要点课件第七章证券信息的发布第一节媒体传播证券信息的条件第二节媒体传播证券信息的原则第三节媒体传播证券信息的内容第四节媒体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概况第五节媒体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规范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法律《公司法》(93年通过,两次修正,05年修订)《证券法》(98年通过,04年修正,05年修订)《刑法》(79年通过,97年修订)规范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93)《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9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97)规范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部门规章《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93)《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限货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9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96)《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96)《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97)《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9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02)《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05)等等第一节媒体传播证券信息的条件一、出版物: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专业报刊和综合类、经济类报刊1、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专业报刊。如《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发行的综合类、经济类报刊。注:综合类报刊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或刊发分析并预测证券、期货市场及个股、期货品种或合约行情走势,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分析文章、评论、报告等信息需经由各地新闻出版局审批。3、各类通讯社。二、广播电视: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三、内部报刊所载的证券期货信息只能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众提供。四、经邮电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寻呼台。五、依法登记注册的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不得从事证券期货计算机信息服务。六、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传播媒体。第二节媒体传播证券信息的原则一、信息公开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信息的公开通常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直接向公众发布,有关文件还要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二、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三、在内容上,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贯彻真实、完整、准确,禁止误导的原则。凡上市公司或其承销机构要求刊登的信息----原文刊载刊播股评信息时----平衡报道四、在时间上,应当贯彻及时的原则。“指定披露报刊制度”1、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自行选择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应一致。2、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是:《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改革报》、《证券市场周刊》五、严控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从事证券、期货新闻报道的记者及股评分析人员须填写《买卖股票、期货登记表》。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时,应当在公开该重大事件前向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披露时机、方式与内容提出要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披露。----《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节媒体传播证券信息的内容一、初期信息披露:指证券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时,应当依法如实披露有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决策的所有信息。如,证券经审核同意公开发行前,发行人应当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股票上市交易前,上市公司应公告有关文件等。二、持续信息披露:指证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当定期向社会提供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信息,以及随时公告有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等。应该及时公开的十二项重大事件:《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节媒体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概况“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证券民事赔偿规定》投资者如果以媒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必须有一个前置程序,即媒体受到证监会、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的处罚,或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后,提交行政处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等证据才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媒体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有违法的虚假陈述行为;2、主观上有过错;3、投资者受到了损失;4、投资者的损失与媒体的虚假陈述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表现形式1、虚假记载,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将不存在的事实予以披露、报道、宣传的行为。2、误导性陈述,指媒体公开的信息在表述语句上的模糊歧义,或有真假不定等情形足以误导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3、重大遗漏,指媒体未将应当公开的重大事实完全公开或者断章取义部分予以公开。4、不适当披露,是指媒体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披露信息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主观过错三、投资者受到了损失媒体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媒体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证券民事赔偿规定》四、投资者损失与媒体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18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之日之前买入该证券。第五节媒体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一、刑事责任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交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泄露内幕信息或证券,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行政责任新闻媒介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一般违规行为,主要是适用行政处罚;三、民事责任各种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信息误导,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