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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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共223项)类别1风景名胜管理(20项)………………………9类别2规划建设(3项)………………………………11类别3-1林业管理(14项)……………………………12类别3-2园林绿化(9项)………………………………14类别3-3野生动植物(10项)…………………………15类别4-1市政建设(38项)……………………………17类别4-2城市供水(4项)………………………………22类别4-3燃气管理(5项)………………………………23类别5旅游管理(12项)……………………………24类别6-1文化、音像(8项)……………………………25类别6-2文物管理(20项)……………………………26类别7-1矿产资源(6项)………………………………28类别7-2水资源(9项)…………………………………29类别8安全生产(12项)……………………………30类别9卫生管理(20项)……………………………32类别10环境保护(7项)………………………………35类别11物价管理(25项)……………………………36类别12交通安全(1项)………………………………41—2—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类别1风景名胜管理)序号处罚权原处罚主体处罚方式法律依据总分1.1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第(1)项2.2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第(2)项3.3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第(3)项4.4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建筑物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者外迁《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5.5违反本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3条6.6违反本条例第23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之一:开山、采石、建坟等;损坏文物古迹;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5条7.7违反本条例第23条第(5)、(6)项规定之一: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5条8.8违反本条例第23条第(7)、(8)项规定之一: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5条9.9违反本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开办工矿企业,建设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及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限期迁出、恢复原状,并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6条10.10违反本条例第29条和第32条第1款规定,未领取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7条11.12违反本条例第37条规定,未在风景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8条—3—12.12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5条13.13对于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捕杀、挖采国家保护珍贵动植物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6条14.14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风景名胜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8条第(1)项15.15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或者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8条第(2)项16.16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8条第(3)项17.17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环境、妨碍景观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污染或者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9条18.18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毁损活动,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10条19.19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11条20.20对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同时又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法规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法规合并处罚《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12条—4—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类别2规划建设)序号处罚权原处罚主体处罚方式法律依据总分211.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所建工程设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51条222.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9条233.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0%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9条—5—刘公岛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项目表(类别3-1林业管理)序号处罚权原处罚主体处罚方式法律依据总分241.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46条25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46条;《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22条263.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2款274.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285.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1款—6—296.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在封山育林区内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5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47条;(《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21条第3项)307.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护林组织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树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21条第(1)项318.在封山育林区内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护林组织予以警告,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21条第(2)项329.违反本条例第28条规定,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等活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栽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32条3310.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1)项3411.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2)项3512.违反《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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