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2019/12/291首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2019/12/292对刑诉法讨论热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12/293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一、刑诉法再修改的背景与影响二、刑诉法再修改基本情况三、新刑诉法的重要变化内容解析2019/12/294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一、刑诉法再修改的背景与影响(一)背景(二)影响与评价2019/12/295(一)刑诉法再修改背景1、现行刑诉法在公安司法实践活动中存在某些突出问题。2、现行刑诉法的规定无法完全满足现实需要..3、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4、国际国内环境变化呼唤刑诉法修改..2019/12/296现行刑诉法在公安司法实践活动中存在某些突出问题。近几年出现了影响大的冤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2019/12/297刑诉法再修改的影响与评价1、影响大2、给执法、司法工作尤其是公安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3、总体上刑诉法修改是中国法治文明的一次重大进步,但对有个别条款存有争议2019/12/298二、刑诉法再修改基本情况(一)再修改概况(二)修改基本过程(三)立法指导思想(四)特点..2019/12/299(一)再修改概况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57票弃权表决通过。3月17日,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9/12/2910(二)基本过程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经过了2届人大;将近10年2019/12/2911(三)立法指导思想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2019/12/2912三、新刑诉法的重要变化内容解析(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二)证据制度的变化与完善(三)强制措施的变化与完善(四)侦查措施的变化与完善(五)辩护制度的变化与完善(六)审判制度的变化与完善(七)增加了4个特别程序2019/12/2913(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1、理由2、内容这是一种刑事诉讼价值观的新理念。黑格尔指出:“理念是任何东西得以存在的前提,离开理念,任何东西都无法存在,法也是如此。”2019/12/2914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首要原则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昭示了我国刑事诉讼价值观的深刻变革,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科学性和文明性上的重大进步。2019/12/2915(二)证据制度的变化与完善1、证据的概念与种类2、不能自证其罪3、非法证据排除4、证人出庭制度及例外5、证人保护6、举证责任2019/12/2916新刑诉法:第48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1996刑诉法(现行):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2019/12/2917现行:42条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新:48条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19/12/2918不得自证其罪新刑诉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2019/12/2919不得自证其罪的进步与不足进步不足:表述不规范与如实回答的关系问题2019/12/2920非法证据排除排除的范围排除的阶段与主体排除的内容对涉嫌违法证据的证明责任2019/12/2921证人出庭作证制度1、作证范围2、强制出庭作证..3、强制出庭作证的例外2019/12/2922作证范围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第19页共29页的根据2019/12/2923强制出庭作证的例外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例外规定与大义灭亲的关系问题2019/12/2924出庭作证的证人保护问题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2019/12/2925出庭作证的证人保护问题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2019/12/2926举证责任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没有例外的规定2019/12/2927(三)强制措施的变化与完善1、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了适用条件2、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问题3、明确了逮捕条件,加强了对逮捕的控制4、严控拘留逮捕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2019/12/2928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构成了阶梯状的强制措施体系: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新的监视居住定位为羁押的替代措施2019/12/2929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2019/12/2930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问题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2019/12/2931明确了逮捕条件,加强了对逮捕的控制第一、明确了条件,进行了细化。第二,明确把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第三,加强了审查批捕的参与性第四,逮捕后,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2019/12/2932逮捕条件5种情形,3种案件: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2019/12/2933严格控制拘留逮捕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一是从案件范围上控制二是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仅适用于拘留,而不再适用于逮捕、监视居住三是在拘留之后,还须具备有碍侦查条件四是规定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不是家属或单位。2019/12/2934(四)侦查措施的变化与完善1、对传唤、据传时间做了调整..2、建立了询问时的录音录像制度..3、技术侦查纳入法典4、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2019/12/2935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2019/12/2936(五)辩护制度的变化与完善1、侦查期间的律师是辩护人,不再是过去仅仅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2、律师会见方面的变化3、阅卷方面的变化、:从主要到全面材料(审查起诉后)..4、法律援助方面的变化:扩大到5种人。..5、诉讼权利受到阻碍的有权向上级检查机关申诉..6、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问题(42条,原38条)2019/12/2937律师会见嫌疑人方面的变化1、一般案件会见嫌疑人时的手续2、特殊案件会见许可3、会见不受监听4、会见内容上,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被告人核实证据2019/12/2938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问题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2019/12/2939(六)审判制度的变化与完善1、一审程序中主要体现在繁简分流2、检察机关向法院要全案移送材料..3、明确二审开庭范围..4、死刑复核程序的变化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9/12/2940现: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