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综述工商局2014年4月23日内容一、商标法制定和修改的概况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三、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商标法》制定和修改的概况《商标法》的颁布实施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议通过《商标法》,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第一次修正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正,1993年7月1日起实施。2001年第二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2013年第三次修正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正,2014年5月1日实施。商标法第一次修正的主要内容:(1)开始注册和保护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2)增加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3)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商标法第二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扩大商标权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保护体系,明确保护驰名商标,引入对商标确权程序的司法审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工商机关的查处手段。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修改的必要性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保护有待加强。商标注册程序不完善,不利于当事人方便、快捷地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三修改的主要历程2003年上半年国家工商总局启动第三次修改。经过6年的调研、论证,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11月18日将《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正式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审议。2012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223次常务会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2年11月1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商标法修改的总体思路与已参加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立足实际需要,针对性解决实践问题采取修正案形式,保持体例结构稳定与已参加国际条约保持一致我国商标法修改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在实体规范上遵守国际公约关于最低保护标准的基本规定,在程序上借鉴国外立法先进经验,注重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协调。立足实际需要,针对性解决实践问题目前,新法要针对性解决实践问题完善有关制度,包括:方便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规范商标申请、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采取修正案形式,保持体例结构稳定现行商标法总体上适应经济发展,此次修改仍然维护原来的制度框架,仅对部分条款进行完善。即使的条款多达53条,仍称其为修正案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目标缩短审查周期完善确权程序加大保护力度提供更好服务三、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商标法修正案共对商标法做了53处修改,删除了3条规定,增加了12条规定,修改后的商标法由原来的64条变为73条。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分为3个方面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进行的修改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行的修改为加强商标专用权进行的修改(一)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进行的修改1、增加了声音商标2、实行“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3、增加了电子申请方式4、规定商标商标注册审查时限5、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1、增加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八条删除了旧法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可视性要求,增加规定声音可以为商标注册。2、实行“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问题:一标多类Vs申请分割一标多类:方便申请人填写表格申请分割:配合一标多类的制度设计3、增加了电子申请方式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4、规定商标商标注册审查时限新法增加了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审查时限,规定了10案件的时限。(第二十八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九条、五十四条)商标局4种商评委6种例如: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时限(10种)商标局:初审:9个月异议:12+6撤销:9+3通用名称撤销:9+3商评委:驳回复审:9+3不予注册复审:12+6撤销复审:12+6绝对理由无效:9+3相对理由无效:12+6对商标局无效决定复审:9+35、新法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程序一是限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和理由异议主体:任何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任何理由在先权利商标注册申请前已经存在二是简化了程序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异议理由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异议理由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行的修改1、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2、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3、禁止恶意抢注4、禁止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5、促进商标使用6、加强商标代理监管1、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先用权抗辨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意义: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解决注册商标与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2、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明确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禁止做广告宣传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了驰名商标保护的概念;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和事由;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不得以“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商业宣传。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关于5月1日如何执行“驰名商标”禁止做广告宣传的问题?《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处罚的问题: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3、禁止恶意抢注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1)禁止有合同或者业务关系者的抢注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抢注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4、禁止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5、促进商标使用(1)明确了“使用”的概念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2)在商标侵权赔偿中对使用的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因侵权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3)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6、加强商标代理监管(1)明确商标代理执业规则。(第十九条)(2)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二十条)(3)明确相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沿革自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商标注册业务,现已有8000多家所在商标局备案。截止2013年6月底,商标代理组织已达9700多家。代理组织监管具体内容:一是明确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二是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三是明确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四是工商部门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违法行为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是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三)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进行的修改1、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种类2、强化没收销毁手段3、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从重处罚情节4、加大了处罚力度5、增加工商行政执法的中止程序6、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1、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种类(1)将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拆分,将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摘出来,其他情形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具体为: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2)增加了侵权行为的种类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2、强化没收销毁手段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将“专门”改为“主要”3、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从重处罚情节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4、加大了处罚力度处罚:只在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新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销售”侵权行为的处理: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5、增加工商行政执法的中止程序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6、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第六十三条)(1)增加许可使用费为计算赔偿额的方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2)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恶意+情节严重1-3倍)第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