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三大重点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部全面的综合性的基本法律。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前言新的《安全生产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在立法目的、理念上,有了很大的转变,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更加重视对人的人身安全的保护,同时加大了企业经营单位的自主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了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措施。认真学习领会新的《安全生产法》对于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通过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实效:全国安全生产各类事故的死亡人数从2002年的13万多人,经过10来年的努力降到了14年的6.9万多人,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好转。但是,总的看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和安全观念跟不上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进程,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不到位、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安全生产事故还处于多发的高峰期。尤其是特大事故仍多发:2013.6.3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特大火灾2013年6月3日发生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特大火灾共造成211人死亡、77人受伤。2013年11月22日青岛发生输油管漏油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2014年8月2日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46人死亡,95人受伤。2014年12月31日,佛山顺德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7人遇难,33人受伤。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逐步深入,原来的《安全生产法》也逐步显现出在体制建设、监管理念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不足和缺陷。从十多年来《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我国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归结为:“力不足、刀不快、腰不硬”。企业自主责任(自主管理力度)和政府监管力量不足1.力不足法律制裁不严,违法成本低,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以致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2.刀不快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缺乏力度和地方保护主义3.腰不硬综上所述,一方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调整加以整治和规范解决;另一方面,我国在十多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中也总结出诸多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需要立法将其规范化、制度化;还有就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来更高的要求*。所以尽快对原法进行修改,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共识。一条红线: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一个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管安全总书记重要指示2011年,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决定加快修改《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同日,习近平签署13号主席令,“新安法”公布,12月1起施行二、《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三大重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最终目标,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针对原法和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法在修订过程中把规范和整治这些问题作为修改的重要内容。新安法在修改内容方面主要突出了三个方面的重点:1.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安全意识,加大企业的自主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2.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3.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加大企业违法成本。总之,我们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人员要认真学习、实践“新安法”,遵守新安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契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健康的发展。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理念和安全生产机制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3、安全生产常用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理念和安全生产机制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危险识别第一生产条件安全化和生产的安全保障第一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第一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素质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综合运用科技、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作用做好安全工作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安全生产理念三层含义:必须以人的生命为本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安全生产机制►法律及其特征和职能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可以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一致的体现,并以国家意志的形态表现出来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整体,就我国现在的而论,包括作为母法(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安全生产法律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法律的基本特征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时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现实型是最终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法律的职能是指法律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是法律本质的体现。经济职能和政治职能直接体现了法律的本质:确保统治阶级的根本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而社会职能保证了国家对全社会的有效管理,是社会稳定、有序和不断地发展进步,从而维护了统治法律的职能三大职能:经济职能、政治职能、社会职能通过规定政府、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确立他们之间的安全生产关系通过规定以上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他们的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通过明确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制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律秩序,教育广大群众,约束安全生产违法倾向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职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法律地方法规42:加强劳动保护、改善拉动条件刑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工伤保险条例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高低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3、安全生产常用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法》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3.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4.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5.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6.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7.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8.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9.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10.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11.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12.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3.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14.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劳动者权利及义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2015年7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8月4日起施行。《十条规定》主要针对近年来油气罐区发生的重大及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立足于现场管理和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与之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等规定了油气罐区在日常管理、安全设施、特殊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禁止事项。《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典型事故案例:1984年3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石油化工厂油罐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6人重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违章输入渣油(原为锅炉燃料油罐),油温过高,大量瓦斯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火花引发爆炸。《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典型事故案例:1988年10月22日,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小凉山球罐区发生液化气爆炸燃烧事故,造成26人死亡、15人烧伤,事故主要原因是操作人员在对液化气球罐开阀切水时,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未在现场监护,致使液化气与水一起排出,且处置不及时,液化气遇到明火发生爆燃。2015年7月16日,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液化气球罐着火爆炸事故,也是在罐区进行切水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液化气泄漏,处置不及时造成的。《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典型事故案例:2015年7月16日,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发生液化气球罐着火爆炸事故,造成2名消防员轻伤,7辆消防车毁坏,部分球罐及周边设施和建构筑物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直接原因是倒罐作业过程中,6号罐内水被完全切出后,液化石油气由切水管漏出、扩散,遇点火源燃烧,导致液化烃罐区着火;球罐因安全阀关闭且压力泄放系统加了盲板,造成爆炸,使事故后果扩大。《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典型事故案例:2005年12月11日,英国邦斯菲尔德油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共烧毁大型储油罐20余座,受伤43人,直接经济损失2.5亿英镑,事故主要原因是储罐的自动测量系统失灵,部分储罐和管道系统的电子监控器以及相关报警设备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等。《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典型事故案例:2010年6月2日,中石油大连石化三苯罐区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非法分包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在三苯罐区一储罐罐顶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