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院发〔2006〕178号文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教学实际情况,修订了《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1.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4.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后到校医院换取诊断证明,确实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2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复查合格后,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应于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报告,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学籍注册与行政注册每学年开始时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本人学生证(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应缴纳的费用,到财务处办理缴费后,持缴费收据到学院(部)办理学籍注册和入学手续;双学期开始学生进行行政注册,注册方式采取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部)签到并由学院(部)在《学生证》注册栏加盖注册章。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由学院(部)统一将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无故逾期不办理注册的学生,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1、逾期一周内未办理注册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督促学生及时注册。2、逾期两周内未办理注册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核实情况,并报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对其做出学籍预警;3、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的,由学生处核实情况后,通知学生本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好注册手续。再逾期不办理者,提出处理意见。4、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的,由学院(部)开具证明,学生处审核,到教务处办理延期注册手续。5、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36、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7、转入其他学校者,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终止学籍。第五条发现注册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其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无效。第三章学制、学分与课程第六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为三年。本科生实行学分制,专科生实行学年制。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凡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经本人申请报学院(部)批准允许提前毕业。‘第七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由于未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课程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延长修业年限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可按学期计算)。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停学、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延长修业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并随听课年级注册就读。第八条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下同)在培养计划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体育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4学分,每门课程及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学分详见专业培养计划。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第十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攻读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包含校级选修课、学院(部)级选修课)。1.必修课是本专业必须攻读的课程(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环节);2.学院(部)级选修课是在本专业限定的课程群中选修的课程,选修课是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从若干门课程或若干实践教学环节中选一定数量的课程、课程组或实践教学环节。3.校级选修课包括人文社科类、艺术体育类、经管类、通用科技类等。第四章选课、免修与免听第十一条选课原则1.学生应按本专业培养计划和选课程序进行选课。学习成绩优秀或某学科成绩突出者,经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允许跨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2.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3.学生原则上不得选修与本班正常授课时间冲突的课程。4.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部分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二条选修程序51.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一般不需办理选课手续。凡是选修课、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跨学校、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等,都必须事先办理选修手续。2.每学期各学院(部)在收到学校下达的下学期教学任务后,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选修学期的选修课程。3.选修不足15人的课程,原则上停开该课程,并通知学生另选课程。4.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退选。要求退选或改选其它课程者,必须在上课后一周内到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选。第十三条课程免修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向学院(部)申请免修,经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免修课程成绩记入在成绩库中。2.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不得申请免修。3.学生申请某门课程免修,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考试两周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并提交证明已经自学的有关材料,经开课的学院(部)审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4.学生由于身体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后到校医院换取诊断证明,确实不宜参加军训、早操等剧烈运动的可以适当减免,体育课不能免修,必须选修康复课以获得相应的学分。第十四条课程免听61.学生已学习过该门课程,可申请免听该课程,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并随班参加考试。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要办理免听手续,要在开学一周内提出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免听。3.社科类课程、考查类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4.未办理免听手续而又不随班听课者,作旷课处理。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并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或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库中,学生本人可以在网上查询。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实行重修,补考通过的成绩为60分,重修成绩由学校记载在学生成绩库中,最高一次及格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未注册、未选课学生的成绩不予记载。学生成绩总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各学院(部)应当及时向学生公布考核成绩,学生亦可在网上查询。第十七条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并作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指标。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见下表:百分制成绩6060616263646566676869绩点02.02.22.42.62.83.03.23.43.63.87成绩70717273747576777879绩点4.04.24.44.64.85.05.25.45.65.8成绩80818283848586878889绩点6.06.26.46.66.87.07.27.47.67.8成绩90919293949596979899绩点8.08.28.48.68.89.09.29.49.69.8成绩100绩点10五级制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绩点86420注:二级制不计算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门课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学位课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应修读全部学位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数总和,即该生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第十八条每学期考试结束的一周内,各学院(部)将学生的考核成绩录入在教务处的成绩库中。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第二十条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该课程成绩。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但必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允许及所在的学8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定。缓考者一般参加最临近补考或低年级同一课程的考核。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20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0分并取消补考资格,参加重修。第二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按《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随机点名三次不到课者)或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其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该课程须重修。第二十五条考试、考查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或意见,应在成绩公布三日内向本人所在的学院(部)教学办公室申请,经同意后报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安排指定教师代为查阅,查阅结果由考试中心通知给学生本人。第二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特别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六章课程补考、重修与结业补第二十七条学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校在下一学期开课前一周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学生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参加重修,记重修门次。及格的课程亦可以参加重修以提高分数,但不记重修门次。考查课,实践环节不予安排补9考,不及格的学生直接参加重修,全校性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亦可选修其它相应课程。第二十八条1.重修方式:原则上随下一年级修读相应课程,因培养计划调整原因课程取消的,经所在的学院(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可重修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并随相应年级参加考试和补考。2.选修课、考查课、实践环节必须跟班重修。第二十九条办理重修的程序1.需重修的学生应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办理重修手续。2.教务处将重修学生的名单下达到开课学院(部),由开课学院(部)通知授课教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由学生所在院(学部)通知需重修的学生本人。3.结业补只做培养计划第四学年所列课程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条学生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就学,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1.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前10%者;2.学生确有某项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10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6.每学年末,各专业公布可接收转专业的学生数。第三十二条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原来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专业延长在校学习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