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加工贸易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促对外贸易平稳较快发展时间:2010-1-2815:06:38助加工贸易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促对外贸易平稳较快发展2009/6/2嘉宾:海关总署加贸司司长张皖生问:介绍一下海关总署为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推进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主要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张司长]一是延长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征收的过渡期。在国际金融危机逐步对我国经济实体带来不利影响之初,我署经过认真的形势判断分析,及时发文延长了保证金征收的过渡期,解决了联网监管电子账册企业过渡期的保证金征收问题,减轻了联网企业缴纳保证金的后顾之忧。二是暂停了大部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实转”。按照国务院“保增长”的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去年11月底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97号公告,暂停了占当时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共2247项)总数的94.5%的商品的“实转”政策(实转商品为2108个商品编码),极大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据测算,此项措施减少企业年资金占压近200亿元,减少企业利息支出近15亿元,有效地解决了东部地区和台港澳企业关注的焦点问题。三是调整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去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按照符合节能、环保、资源利用、技术含量等标准同步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出台了《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20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21号公告》,提振了企业信心。截至目前,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为1789项(去年剔除27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为500项(去年剔除1747项)。四是及时部署实施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应对措施。我署于2008年10月27日,及时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保税加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受国际金融形势动荡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已陆续发生的加工贸易企业破产倒闭情事,及时做出了保持我国经济稳定、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海关保税加工监管工作的部署安排。为安排落实总署十项措施中有关加工贸易的具体内容,今年2月5日,我署又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十项措施〉做好加工贸易监管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09〕45号),就“认真落实加工贸易政策调整措施”、“简化内销手续,促进扩大内需”、“建立和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高卡口通关效率”、“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的保税货物流转手续”、“通过优化模式、创新手段、服务企业,实现保增长、促发展与海关保税实际监管到位的协调发展”等有关事项进行了具体安排。五是拓展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按照国办发〔2008〕135号文件精神,我署会同相关部门于2009年1月9日对全面推广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进行了部署,并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等功能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函〔2009〕49号),在全国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了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研发、检测、维修中心,为区内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六是支持了加工贸易企业有序转移。经过对广东地区前期试点情况的总结,我署于今年1月7日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加工贸易企业在搬迁过程中易发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变更)、不作价设备结转和剩余料件结转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通过简化业务流程和手续使得企业搬迁更加顺畅,支持了加工贸易企业有序转移。同时,也规范了搬迁中存在的保税货物转移的行为。七是支持了飞机、船舶加工贸易制造企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优势产品出口的要求,为落实国家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战略决策,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大型装备制造业健康发展,便利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在充分考虑各地特殊行业发展现状和生产经营需求的基础上,主动研究飞机、船舶制造行业加工周期长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海关总署关于飞机船舶行业保税加工监管模式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和实行信任式监管的思路,突出企业自律,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运作需求,研究提出适合飞机、船舶等行业生产经营的具体监管模式及便捷管理措施。八是统一规范了外发加工管理的配套措施。为解决企业季节性生产、设备能力不足、劳动力优化等方面面临的“制度限制”,确保署令168号正确有效执行,进一步完善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在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成功试点的基础上,我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外发加工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和外发系统操作等有关问题进行明确。问:现在实行电子手册是不是产品损耗报上去以后就不能更改损耗?以前没实行电子手册时是可以更改的。[张司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因此在成品出口前是可以进行单耗变更的,同时经海关批准,企业可在报核前对单耗进行变更。您反映的问题属于系统问题,我们正在对电子手册系统进行优化,这个问题将在本月内得到解决。问:我们公司是加工贸易企业,因生产形势所迫,将被另一企业合并,原公司名称,经营地址也会变更,变成合并企业的名称,但我司目前的手册下面的产品还没有出完,到期日是在七月底,请问我司要怎么操作?到期后还没出完能否结转到新公司?[张司长]关于企业合并变更地址,可与主管地海关联系,请其与企业转入地的海关按照总数有关规定解决设备和料件结转的问题。问:介绍一下海关在落实扩大内需、推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和采取措施的情况?[张司长](一)我署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颁布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一是降低了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率,直接减轻了企业内销成本负担。