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保险市场运行的非正式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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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保险市场运行的非正式制度环境一、非正式制度与保险市场运行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制度是决定经济运行效率的关键性内生变量。所谓制度,是指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是为解决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对于人的意义在于它确定了人类行为的选择集合,是人们发生关系的指南。“制度是由正式制度(比如规则、法律、宪法)、非正式制度(比如行为规范、社会惯例、施加于己的行为准则)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构成的。作为在一个社会中传承下来的信息及文化遗产,非正式制度往往表现为一个社会中有驻存性、连续性特征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首先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因而,相对于正式制度而言,非正式制度的约束空间更为广泛。这是因为,非正式制度的特征就在于它是人们自觉或非自觉遵守的行为惯例,而这种行为惯例一旦经由长期驻存而变成大家自觉行动的共识,它就对市场的运行有一种规范与约束,从而构成为市场运行的保障力量。正是因为这一点,经济学家们把非正式制度和竞争视作支撑与规制市场的两大基本力量。如果说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动力系统的话,非正式制度就是市场运行的自动平衡与规制系统。缺乏这两个系统的任何一个,市场就不能有效运行。非正式制度所具有的这种广泛性及其对市场机制的保障作用,使得其不但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不可或缺的部分,更成为一个社会中正式制度的载体。众所周知,保险作为一种以经济保障为核心目标的金融制度安排,其本质在于保险人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契约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保险2市场的运行,必须要以大量以追求个人风险保障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群体的存在为前提,而作为消费者个体或群体的“人”,是一定社会文化环境的产物。一个社会中由社会文化环境及其所决定的保险消费者有关风险的理念、意识、风俗和习惯等,不但决定了是否需要正式的保险制度,也决定了消费者购买保险的行为习俗和消费模式。因此,特定社会中有关保险消费意识、文化与习惯的非正式保险制度,就成为制约保险市场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因而,在探究保险市场化运行问题时,就不能不涉及保险消费文化与意识等非正式制度环境问题。二、保险市场运行的非正式制度环境保险作为一个社会中用于风险转移的一项制度安排的本质属性,决定一个特定社会中的保险市场是否发达,如何运行、如何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受该社会中无所不在、占有支配地位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支配。一个社会中人们有关风险的习俗、伦理、惯例、信仰、价值观等非正式制度或文化因素,往往决定了在风险转移手段的选择中是否要借助正式保险制度或所需要的保险制度的形式。(一)占支配地位的非正式制度(显俗)决定了是否需要保险。一个社会中占有主流的理念和信仰决定对自然灾害及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决定了是否有必要通过保险这一风险转移制度来加以应对。例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以及印度教派的保守主义者和原教旨主义者都认为,人的一生早已命中注定,灾难性事件的发生正是“神的旨意”(theWillofGod)。有些伊斯兰学者甚至认为,保险试图藐视已经由神预先确定的命运。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会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当然也不需要保险这种制度安排。3(二)由非正式制度约束下形成的“非正式保险安排”规定了正式保险制度的生存空间。一个社会的特定环境中因非正式约束发展而来的“非正式保险”安排(如谋生方式的多样化、储藏、家庭或家族内部的再分配,基于伦理道德的赡养等),往往是对正式保险制度的削弱或替代。与正式的保险制度相比,非正式保险制度不但具有广泛性,而且可以节约开支。例如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正式保险制度安排中,由于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参加者是自愿的,可以选择加入或退出。但在家庭或家庭内寻求风险保障或转移的非正式保险制度中,参与者无法进行选择,因而也不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一旦发生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亦可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因此,非正式保险安排不仅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占据着主导地位,即使是在发达国家,其也具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些安排汇聚了大家庭或其他组织所有成员的工作机会、收入、以及他们面临的各种风险,同时解决了困扰正式保险体制的许多信息问题。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非正式制度越发达,则与其相对应的正式保险制度就越不容易发展起来。例如,在许多非正式制度相对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由于非工业化社会结构、强大的家族势力、对灾祸归咎于神的旨意的宗教信仰,以及私有产权制度和金融市场的不发达,使其对风险的处理还往往依赖于非正式的保险安排。与正式的保险安排相比,非正式安排的整体效率较低,因此,要建立和形成运行良好的保险市场机制,必须从动摇和瓦解非正式保险制度安排的根基开始。(三)在一个社会中,根植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依赖心理,也往往是制约保险市场发展的非正式制度约束。这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中表现尤为突出。在我国,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体制内保障制度,使得民众沉淀和形成了一种无偿获取稳定资源的心理习惯。因此,在正式制度层面,虽然已实现了由国家计划行政保障向“商业保险”与“社4会保障”二元保障制度的变革,为商业保险的迅速发展创造了需求空间,但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形成的依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心理惯性”难以在短期内完成转变,成为商业制度发展的桎梏。而在西方国家,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的商业保险制度的长期发展,以及个人主义导向的文化传统,特定的家庭结构、社会结构,对于形成较强的团体内互助精神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基督教自助、互助及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文化传统,对自愿互助为特征的保险制度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正式的(商业)保险制度的生长发育提供了沃土。