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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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第十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课程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csss.whu.edu.cn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第一节工伤与工伤保险一、工伤的概念工伤(industrialinjury)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injury)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到的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工伤的本质特征是对受害人肌体的损伤,它既可以是由工作事故引起,也可以是由工作过程或环境中存在的致病的危险因素所致。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工伤”一词比较规范的定义是在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提及的,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当时它还不包括职业病。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种类型的职业病的出现,各国才逐步把职业病纳入到了“工伤”的范畴。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作出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的界定。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两大部分组成:(一)工作事故伤害工作事故伤害(industrialaccidentinjury)是在职业活动(如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突发性致害因素使劳动者人体组织受到的损伤。按造成工伤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进行分类:可分为做工伤害和交通事故伤害。受保人在职业活动过程中不幸负伤、中毒、致残、死亡的属于做工伤害;受保人从住地到工作场所往返路程上,不幸发生车辆反覆、失火、爆炸等情况而造成的伤亡,属于交通事故伤害。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二)职业病职业病(industrialdisease)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诸如粉尘、噪声、高温、放射源、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致病微生物等因素)而引起的所有疾病。在法律上,职业病通常指国家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状况、医疗水平等综合因素,由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各国正式承认的职业病,最普遍的有:职业中毒、尘肺、职业性皮肤病、日射病、热痉挛、高山病、职业性难听、电光性眼炎、震动性疾病、放射性疾病等。此外,还有诸如职业性炭疽、职业性森林脑炎、航空病、职业性白内障等。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二、工伤保险及意义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业伤害保险、工人伤害补偿保险或因工伤害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由社会集中筹集资金,对在经济活动中因工负伤致残,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一般而言,各国对职业伤害的给付标准一般高于普通人身伤害赔偿。1964年在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第121号《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及《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中均指出,实施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当受雇人员发生不测事故时,提供及时的医疗护理、职业康复现金津贴,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和杜绝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产生。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意义:第一,维护劳动者最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件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医疗康复及必要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是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必要手段。第二,分散行业或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减轻行业或企业负担的有效措施。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分散不同行业或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工伤保险的互济功能避免企业或行业一旦发生重大工伤事故而陷入危机,甚至导致破产,从而有利于企业或行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活动。第三,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基础。工伤保险可以通过强化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责任,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浮动机制,建立工伤保险费用与工伤发生率挂钩的预防机制,从而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注重安全生产,有效的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三、工伤保险的性质和原则(一)工伤保险的属性工伤保险是根据“职业风险”原则建立的,它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社会保障项目。1.强制性2.社会性3.互济性4.福利性5.补偿性(赔偿性)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二)工伤保险的原则1.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它有三重含义:①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遭受工伤事故,无论事故责任属于本人、企业(或雇主)或是相关第三者,均应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待遇给付与责任追究相分离,不能因为保险事故责任的追究有归属,影响待遇给付的时间与额度(本人犯罪或故意行为除外)。②企业或雇主不承担直接给付工伤补偿的责任,而是由掌握工伤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给付待遇,不必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裁决。③国家法规强制要求有职业危险的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且待遇的构成、计发标准、支付方式与时间、缴费标准等都是强制性的。国际上工伤保险的强制性还表现在,劳动者不分国籍,也不论所在企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并缴费,只要劳动者与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就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给予经济补偿,但这种补偿只是对劳动者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而不包括间接的经济损失。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工资收入方面的损失。这种损失直接影响到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影响到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必须给予及时的、较为优厚的补偿。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损害补偿原则工伤保险是以减少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导致伤亡或疾病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为目的,因此,工伤保险应坚持损害补偿原则来给付待遇,即不仅考虑劳动者维持原有本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并补偿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最直接、最重要的费用来源损失外,同时还要根据劳动者的伤害程度、伤害性质及职业康复和激励等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基于损害赔偿的原则,对于既有工伤又有民事责任的工伤事故,受害者不应享有双重待遇,即受害者只能在享有工伤待遇和民事索赔权宜两者间选择其中之一。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待遇从优原则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一般可以分因工和非因工两类,前者是由执行公务或在工作生产过程中,为社会或为集体奉献而受到的职业伤害所致,与工作和职业有直接关系。后者则完全是个人行为所致,与职业无关。严格区分因工和非因工界限,因工负伤事故发生后所需的治疗、康复等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且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均比因疾病和非因工伤亡社会保险待遇优厚。这样做有利于对那些为国家或集体奉献者进行褒扬抚恤,也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减少、杜绝同类事故的再发生,须把单纯的经济补偿和医疗康复以及工伤预防措施有机结合起来,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从长远看,预防、补偿、康复三者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系统的工伤保障机制,是工伤保险发展必然趋势。这样做有利于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能够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用。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csss.whu.edu.cn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保险立法工伤保险作为国家立法出现,始于19世纪后期的德国。德国于1884年实行了《工人灾害赔偿保险法》,1885年成立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同业工会。英国于1897年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并且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规。随后法国、美国、日本等也在各自国家的法律中规定了职业伤害赔偿原则,形成了雇主责任保险。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支付企业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费用,保障工伤职工及其遗属的生活做了明确的规定。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此基础上,2003年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二、保险范围(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范围建立初期,只包括工业生产中的意外事故,后来才逐步把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各种类型的职业病等内容包括进去,现在,许多国家还把一些非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纳入职业伤害的范围,如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据国际劳工局调查统计,1925年世界上仅有7个国家把这种非直接的工伤事故包括在职业伤害的范围内,而到了1963年,其101个会员国中已有50个把此类事故视为工伤。CenterforSocialSecurityStudies,WuHanUniversity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各国目前确定职业病的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1.通过立法规定职业病名单(占主体)第一种是“开放式列表法”,即规定了职业病名单,但可在实践中随时把那些已证明是由职业危害导致的新的疾病列入职业病范围;第二种是“封闭式列表法”,即国家立法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在工伤保险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有些新发现的职业病定期调整,纳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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