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6D章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56D章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的主要内容。“登记地址”(registeredaddress)就在某人名下登记的汽车而言,指在署长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4(1)条备存的车辆登记册上的该名登记车主的地址;“登记车主”(registeredowner)指─(a)在有汽车按照《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登记在某人名下的情况下,指该人;及(b)就系有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发出的试车字牌或许可证的汽车而言,指获发有关试车牌照或许可证的人;“发出条件”(conditionsofissue)指由地铁公司、代表地铁公司、或在取得地铁公司的认可或同意下不时公布及张贴在任何停车场、泊车位、限制区或禁区或有关部分的条件,而该等条件是就使用有关停车场或泊车位、或驾车驶入有关禁区或在有关禁区内驾驶、或在有关限制区内让乘客上车或落车或装载或卸下行李或货物而发出的停车票、通行证或许可证的发出条件;“禁区”(prohibitedzone)指由地铁公司以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划定的在运输交汇处的任何区域,而任何车辆或任何指明种类或类别的车辆在指明的日子、在任何一日的指明时间内或在任何指明日子的指明时间内驶入该区域或在该区域行驶是被禁止的;“违例事项”(contravention)指违反附表2第II部所列明的任何条文;“道路标记”(roadmarking)指放置在或嵌于道路表面,用以向道路使用者传达任何警告、资料、规定、限制、禁止或指示的讯息的条、文字、记号或设备,包括路丘;“过路处”、“行人”(crossing)的涵义与《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获授权人”(authorizedperson)指获地铁公司授权为施行本附例而代表地铁公司行事的人。第556D章第2条适用范围(1)本附例适用于运输交汇处内所有人及车辆,运输交汇处的界由按照本条例第31条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经核证图则所划定。(2000年第13号第64条)(2)地铁公司须在─(a)运输交汇处的每个车辆入口,放置或安排放置附表1第1号图形所示类型的适当订明的交通标志;及(b)运输交汇处的每个车辆出口,放置或安排放置附表1第2号图形所示类型的适当订明交通标志。(3)就本附例而言,任何车辆或物件,如有部分在运输交汇处内,即当作在运输交汇处内。第556D章第3条限制的豁免本附例的适用,须不致于─(a)限制将车辆安全和方便地用于与任何建筑作业、拆卸或挖掘工程、移开任何交通障碍物、或维修、改善或重建任何道路、或安装、更改或修理任何污水渠或任何用以输送气体、水或电的总管道、喉管或器具、或任何电话线、电缆、配件或支架相关的目的的用途,但须将有关车辆作上述用途先获地铁公司批准;或(b)正用于执行职能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海关车辆、入境事务处车辆或武装部队使用的车辆。第556D章第4条交通管制第II部交通管制(1)地铁公司须时刻容许公众人士及所有类型的车辆就所有合法目的,无须缴付任何费用而自由进入和通往运输交汇处,但须受本附例规限及停车场使用者须缴付费用。(2)所有在运输交汇处内的人须受任何获授权人的管制及指示。第556D章第5条获授权人的指示所有在运输交汇处内的人须遵从由获授权人所发出或作出的任何合理命令、讯号、要求、指令或指示。第556D章第6条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及订明管制灯号(1)除非获授权人另有指示,否则所有在运输交汇处内的人须遵从任何在运输交汇处内竖立、展示或放置而具限制作用的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及订明管制灯号。(2)在运输交汇处的任何部分内竖立、展示或放置的任何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及订明管制灯号如经获授权人遮盖、涂去或移走,则其根据本附例所具有的效力、作用或效用即予终止。第556D章第7条行人及安全(1)任何人不得驾驶车辆、致使或容许他人驾驶车辆、或致使车辆停留,以致会危及或相当可能会危及在运输交汇处的任何人、车辆或财产。(2)任何在运输交汇处内的行人─(a)不得─(i)在斑马控制区之内在斑马以外的地方横过道路;(ii)在管制灯号控制的过路处15米范围之内在该等管制灯号所运作的过路处以外的地方横过道路;或(iii)违反获授权人的任何指示而横过道路;(b)不得在过路处停留超过行毕该过路处所需时间;或(c)不得攀越或穿过任何路边围栏或中央分道带而进入车路。(3)在斑马上的每一名行人,当在斑马时,较任何车辆享有优先权;如车辆或其任何部分驶至斑马或在斑马上之前,行人已在该斑马上,则该车辆的司机须让该行人先行:但如在斑马上有一个行人安全岛或中央分道带,则位于行人安全岛或中央分道带每一边的斑马,须分别视为一条独立的斑马。(4)(a)当一部车辆(在本款内称为“驶近的车辆”)或其任何部分在一个斑马控制区内,并正驶向该斑马,其司机不得致使该驶近的车辆或其任何部分─(i)超越另一部正行驶的车辆的最前部分,而该另一部车辆是完全或部分位于该控制区内并朝同一方向行驶的;或(ii)超越一部停定的车辆的最前部分,而该车辆与驶近的车辆同位于该斑马控制区内相同的部分,而该车辆完全或部分停在该控制区内是为了遵从第(3)款的,除非该司机是为遵从获授权人的指示如此超车,则不在此限。(b)就本款而言─(i)在提述另一部正行驶的车辆时,如只有一部其他车辆正在斑马控制区内朝同一方向行驶,则指该车辆;如有一部以上的其他车辆正如此行驶,则指其中最接近斑马的一部车辆;(ii)在提述一部停止的车辆时,如只有一部为遵从第(3)款而停车的车辆,则指该车辆;如有一部以上为遵从该款而停车的其他车辆,则指其中最接近斑马的一部车辆。(c)就本款而言,如在单程路上有一条斑马,而在该斑马上有一个行人安全岛或中央分道带,则位于该行人安全岛或中央分道带每一边的斑马,须分别视为一条独立的斑马。第556D章第8条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及订明管制灯号的管制(1)除获授权人外,任何人在没有得到地铁公司事先授权下,不得在运输交汇处上或其中任何部分竖立、展示或放置、或致使或容许竖立、展示或放置任何与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或订明管制灯号相近的道路标记、交通标志或管制灯号,而其相近的程度是任何接近该标志、标记或管制灯号的人可能会误以为它是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或订明管制灯号的。(2)任何获授权人可藉通知或指示,要求任何在违反第(1)款情况下竖立、展示或放置、或致使或容许竖立、展示或放置任何交通标志、道路标记或管制灯号的人将该标志、标记或管制灯号移走。如该人不遵从该通知或指示,则地铁公司可安排将该交通标志、道路标记或管制灯号移走或涂去(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该标志、标记或管制灯号及其所有附属物随即由地铁公司没收和归予地铁公司,而地铁公司可作为民事债项而向该人追讨如此移走和涂去的费用,以及因该等移走或涂去而导致需要将任何财产修复的费用。(3)除获授权人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动、损坏、掩蔽、毁损、改动、涂去或干扰任何由地铁公司在运输交汇处或其中部分竖立、展示或放置的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或订明管制灯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