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所谓商标,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中,商就是商事,就是要求商标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代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脱离商业活动、没有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在一起的标志本身没有价值。标就是标志就是要求商标应当具有识别能力、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和其他标志区分开,清楚的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特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非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适合作为商标。商标法是规范商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主要有:1.加强商标管理。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国家对有关商标权利的形成、确认、运用、保护、与商标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2.保护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3.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商标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区别性,人们可以根据商标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因此,一方面,合法经营的生产、经营者为了开拓市场、提高销量,自然会努力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提高商标所代表的信誉;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本法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4.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消费者借以识别和选购商品,选择所需要的服务,因此在商标立法中必须保障商标的功能正常地发挥,不得有悖诚信原则,运用商标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在利益上受到损害。商标是生产、经营者所使用的创立信誉、保持信誉的一种重要手段,商标中体现了商标所有人辛勤积累的智力成果,因此保障生产、经营者这种合法的权益是合理的、有必要的。5.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标法的总目的,也是我国商标制度建立与发展的根本目的。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商标的基本标准和注册条件,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保护,商标管理秩序所遵循的规则,对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等各方面来看,都必须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出发点,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将商标本身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法律制度中结合起来,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这种作用在法制的轨道上,又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商标立法正是反映了这样的事实,体现了这样的目的。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及其分类,以及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一、注册商标商标是一种能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区别开来的标志,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商标,以表示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来自于自己。对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生产、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注册,这就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当然,对用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例如烟草)的商标,法律规定其必须注册,这是例外。在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就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注册商标是指需要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商标的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可以比未注册商标获得更全面的保护。二、注册商标的分类这里所指的注册商标分类,是指根据商标的使用对象、使用目的的不同,而对注册商标所作的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使用对象的差别,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的使用目的的差别,将一部分商标区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根据商标的注册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个注册人的商标、共同商标;根据商标的构成形式上的区别,可以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等。其中,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主要特点为:(1)其所有权属于一个集体,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2)集体商标由这个集体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集体的成员不能使用;(3)该集体的成员只能在商事活动中使用该集体商标;(4)集体商标的作用在于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该集体的成员,以便于与非这个集体的成员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一般来说,集体商标由其成员使用,使用人较多,覆盖面较宽有利于形成市场优势。在使用集体商标时,并不排除使用集体成员自身所拥有的商标,可以将集体商标与集体成员自己的商标同时使用。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主要特点是:(1)证明商标是由对某些商品或者服务在所欲证明的事项上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注册,这种监督能力是一种保证能力、检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证明商标的证明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2)证明商标持有人不得使用该商标,而只能由被该组织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是证明商标的一个重要特点,与集体商标有明显的不同。(3)证明商标的作用是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而非仅指示来源,这是与集体商标的另一个明显区别。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与其他商标有共同性,因此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规定对其是适用的;但是在注册与管理方面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商标,相关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是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注册商标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一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1)商标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才能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在其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独占使用该商标的权利。(2)商标专用权归属于商标注册人。即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3)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主体、注册范围和注册原则的规定,以及服务商标适用法律的规定。一、商标注册主体按照本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这既包括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外国自然人和外国企业。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商标经过注册,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注册商标能够比未注册商标获得更全面更有力的保护。是否通过注册获得这种保护,由商标使用人自由选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以获得保护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三、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商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代表其所标示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者的信誉。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论是已经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该商标,还是准备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四、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称为商品商标。在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称为服务商标。服务商标一般使用于银行、保险、广告、旅游、电信、运输、学校、医院等服务领域。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商标注册簿上都有相应的分类,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最大区别在于使用对象不同,但它们之间又有共同的性质,有许多共同的法律关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从理论上也将服务作为一种商品,或者提供商品也包含着提供服务。在商标法中,虽然对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作了区分,但它们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这也就是从法律上表明,在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内,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在商标法中使用商标一词时,是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都包括在内的。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释义】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共有的规定。所谓共有商标,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和行使一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商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代表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以及生产经营者的信誉。因此,一般情况下,为避免消费者对商标所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维护自身形象,申请人不会和他人一起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老字号的继承),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拥有一个商标,需要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情况,这就形成了共有商标。共有商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主体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人。这里所指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他们之间可以在共有商标时,交叉组合,不受限制。商标局应当将共有商标的所有共有人都记录在册。(2)客体是一个注册商标,即数个权利人共同拥有一项法定权利。(3)共有商标的数个主体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具体办法原则上适用民事共有的有关规则。需要注意的是,共有商标几个主体之间应当订立共有协议,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是经过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后不得自行更换;有变动的,也须经过法定程序。共有商标在商标法中是产生于商标注册,这里所指的注册可以是初始创立的商标注册,也可以是由商标转让飞主体变换而形成的变更注册。共有商标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共有关系上,而在商标的权利确定、权利行使、商标的使用管理等方面和普通商标没有区别,都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即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不以该商标已经注册为前提,是否申请注册,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但对于某些需要特别强调来源的商品,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要求其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这时,商标使用人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注册后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该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这就形成了商标强制注册。商标强制注册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的例外。需要进行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