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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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职业健康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坚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制。第二条集团公司XX部是集团职业健康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集团公司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监督、检查、指导、落实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向集团公司安全责任人报告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第三条集团安委会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组织制定集团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制度,处理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第四条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职责(一)各单位应严格落实职业健康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落实集团公司相关工作的规定、制度和要求,按时完成集团公司部署的相关工作。(三)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制定职业健康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四)对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对职业危害的动态掌控。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每年进行职业病体检。设置职业危害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并定期组织识别、更新。(五)组织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危害应急演练。(六)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消除潜在风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健康职责。第五条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人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二)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三)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主持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五)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六)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七)及时、如实上报职业危害事故。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一)在上级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宣传、贯彻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二)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三)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做好登记、上报和建档等工作。(四)协助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理。(六)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七)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第七条工作要求(一)集团公司XX部是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在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人的领导下,制定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指导各单位的日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收集职业健康工作情况,建立和管理职业健康工作档案资料,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二)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制定职业健康安全实施措施和规章制度,做到职业健康管理有章可循。(三)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系列评价,建设配备相应的职业健康设施。(四)各单位应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职业健康设施设备。(五)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及时完成职业健康基本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并及时更新信息。(六)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七)应确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与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应住人;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八)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检验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监测。(九)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从业人员公布。(十)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转岗、特殊情况应急后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对检查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就医,并定期复查。企业不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禁忌作业。(十一)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建立台账,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维护和更换。(十二)涉及放射工作场所的单位,应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为接触放射线的从业人员佩带符合标准的个人剂量计。(十三)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十四)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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