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目的是什么?答: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瞥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答: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那些?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如何监管?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答:(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6、人民银行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答:人民银行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7、人民银行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答:人民银行的性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其作用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脸,维护金融稳定。8、《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有哪些规定?答:《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复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人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9、《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指的是什么?答:《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10、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哪些?答: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卡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1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答: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12、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遵循哪些原则?答: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3、商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注意哪些?答: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14、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遵循哪些原则?答: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15、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答: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16、设立商业银行时,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什么?答:《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17、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文件、资料有哪些?答: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井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章程草案;(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六)经营方针和计划;(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18、商业银行监事会的职责是什么?答: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19、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文件、资料有哪些?答:《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四)经营方针和计划;(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2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应由哪个机关来颁发?答:《商业银行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21、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否还需办理营业执照?答:《商业银行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答: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是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23、商业银行哪些变更事项,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答:《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24、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有哪些情形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答: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25、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所称的关系人指的是哪些人?答: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6、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予以处分?答:二年内。27、《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办理同业拆借有哪些规定?答: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人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人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28、《商业银行法》中对企业开立账户有哪些规定?答: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9、《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答: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30、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是如何规定的?答: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31、商业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支付迟廷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答: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32、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应受到什么处罚?答: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成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3、什么是票据权利?包括什么?答: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4、若票据金额的记载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是否有效?答: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35、票据上的何种记载事项不得更改?答: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36、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是否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答: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7、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何种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何种记载事项负责?答: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38、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多长时间?答: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39、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什么?答: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40、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付款地是什么?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1、汇票的付款日期记载的形式有几种,答:付款日期记载形式有:(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42、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什么?答: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43、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是否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答: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4、汇票上设定质押时,应当如何记载?答: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45、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什么?答: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