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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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扩)建、以及大中修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等,对公路的安全、舒适、美观、和谐、经济、耐久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本市从事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工作的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从事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市交通局负责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路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接受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的业务指导。第四条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从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开始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为止。第六条从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拒绝。第二章市质监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市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交通基本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二)负责制定本市有关交通基本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有关规定等工作;(三)负责本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五)负责本市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交工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六)负责本市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交通设施等从业单位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七)负责本市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交通设施等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八)负责本市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信用管理、考核和评价工作;(九)对本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与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实施行政处罚;(十)受理和查处质量举报,参与本市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问题争端;(十一)参与本市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推选;(十二)负责市交通局承建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十三)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第八条市质监机构的主要权限:(一)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通知责任单位限期补办,限期未补办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对无证或超越资质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或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直至建议清退出场。(四)对质量低劣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处理或吊销营业执照。(五)凡未经市质监机构监督,或经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验收;对鉴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有权责令责任单位进行补救或返工,直至达到设计标准为止。(六)对不称职的从业人员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收缴有关证件,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资格。(七)有权调阅从业单位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有权对从业单位的任何人员就工程情况进行调查谈话;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监督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八)有权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责令停工。(九)有权要求设计单位对存在的设计问题作出更改。第三章监督程序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到市质监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以区、县(市)为单位集中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市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书》(附件1);(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一条市质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建设单位的监督申请。自收到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出具《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同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开工。第十二条市质监机构在工程建设期间,实施工程质量行政执法,履行政府监督检查职责。第十三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质监机构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实体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工;对违法、违规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对工程质量失控、管理混乱的施工现场,责令停工整顿;对存在问题按时提交《整改落实反馈单》(附件9-附表)。第十四条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督查情况、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返工情况、质量违法违规等行为纳入信用考核评价体系中。第十五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市质监机构提出《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附件4),市质监机构依据《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表》(附件5)。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第十六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出《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6),市质监机构依据《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附件7),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单位认定要一次性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市质监机构进行的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检测及鉴定工作可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检测鉴定。第十八条市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试验检测机构对检测结论负责。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工艺以及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活动(以下简称“质量督查”)。第二十二条质量督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包括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质量三方面。质量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检查,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抽检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质量违规行为是指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及合同,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对督查发现的质量违规行为,市质监机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签发《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现场纠正通知书》(附件8)、《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当场处理决定书》(附件9)予以处理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市质监机构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条款下发《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10)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处罚期内,未按照处罚意见整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造成处罚失实或同一项目两次出现同一质量违规行为的,提高处罚级别。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和《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书2.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通知书3.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5.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表6.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7.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8.《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现场纠正通知书》9.《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当场处理决定书》10.《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题词:公路质量管理通知沈阳市交通局办公室2010年5月19日印发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书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全称)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及《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附件:1.工程概况表2.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3.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4.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工程概况表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依据建设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邮政编码电话通讯地址勘察单位资质设计单位资质监理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程概算万元建安工程量万元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附表。附件2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通知书(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申请单位全称):(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全称)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收悉,经我处检查,项目建设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及《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处从即日起开始实施对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督,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的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行为;(七)负责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附表:监督工作安排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年月日附表监督工作安排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现场质量监督机构设置主要监督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工作内容联系电话质量监督执法公示执法依据工作职责监督检查工作方式质量行为与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追究)形式监督单位监督负责人监督时限下达日期附件3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你单位年月日报送的《项目质量监督申请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书项不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规定(详见项目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表),暂不予受理。(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年月日附表: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表序号项目份数审查意见审查人1质量监督申请书工程概况一览表2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情况表3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4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5基本建预可批复文件6设程序审批文件工可批复文件7初步设计批复文件8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9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10工程实体进度计划及资金投放计划11监理单位有关文件监理合同12监理单位资质证书13监理工作计划14监理人员资格证书15施工单位有关文件施工承包合同16施工单位资质证书17人员资格证书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沈阳市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工程第合同段(单位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已整理完成,现向你处申请交工质量检测。附件:1.施工自检材料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材料3.主要工程量清单(附表)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附表主要单位工程清单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段: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合同段工程投资额:万元编号单位工程名称投资额(万元)备注12345678910注:1.本表公路工程以合同段为单位统计;2.路面工程请填写清楚每座大、中桥及隧道名称、桩号和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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