(四)保险市场机制的运行,需要特定社会中的群体对待风险应选择一种“理性回避风险的价值取向”,而不是处之以“侥幸心理支配下的听天由命”。在选择保险制度安排规避风险时,应基于对个体利益有效保障的“非人格化交易”(即对保险交易的选择完全基于自身风险规避的需要,而不是基于与交易对象的特殊关系,如人情、“面子”),而不是根据与交易对象的特殊关系而选择是否购买保险或制定保险产品保障程度的高低“人格化的交易”。当然,市场交易模式的选择,除了有文化传统的因素外,还与特定社会的产权结构休戚相关。在产权制度不全、产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社会中,必然会引发基于追求个人利益的“人格化交易”,反之,则会倾向于选择非人格化的交易。实际上,从某种层面上来看,西方保险市场的兴起、发展与良好运行,得益于其完善的产权结构、理性的风险处理态度,以及由此决定的“非人格化交易”行为的广泛存在。(五)由于保险所具有的信用经济特征,使得保险的市场运行,需要社会中有健全的信用制度约束及信用意识为“显俗”的非正式约束的广泛存在。保险合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兑现,往往表现为一个过程,一段时间——在有些寿险产品中这个时间还很长。5因此,正式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就要求参与保险交易的各方——无论是保险企业、中介组织还是消费者,都具备恪守信誉的意识和自觉。否则,在欺瞒客户、骗保等大量失信行为及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破坏下,保险的市场运行机制将难以维系。西方国家文化传统及法律制度环境所培育起来的信用意识,也是其保险市场运行减少摩擦,呈现良性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我国保险市场运行的非正式制度环境及其局限性在我国保险市场非正式制度环境中尚存在诸多与保险市场化不相容的因子。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又走上了计划经济的道路,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式的市场经济和法律社会,市场化运行的商业保险制度只是一个舶来晶。无论是因袭于传统文化中的价值理念、文化习俗、行为习惯,还是承继于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保险理念,都造成在我国广泛存在的与风险管理有关的文化观念、处理习惯、价值取向、民众心理等非正式制度中,存在一些与商业保险的市场化运行机制不相融洽——甚至格格不入的制约因素。(一)在我国尚存的封建意识和文化习俗对商业保险有一定的制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在全国占有相当的数量和规模,在广大农村(甚至一些在城市化运动中兴起的新型城市人口中),封建迷信思想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风险的态度,制约着保险消费心理。面对各种危及个人和家人安全的天灾人祸,人们尚存忌讳心理,对自然灾害事故持侥幸心理的大有人在。甚至在封建迷信盛行的农村落后地区,对于危险的处理或风险的防范,还往往求助于“神灵”或“天意”,祈求苍天照顾。个人财产损失的保护也因怕“露富”而采取听天由命的做法。例如,我们在对上海地区居民保险消费心理所做的一项调查中发现,相当比例的个人认为不参加保险的原因是认为“没有必要,用不着参加”(14%)6和“不希望暴露财富”(占6%)。这种基于传统落后文化意识的风险管理观念,成为制约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特别是富裕起来的农村地区保险业发展的桎梏。(二)在我国广泛存在的“非正式保险制度”,制约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运行。与西方文化不同,中国文化的传统根植于半封闭的大陆大河型地理环境、农业自然经济和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土壤之上,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庭、家族、村庄、国家为生成结构的人伦文化体系。这种文化的品格决定了中国人对风险的规避和对安全保障的追求,主要是在家庭、家族(或宗族)这样的“扩展型家庭”结构中解决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八方主要是血缘关系纽带中的家庭、朋友、族人。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说,“中国的家庭制度在其全部文化中所处地位之重要及其根深蒂固,亦是世界闻名的。中国老话有‘国之本在家’,‘积家而成国’……中国所以至今被人目之为宗法社会者,亦即在此。”“家庭生活是中国人第一重的社会生活;亲戚邻里朋友等关系是中国人第二重的社会生活。这两重社会生活,集中了中国人的要求,范围了中国人的活动,规定了其社会的道德条件和政治上的法律制度。”(梁漱溟,《中国文化之要义》,1949)这使得在中国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非正式的保险制度”有着广阔的市场。在许多人眼里,受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影响,把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看成是家庭内部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无须将这些责任转嫁给外界,从而缺乏从外界寻求保障的保险行为。(三)非人格化交易的普遍存在扭曲了保险的市场运行机制。受传统人伦文化因素影响和产权因素制约,在我国包括保险产品消费等众多领域的市场交易中,广泛存在着“人格化交易”的习惯和意识。例如,在保险销售中大量存在的“人情展业”、“关系展业”、给“面子”销售等,即保险交易基本发生在有特殊关系的人群之间,它们之间通常比较信任,也愿意将交易的利益让与有特殊关系的对方——即使对方不一定需要保险或不存在某7种保险的利益需要。例如在保险销售过程中,经常会听到“明折”还是“暗返”的说法,“明折”就是将优惠价直接反映在保单上,“暗返”是将优惠部分以现金的形式退回给被保险人,而保单上并不显示折扣部分。这两者所表现的共同性是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保费是相同的。不同的地方在于,从被保险人的角度讲,前者是买保险,后者是卖保险;前者只得到了与市场价格水平相适应的保险产品,而后者的代理人通过售卖过程(寻租)得到了本不属于他的一部分货币,保险利益在销售过程中产生了再分配。由于客户与员工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合谋来侵害双方委托人的利益,从而产生比较严重的商业道德危机,这也不利于保险产品市场的良性发展。另外,传统文化观念和意识形态,还使得人们容易把保险中介视为“掮客”,使得各类保险中介的社会认可度低,也不利于保险中介交易机制作用的发挥。(四)从我国保险市场运作的非正式制度环境看,由于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法制化建设——特别是在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的滞后,使得保险市场机制良好运行所需要的诚信意识出现了一定的危机。表现在,一方面,在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中,存在着对客户误导、欺瞒,不如实履行保险合约的拒赔、惜赔等不诚信行为;另一方面,在保险消费者中也存在相当程度的隐瞒风险真相、骗赔、形形色色的保险欺诈等不诚实行为。在保险中介机构中更是普遍存在利用信息优势侵害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这使得在一段时间的某些地区,保险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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