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保障应对金融危机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仍无结束之迹象,且有可能继续向实体经济蔓延。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内外需求下降,外向型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中小企业连续倒闭现象,失业人数上升,股市在低迷中徘徊。反映在人民法院的收案上,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明显增多,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外向型企业的商事案件上升。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使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增强主观能动性,从维护经济安全、维护企业生存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案件,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帮助企业平稳度过金融危机、促使民生持续改善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树立经济安全的大局观念随着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发展,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的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投资人撤回投资的案件已经在审判实践中显现,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还会增加。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重要动力的对外贸易,也出现了取消订单、解除合同、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以及涉及贸易信用证的案件。这些纠纷的妥善处理事关经济发展的大局,维护经济安全已成为法院司法在金融危机中需要实现的首要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把是否有利于维护经济安全作为制定司法政策和作出个案裁判的出发点。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树立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观念,端正办案指导思想,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尽最大可能盘活资金,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尽最大可能鼓励交易、保护交易,把纠纷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同时,要注意努力维护金融、经济安全,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来处理好此类案件。注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的冲击,使得企业倒闭、限产、停产、裁员、减薪、拖欠劳动报酬,并引发群体性诉讼。在此类诉讼中,如果裁判不当,不但会使企业雪上加霜,加速企业倒闭和撤资,企业员工也未必能得到相应的欠款。因此,在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释明工作,促使员工和企业主互相体谅,互相支持,积极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度危机。因贪污、职务侵占、诈骗等犯罪行为致使企业经营困难的,要加大追缴、退赔力度。同时,对企业生存受到严重威胁、但有对外债权的企业,应加速案件的处理进程,降低企业诉讼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如建立立案、审理、执行绿色通道,力争快审快结快执;对诉讼能力较弱的企业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其及时收集证据和保全财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司法救助,允许依法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对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在实施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采取有利于企业维持的执行方法,与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前景的企业尽力维护其正常生产经营,而不能因为过度保全或强制执行摧毁企业的生存基础。维护企业的生存,也就间接保障了基本的民生需求。在诉讼中,为了对被保全或被强制执行企业的承受能力有准确的了解,合议庭可以单方谈话或双方听证的方式予以审查,充分了解企业是否存在资金周转困难情形、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申请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在采取执行措施时,更加强调执行艺术,注意把握合适时机,运用合适手段,灵活适用先予执行、“放水养鱼”等方法,避免危机扩大。当然,对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竞争中确实丧失竞争能力、资不抵债的企业,应该按照市场规律依法清算甚至破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不断加强司法机制的创新金融危机中的诉讼往往是整体经济问题的个体反映,因此,在处理时人民法院应创新机制、加强协调,以保证案件处理的整体社会效果。如对因企业资金链断裂而涉诉的纠纷,在特定辖区范围内集中管辖,就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在宏观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更应在审判过程中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指导思想,加大调解力度,创建、深化或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聘请专业人士调处劳动争议、外贸、金融等纠纷,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在审判管理上,应当加强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的协调与兼顾,降低司法运行的制度成本。在案件的执行环节,加强各级法院之间的联动,为企业缓解生存压力,为企业转型创造时间和空间条件。当前,人民法院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冲击是清楚的,有较强的服务大局意识。但金融危机的发展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应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学习,深入了解危机的最新情况和动态,适时调整司法政策,从而更好地服务大局。为了使困难企业度过难关,人民法院应依法合理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司法救助只适用于自然人。为了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人民法院对在金融危机中遇到生存困难的中小企业也可进行司法救助,如放宽减免诉讼费用的条件,在民事审判领域,与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和律师协会加强沟通,为困难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金融危机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要消除金融危机给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但要靠党委、政府的努力,司法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也应为经济的平稳发展提供保障,要通过司法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积极参与对金融危机的应对,以形成合力,取得良好效果。在审判工作之外,人民法院应当更加注重与党委、政府的信息沟通,积极通过司法建议、法制宣传等途径,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改善市场的法律环境,平稳度过金融危机。(潘福仁)palign=right出处: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