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治安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知识点1.《安全生产法》首次施行的时间是2002年11月1日。2.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3.原《安全生产法》共97条,新修改后共114条。4.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17条,修改59条。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6.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7.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8.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9.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10.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11.新《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新增加的一项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1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4.除上题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包括:(一)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2建议;(二)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1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新增内容有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17.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1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20.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2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327.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2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29.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30.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31.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3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3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3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5.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36.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3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3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4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4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4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4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4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45.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4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4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8.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50.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51.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安全生产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52.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5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5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可以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55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在期限内整改的,可处于5万元以下付款。56.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且逾期未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57.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5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操作过程的标准化,夯实安全基础,保证安全生产。59.大量民营企业都在乡镇,乡镇企业数量众多,是安全监管的难点。60.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61.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安全第一,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62.新《安全生产法》要求,要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督的机制。6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6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6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66.从业人员在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应确保具备的知识技能有:(一)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二)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四)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五)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67.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66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69.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70.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7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7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7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74.以下5个方面,工会均有权实施:(一)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纠正;(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四)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五)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75.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