我署牵头会同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提出的“将加工贸易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暂由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12%)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0.36%)执行”的政策建议,得到国务院批复同意。目前,我署已将上述政策措施于3月6日“两会”期间对外公告执行,大大减轻企业内销的成本负担,为积极支持扩大内需作出了直接贡献。二是扩大了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内销,解决了边角料出区的瓶颈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了出口加工区功能和政策,我署牵头于今年4月会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解决了长期以来出口加工区企业反响强烈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难题,受到企业一致好评。三是全面拓展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为区内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拓展出口加工区内销渠道,增强了区内企业市场竞争力,使其更好地发挥了联接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作用。(二)在我署职权范围内单独出台的内销便利化措施。主要有:一是采取措施,便利内销。我署出台十项措施后,在加工贸易方面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十项措施〉做好加工贸易监管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09〕45号),前面已介绍过,进一步简化了加工贸易内销手续。一方面,设立专门窗口,优先办理内销手续,并将内销征税的归类、审价、单耗核定等工作前移,缩短内销征税办理时间,方便企业办理内销业务;另一方面,经海关批准,允许信誉良好的联网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该项措施,通过前移、后置和加快办理速度直接缩短了内销时间,疏通了内销渠道,减少了企业往返商务部门、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的麻烦,便于企业开展内销业务。与此同时,各关认真落实加工贸易政策调整有关措施,对暂停实转、剔除加工贸易禁限类商品目录等政策措施出台后,及时为企业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减少了企业加工贸易资金占压,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二是完善规定,支持内销。针对调研中有关海关、行政相对人对内销便利化反映较集中的问题,结合商务部反映海关监管存在的问题,5月7日,我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便利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完善内销审价标准、提高内销征税通关效率、优化内销监管与服务采取了四项共9条措施,其中,允许使用加权平均法和计算价格方法分别作为区外和区内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审价时的合理方法进行审价,解决了加工贸易企业反映突出的内销便利化和审价效率问题。问:我公司为一家生产企业,最近想做一批进料加工业务,需要到海关备案吗?[张司长]先办理合同,然后持合同到当地商务部门申请,商务部门同意后,核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凭以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问: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报关时要交纸质手册,如果是电子账册管理下的进口料件报关要提供什么电子凭证吗?[张司长]凭海关核发的IC卡。问: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鼓励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在这方面,海关出台了哪些措施?[张司长]为鼓励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2008年,包括海关总署在内的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目前,我国已对中西部地区的A、B类加工贸易企业全部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免予征收台帐保证金,使中西部地区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具有一定的政策优势,鼓励了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同时,前面已经介绍过,海关总署还制定出台了对中西部地区的飞机、船舶制造企业实施更为便捷的监管模式,出台了简化企业搬迁手续的具体办法,这些都为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转移创造了条件。问:我是一家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方式加工贸易业务,但由于金融危机影响国外客户的订单突然撤销,现在我们想将有关产品在国内销售,但因此前从未办理过相关手续,想咨询一下该怎么办?[张司长]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因故不能复出口的,经批准,企业可以转内销。企业需先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而后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向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通过内销,既可为向您这样受金融危机影响导致出口订单减少、开工不足的加工贸易企业开拓新的销售市场和渠道,又能借此丰富国内内销市场的商品品种和档次,开辟新的消费热点。问: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功能,由于我司是生产大型设备项目工程的,产品销售出区后,需要我司提供维修服务,我司能不能操作新拓展的维修功能?[张司长]按照目前的规定,出区销往境外的货物可返回区内维修,对于出区销往境内的,目前海关总署正与相关部委研究解决办法。问:保税区内企业可以承揽区外的外发加工业务吗?--我们公司属于保税区内企业,因受经融危机影响,进出口业务影响较大。现改变经营方向:欲承接区外的委托加工业务。请问:1、区外是加工贸易企业,需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承揽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吗?2、若不可,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感谢您的回复。[张司长]可以委托保税区内的企业为保税区外的企业开展加工业务,因为,这属于国内贸易。问:外发加工对于承揽企业有什么要求吗?[张司长]承揽企业需要到海关登记备案。问:出口加工区与区外政策的区别,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之后,出口加工区有什么优惠措施吗?[张司长]一是增加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等功能和政策的优势,促进了出口加工区功能从单一的加工制造向研发、试制、采购、加工、检测、维修、出口、分拔、配送等方面综合发展。二是改善了出口加工区的投资环境,促进了招商引资。三是优化了企业经营环境,有力地推动了区内企业的发展。四是试点出口加工区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在集约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弥补了部分地区保税物流网点不足的缺陷。问: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我们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禁止类目录。但我们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不属于高排放、高耗能,有无可能从禁止类目录中剔除?[张司长]按照国务院“保稳定、促发展”的要求,商务部牵头会同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调整问题进行研究,拟将部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高排放、高耗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